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章程[材料]_大学社团管理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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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学院 绿色环保协会管理章程

(共七章)

西安邮电学院绿色环保协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绿色环保协会的登记与管理,维护绿色环保协会的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西安邮电学院绿色环保协会(以下简称“绿协”),是指由西安邮电学院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绿协实行登记注册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绿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绿协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六条 绿协的活动经费通过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及企业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绿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绿协由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绿色环保协会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绿协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西安邮电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九条 绿协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绿协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校团委指导成立西安邮电学院绿色环保协会,负责全校绿协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评比等工作,绿协须接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绿协需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西安邮电学院正式编制教师。指导教师需对所指导的绿协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绿色环保协会实行校院(系)两级社团管理体系,校级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各机关单位、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单位的具体指导下面向全校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系)级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或学院(系)有关科室、研究所的指导下面向所在学院(系)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系)级绿协名称前需冠有学院(系)名称。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学院(系)的社团管理章程及实施细则等。

第三章

绿色环保协会的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校级社团,需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申请书,经过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校团委也可根据规划,直接面向全校学生征募急需注册成立的校级社团。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校级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绿色环保协会的名称应冠以“西安邮电学院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绿色环保协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绿协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校级社团,社团负责人应当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四)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绿协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团委、社联在收到申请2个周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绿协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的;

(二)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绿协;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绿协,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绿协不得刻制公章。

第四章 绿色环保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协开展活动,应当在绿协成员内部依照其章程在学校校园内进行。绿协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需要署全名,未经允许,任何绿协不得擅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绿协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绿协和绿协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绿协开展活动,需要提前1周将有指导教师和绿协负责人签字的活动方案提交给校社团联合会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校社团联合会将在绿协网上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学校和绿协有关规定的活动,将不予以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

第二十三条 绿协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和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绿协举办涉外和港澳台活动还须经学校向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绿协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和绿协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四条 绿协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和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必须按《西安邮电学院绿色环保协会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详见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活动可行性论证会并办理《安全监督书》;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协活动的责任由绿协自行承担。绿协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绿协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绿协内部成员的监督。绿协成员发现绿协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向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举报。

第二十七条 绿协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校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绿协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绿协建立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按照校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和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绿协及绿协负责人对其网站(网页、论坛等)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绿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绿协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绿协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监督检查的;

(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绿协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绿协资产严重损失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绿协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九)绿协成员滥用绿协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绿协在两个月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绿色环保协会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绿色环保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绿色环保协会继续以绿色环保协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会同学工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绿色环保协会财务

第三十一条 绿协经费由各绿协自行管理和支配,绿协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绿协举办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绿协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和该绿协会员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绿协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向绿协联合会和绿协会员报告财务工作,绿协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绿协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绿协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不定期抽查绿协的财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绿协联合会可为大型系列活动拉取赞助,资金来源分摊至各个分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绿协必须指派除绿协负责人外的专人负责财务的管理,任期中不得由其他人代为执行。第三十四条 绿协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每月须向校社团联合会汇报财务支出,每学期向绿协成员公布财务支出,接受校团委、校绿协联合会、绿协成员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绿协应秉承节约原则,合理规划、利用有限的资金组织满足同学需求的绿协活动。绿协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绿协财务记录应力求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明确,票据完整。第三十七条 绿协财产由绿协集体占有使用。绿协解散,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绿协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绿协的财产,亦不得在绿协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绿色环保协会的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八条 绿协注册

绿协须在每学期初到校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未参加注册的绿协不得开展绿协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绿协变更

绿协如需修改章程或变更其他绿协登记事项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批准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绿协注销

(一)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绿协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绿协,校团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该绿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绿协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绿色环保协会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绿协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绿协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签名盖章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西安邮电学院绿色环保协会注销申请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邮电学院校内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社团(院级社团由所在学院团委参照本章程给予指导)。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西安邮电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校团委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绿协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绿色环保协会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

西安邮电学院校团委 西安邮电学院社联联合会 西安邮电学院绿色环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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