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毕业生户档办理说明(优秀)_优秀毕业生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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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4届毕业生户档手续的说明
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今年我校对于毕业生办理户档手续采取以下措施:
一、已签协议、已出国、已升学的户档办理说明
(一)已签协议的毕业生
1.签约北京基础教育系统单位的毕业生
档案:7月中旬学校统一转至单位所在区县教委
户口:6月4日-6日京外生到户籍办(本部图书馆北侧红楼201室)登记户口转移地址(带上三方协议)
2.签约北京基础教育系统外的单位或外地单位的毕业生
档案:7月中旬学校寄至三方协议上所注明的“档案转寄单位”处,如单位无法接收机要文件请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自取,单位在京外的不能自取档案。
户口:6月4日-6日京外生到户籍办(本部图书馆北侧红楼201室)登记户口转移地址(带上三方协议)
(二)已办理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档案:5月30日前学生联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电话:6267780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将调档函及《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学校7月中旬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户口:6月4日-6日京外生联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出国人员集体户口办理申请书》(原件)交至户籍办(本部图书馆北侧红楼201室)。
注:京外生需将户档一并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如留服中心不接收京外户口,其户档需一并转回原籍。委培、定向生不可在北京办理出国。
(三)已升学的毕业生(考取外校硕/博)
档案:5月30日前将调档函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学校7月中旬寄至培养单位。
户口:6月4日-6日京外生到户籍办(本部图书馆北侧红楼201室)登记户口转移地址。
注:考取本校硕/博将调档函交至所在院系。
二、户档留存人员办理说明
1.对于京外统招毕业生,参加“村官”等基层就业已签协议的,参加 “西部计划”、国家汉办志愿者等志愿者服务已签合同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户档保留在学校。
携带:①三方协议复印件/合同复印件
②个人户档留存申请及保存户籍和档案协议(院系领取,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交用人单位证明的,和已签劳动合同的统招毕业生。
说明:用人单位说明需写明该生正在该单位工作,正在为其办理入职相关手续,实习证明(包括实习期满合格后考虑录用等字样)一律不行。
携带:①用人单位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② 个人户档留存申请及保存户籍和档案协议(院系领取,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北京生源档案保存至8月31日(若以劳动合同形式留存可延至12月31日),外地生源户档保存至12月31日(若以劳动合同留存可延至次年3月31日,但不办理跨年留京手续),逾期户档转回生源所在地,不再延期留存。
3.正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和已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但尚未收到调档函的统招毕业生。
携带:①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国内升学不用)
②院系关于该学生留存的说明和意见(副书记签字,盖院系章,模板见附件)
③个人户档留存申请及保存户籍和档案协议(院系领取,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户档保存至9月30日,逾期户档转回生源所在地。
三、待分外地生源回原籍及待分北京生源办理说明(未办理户档留存的)
(一)外地统招毕业生
1.非师范类本科生及研究生
档案:7月中旬按生源地相关规定学校统一发回省级或地市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具体名称见二分报到证。
户口:回原籍家庭所在地,即日起至6月6日前到户籍办(本部图书馆北侧红楼201室)登记户口转移地址
注:如因特殊原因希望将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可到院系领取《二分回原籍地址修改申请》并填写,于6月4日-6日交至就业指导中心。
2.师范生
档案:7月中旬学校统一发回生源地省教委
户口:回原籍家庭所在地,即日起至6月6日前到户籍办(本部图书馆北侧红楼201室)登记户口转移地址.注:如因特殊原因希望将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教委可在到院系领取《二分回原籍地址修改申请》并填写,于6月4日-6日交至就业指导中心。
(二)北京生源毕业生
1.非师范类本科生和研究生
档案:按规定日期转至户籍所在区县人保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2.师范生
档案:7月中旬转至北京教育系统人才(88562688-858/859)
温馨提示:
1.请提醒高考考区在北京,但生源地在京外的毕业生及时跟教务处和就业指导中心说明并变更生源地信息,以免毕业派遣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请统计好考博毕业生的信息,以免影响就业率。
3.毕业生须带报到证复印件领取户口迁移证。
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2014年5月15日
附件:
证明
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院/系_________届(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号:_____________),因其(出国/升学),拟被_______________(地区)__________________(大学)录取,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取得正式的录取通知书。院系同意其申请办理户档留存,并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户档在学校存放至2014年9月30日,逾期转回生源所在地。
签字: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