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管理办法_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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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会人员行为,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农村财会人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针对我县农村财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会计、出纳及各村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不具备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
第二章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农村会计业务知识、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
第六条培训考试:凡是在岗或以后上岗的农村财会人员必须经过山西省会计函授学校运城分校、芮城县财政局、芮城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经局”)联合组织的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证书颁发:经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财会人员由芮城县财政局、农经局联合颁发《芮城县农村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领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下列材料:
(一)填写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1寸免冠照片2张。
第九条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无故不参加芮城县财政局、农经局组织的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人员不予年检。连续两年不年检的,从业资格证书失效。
第三章农村财会人员的聘用:
第十条取得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与其签定聘任书,聘期三年。
第十一条各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制定会计岗位目标责任制,与受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或在会计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原农经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证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芮城县财政局和农经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