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生村官考试报名入口_大学生村官报名入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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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大学生村官考试报名入口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2013年河北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告 职位表 真题解析 在线估分 职位表下载 笔试备考专题等考试信息详情点击:http://v.htexam.com/hebei/cg/2013年河北大学生村官考试交流群:256676504 预祝大家考出好成绩。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其中,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事件概述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模拟题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有专家提出应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有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视。在这个背景下有专家提议提高个税起征点,以缓解收入差距。对此我的看法为:

提高个税起征点应我们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一刀切”。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为此,政府必须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地税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地税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个税改革是一项综合系统的改革,不会止步于提高个税起征点。最重要的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必须清晰,那就是加强税收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这个原则下进行改革,一定能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返利于民,让更多老百姓受益。

随着公务员考试面试逐年升温,报考的考生越来越多,紧接着市面上随之逐渐充斥着各种以不变应万变的答题思路吸引考生的眼球。众多考试对此趋之若鹜,仿佛捧着如此的模板即可轻松过关。公务员考试选拔是甄选真正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人才,而运用模板倒背如流的的考生充其量只是记忆力非凡,论证问题往往脱离实际,死板僵硬,算不得确实的人才。下面运用例子为大家讲述如何打破模板化答题。

一、拓宽思路,引申到更广阔的层面。

俗话说“厚积而薄发”,建议考生平时多看中国乃至世界的社会新闻,思考其中的联系,深入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以后碰到问题时,平时的积累就会产生关于这个问题深层次的联想,才能够在有限的内容上拓展出广阔的思路,展现别样的思考魅力。下面将采用一个例子进行详细说明。

“有人说逆境是阻碍,也有人说逆境是动力,你怎么看?”

一般的思路是:表明基本的观点,即从客观上看逆境既可能是阻力也可能是动力,不同情况可以具体分析。我们的生活是在逆境和顺境的交替中度过的。当局面、事态、发展良好时我们处于顺境中,而当我们遭遇挫折、面临压力、事情出现波澜的时候,我们处于逆境中。在顺境中我们顺风而行,而在逆境时我们要懂得调整心态,勇于面对才能克服逆境,得到自我的提升,才能够前进。

逆境成长的举例,古今中外的伟人大多从逆境中挣扎才成为了强者。失聪的贝多芬却叩响了《命运》之门;司马迁忍受宫刑完成了历史巨著《史记》;周文王受拘禁而演《周易》等等。

正视逆境,积极克服逆境。所有能成就一番大事的人无不脚踏实地、努力奋斗。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唉声叹气不是办法,幻想憧憬不是办法,只有信心十足地去干,才能走出困境。

上述的思路从浅入深,娓娓道来,确实将题目剖析的较为全面,但是却缺乏亮点,思路拓展的不够宽,很难给考官带来深刻的印象。而且很可能大部分的考生,不管是经过或没经过培训的考生都会做出以上回答,千篇1律的答案想要考官选择你确实有些为难。

除了上述这些基本内容其实还能够延伸出其他有亮点的联想和思考,举个例子来说针对我国的青少年现状,从小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缺乏对逆境的经历,一旦面临困难,自我解决的能力很差。那么针对青少年的挫折教育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还可以联想到国家公职人员,工作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更应该具有克服逆境的精神和勇气,通过调整将逆境转化成前进的动力,造福百姓。这样通过丰富的联想和能够自圆其说的阐述,相信思维广阔的考生一定会使考官眼前一亮,继而脱颖而出。

二、结合个人实际加以说明

例如今年6月6日山东公务员考试面试题:“在公路上,行人和机动车各行其道,道路就会变得畅通;如果行人和机动车互相占道,就会变得拥堵,请你谈一下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一般的思路是:首先表明基本的观点,竞争产生动力、合作孕育生机!竞争与合作相伴相随,是事业取得成功的两大不可或缺的制胜法宝。没有竞争,事物发展就会缺乏生机与活力;而没有合作,双方都力图损人利已,使得竞争成为零,变成损人不利已的竞争。合则两利、斗则双输,要在竞争中友好合作,在合作中公平竞争。

引申出国内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这一成就的取得其实就是调动全社会各主体竞争意识,同时保持社会主义优良的团结协作合作意识的结果。我国创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个人、企业、政府等各类主体的竞争意识充分调动起来,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正是我国在竞争中的保持了充分的合作,避免了大量资源浪费、重复建设、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的发生,产生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使得我国经济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中充分的竞争和良好的合作中得到飞速发展。

联想个人实际生活体验:对于个人而言,充分的竞争意识和合作意识是个人成长成才成功的必要条件。对于曾经做过班委或者其他干部的考生来说,可以说作为班干部经常帮助老师处理和组织班上各类的事情和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和其他班委共同合作争取获得好成绩。另外还和其他班级进行公平的竞争,在竞争中,不断的完善自己,最终克服了种种缺点获得了最高的奖励。个人的成功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之上,更是建立在团队协作、通力合作的集体智慧之上。作为一名可能要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年轻人,要在工作中会树立一定的竞争意识,更会培养合作精神。保持友好的竞争的工作态度可以让工作不断地精益求精、做到少出错、不出错;而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合作,形成大局为重、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工作氛围,在团队的力量下将一切工作做好、做真、做实,将自己逐渐培养人一名人民满意、群众放心的优秀公务员。

考生在作答此问题时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透彻分析问题,全面展示自己的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并且通过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和生活体验,从实际出发说明问题,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论证问题时不显得空洞和僵硬,才能让考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对于民法来说,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效以及代理制度;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对于民法来说,对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民法原则的把握,对于理解分则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帮助作用。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通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复习思路。

1、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1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应该属于他可以进行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张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由上可见,张某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所以,正确答案是B。

再比如关于代理的真题。

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扩展】本题考查民法中代理权行使的禁止事项。民法中禁止代理权滥用,而滥用代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代理乙和甲本人签订合同;第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来从事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诉讼的;第三,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通过以上两道真题,可以看出民法的复习应注意法条和理论相结合。对于法条的准确理解,便于答题,而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又源于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那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要注意学和练相结合,来从宏观和微观把握一个个知识点。

相信通过考生们的努力,会取得良好成绩!华图教育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美梦成真。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部分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考生需要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表现类型这三个知识点即可,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时间。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部分主要是结合合同法分论部分,特别是合同履行这个知识点进行考查的,因此相对来说,考查难度不大,考生备考过程中主要掌握违约责任的类型: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此部分内容是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另外,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这部分内容因涉及新的社会热点、新的法律是命题人考查的热点。

考生对这部分的复习会觉得此处知识难以理解、对法条难以记忆,很多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选择了放弃或者是死记硬背法条规定,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这部分的知识,建议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主要是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特殊侵权的类型。

要能应对这部分的考查,首先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延伸出过错推定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根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判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次,要掌握的是特殊侵权的类型及其责任的承担。在大纲中明确规定的12种特殊侵权类型中,重点掌握的是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饲养责任、建筑物责任及教育机构的责任这5种特殊形式,理解归责原则是掌握特殊侵权责任的基础。

另外,华图教育辅导老师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总结,对几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类(分类见文后所附内容),希望对考生备考给予帮助。

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

一、无过错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污染环境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1)物件致损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补充责任

(1)教育机构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职务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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