浙江省警官学院监狱系统考试法律基础之民法_民法考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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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 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力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自然人
A.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普遍性、平等性、统一性、不可分离性)
B.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谋生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C.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2年)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即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比如有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 代理终止原因: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其他不能为)○ 无效代理:民事行为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
★ 财产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1.先占;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4.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5.添附
继受取得:通过发了行为或法律事件
丧失:所有权的转让;标的物灭失;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共有: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连带责任)
○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成员权)◎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发生: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无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是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缔约过失;其他原因
消灭:履行;解除;抵销(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将双方债务相互冲抵);提存(有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其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免除;混同;债务更新 ★ 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具备的条件:
(1)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悬赏广告、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公共汽车驶入站台载客)(3)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 财产继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财产继承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然人;其他为受遗赠人。(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个人合法财产(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取得:
A.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1.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B.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遗赠
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意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法法律的规定
4、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力,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1、是一种双方的、诺诚的法律行为
2、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3、优先适用
抚养人可为自然人可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自然人时,与遗赠人间不能存法定的抚养关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任何权利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人身权。
3.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其一,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其二,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其三,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2.具有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3.具有补偿性 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责任也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2.实施行为;3.因果关系;4.过错 ★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仍然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过错推定有其特殊性,即实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回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财产损失:2年);延付/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损的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最长20年
◎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 其他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1.普通、特殊均适用 2.最长仅适用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