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宁波工程学院关于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规定——宁工发54号_宁波工程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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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关于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宁波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延长学制学生是指学生因为个人原因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其修业的最长时限以各专业的培养计划为准,一般本科8-9年(含休学时间),专科6年(含休学时间).延长的学习时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二、凡不能按期毕业而需延长学制的学生必须在基本学制届满当年的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由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延学,否则按结业处理。
三、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方式为走读听课,学校只为保留其学籍,但不保留学生身份。
四、延长学制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学习费用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年收费收取。
五、申请办理延长学制的学生应在申请时递交一学年需修读的课程计划。教务处根据开课情况将申请人安排到相应学期的相应课程教学班中听课。
六、为方便学生学习,办理延长学制学生的学生证、校徽暂不收回。若学生申请结业或已修满学分毕业离校则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教务处。
七、延长学制学生进校学习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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