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_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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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者出国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组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占70%)、基本素质测评(占25%+5%)和创新能力(在学生自行申报基础上的额外加分),每学年每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该三个部分测评成绩之和。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原则上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和60%。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者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本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创新能力测评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经查证核实,其本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条
每学年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前所在院系参加测评,新转出的学生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测评。测评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和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习成绩测评占总测评成绩的70%。
本科生学习成绩测评由院教务办公室提供上一学年度成绩绩点排名。各测评工作小组在计算成绩时将绩点乘以25倍放大还原为百分制成绩,再乘以系数0.7,结果取到小数点后两位。
研究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的原始分数的平均成绩计算,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可能出现部分同学该学年没有选课的情况,建议可按其博士期间的学习成绩计算。各门功课的平均成 绩乘以系数0.7后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习成绩部分。参评学年若有两门(含两门)以上成绩不合格,则视为该生的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
第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由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各班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从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个方面考察,逐人分项进行。每个方面满分为5分,总分为25分,占总成绩的25%,以及宿舍集体生活能力考察,由宿舍同学间相互评议,并报给各年级工作小组,总分为5分,占总成绩的5%。每位同学每个方面的基准分为2分,给分间隔为0.5分。基本素质测评分数小于等于12分,则视为该生的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一)思想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4.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5.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二)学习态度
1、遵守本科生《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3、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3、自觉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加强体育修养。
4、注重心理与卫生健康,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四)文明行为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2、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实践活动
1、热爱劳动,生活自理。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
3、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4、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
第八条
创新能力测评由各测评工作组在学生自行申报创新能力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加分的方法,分条累加进行。创新能力成果包括学生在每学年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成果。创新能力成果仅限于学生在上一学年度(自上一年九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所取得的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为北京大学的成果。学生申报创新成果需要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只能加分一次,不能重复累加。凡在创新成果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同学,经核实后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一)学术科研
1、本科生在正式出版刊物、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情况每篇加分不超过5分,由各测评小组根据论文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加分;会议论文原则上不加分。
2、出版学术专著,根据情况每部加分不超过5分,由各测评小组根据专著的具体情况确定加分。
3、有多名作者署名的成果,由所有作者共同分享该项成果的加分,其中第一作者所获加分不得低于该项加分的60%,其他作者依次递减,具体加分情况由各测评小组根据情况确定。
4、课题研究(有成果)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加分不超过2分。
2)省级,加分不超过3分。
3)国家级,加分不超过5分。
4)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加分不超过10分。
5、学科竞赛(与我院有关的主要为“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相同项目竞赛取加分最高者)。1)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5分。
2)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4分。
3)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3分。
4)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2分。
6、参加各类讲座、论坛、学术会议等,加1分,不累计。
7、同一成果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同一成果获得不同荣誉的,以其所获得的最高荣誉为准进行加分。
(二)社会工作
1、参加学生组织情况
1)上一学年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5分。
2)上一学年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各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4分。
3)上一学年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年以及上一年度学校十佳社团主要负责人,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3分。
4)担任或曾担任校学生会部长、院团委或院学生会部长、班委、党团支部支委、学院认可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工作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加2分。
5)参加学生组织,并无职务加1分。
6)同一学年度担任不同职务的,以其所担任最高职务为准进行加分。
2、参加社会实践情况(含集体活动)
1)积极参加由所属党支部、团支部或班集体组织的各类党团日活动、班会、讲座、政治理论学习研讨会、支部例会等加1分。
2)参加由各级组织、各类学生团体(学生会、各类社团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加1分。.3)参加由各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酌情加1-2分(出具相关证明)。在学院、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优秀团体奖、优秀个人再加0.5-1.5分。
4)同一学年度内社会实践活动加分可以累加。
3、参加志愿公益情况 1)参加由学院或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中的各类服务性工作,酌情加0-1分; 2)参加由各类学生团体(党/团/班级组织、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类社团)所组织的各项志愿公益活动,酌情加0-1分;
3)参加由校外非营利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附活动组织者的相关证明),由各测评小组了解学生对服务的满意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和具体工作表现,酌情加0-2分。同时担任多项无薪酬的公益性服务岗位为同学服务,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
4)为学院、学校和国家做出其他突出社会服务贡献,由该服务岗位所属部门出具学生工作表现报各测评工作小组,由测评小组酌情加0-5分。
(三)文体竞赛
1、上一年度获得校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院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0-2分。
2、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院和学校赢得荣誉,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1-3分。
3、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2-4分。
4、上一年度获得国际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3-5分。
5、集体项目由所有参赛人员平均分享该级别的加分。要求各年级全员参加的文体类活动(如一二九合唱比赛)不加分。
(四)对其他有突出贡献,在校内外、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各测评小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测评领导小组的审核,酌情加0-5分。
第三章 评测机构和评测程序
第九条
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1、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并负责监督和解决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专业主任、各年级辅导员为小组成员。学院还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推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
2、各班级或各专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年级或各专业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工作小组由各班班主任或各专业主任牵头,各班或各专业学生骨干组成。
第十条
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主持本班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
1、院学生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通过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布置下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通知至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布置本班学生填写和审核上学年度的个人学年总结,并接收学生上一学年度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
2、在学生提交学年总结的基础上,各班素质测评小组组长组织召开班会,对班级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创新成果申报材料决定每位学生的创新成果加分。
4、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学习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和创新加分进行汇总统计,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测评工作小组要注意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接受申诉;学生有权向本班测评工作小组查阅、了解测评情况。
5、各测评工作小组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上报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和本班测评工作小结。经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由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院测评领导小组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及时、妥善处理。
6、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向校学生工作部上报本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1年9月26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施行。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