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_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关于变态人格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
何为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那么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故意犯罪中的一种形式。
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是研究故意杀人犯罪成因的中心内容。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会发生死亡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希望结果的发生,并且放任。它受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的支配。由此可见故意杀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在完全自觉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它必然基于一定的内心推动,即诱发和促使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形成因素并发展到形成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直至实施犯罪行为的产生,也是故意杀人的直接原因。因此犯罪成因不仅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还包括激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媒介,以及形成犯罪心理的社会环境因素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每年都要新增大量的人口,公民的就业压力与生存压力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显得更加突出,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由此对社会人群产生了种种压力,这些显见的外界压力使许多人的心理和人格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群患有心理疾病。而关键是这些心理问题,在没有很好的疏通渠道和消解方式的情况下,就随时可能蜕变甚至激化,因人格变态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与日俱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如近年来发生的河南省平舆县黄勇因幻想而诱杀17名网吧青少年案件、河北省石家庄市靳如超制造爆炸事件致死上百人案件、云南大学在校大学生马加爵因小事口角而在宿舍用铁锤杀害4名同班同学案件、福建南坪郑民生残杀多名小学生案件等等,都是因心理严重变态而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虽然从总体上看数量并不多,但在当今这个生活多元化的社会引起了强烈的震荡,也给了人们更多的反思。
“人为什么会变态呢?”中科院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尹文刚教授指出,心理与社会是导致人格变态的两大因素。尹教授说,人格变态是变态心理的一种类型。变态心理亦称异常心理或病理心理,它是指人们的心理活动,包括思想、情感、行为、态度、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产生变态或接近变态,从而出现的心理和精神活动异常。统计数字表明,生活贫困者、社会底层百姓以及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犯罪率较高,这是因为他们长期处于一种受压抑、不平衡的状态中,极易使得内心矛盾激化。“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需要从社会制度上去缓解。”有些人由于长期的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心理上受到强烈的刺激,就有可能出现人格异化,从而引发变态行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变态人格并非精神病。从法律上讲,这两者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人格变态者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不是弱智者,也非精神病人,其多数虽然智商不高,但是通常都信念明确、思想偏执、行为冷酷,其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之后,都极难改变,且作案动机深藏于心,很少表露于外界,极难被他人发觉,在其犯罪行为被发现和侦破之前,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给他人的形象往往可能还是安分守纪的“好人”。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先都精确选择了作案地点、时间、方式,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幅度、进程、终止都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案通常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并多为系列性作案;作案时间多在夜深人静或隐蔽处及无人的时候;而且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自我保护意识全面、良好,并能采取一系列掩饰行为和反侦察手段。所以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应负完全法律责任。然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又是畸形的,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犯罪动机不突破的情况,被犯罪心理学专家称为“反社会型人格”。美国心理学家克莱克利在《正常的假面具》中系统地阐述了反社会性人格有十六条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包括极度以自我为中心,不遵守社会规范,漠视别人的一切权利,具有严重的损人利己倾向,以及对别人的死亡表现的根本不在乎等等。
导致反社会型人格的环境原因主要是家庭教育不当,学校管束无力和他人歧视等。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苛刻,随意打骂,或赶出家门,使孩子产生了对抗心理,有意无意的模仿大人的强力、攻击行为;或者是在不良青少年团伙影响下,形成各种不良习惯和越轨行为模式。而在学校教育中,导致反社会型人格新城的因素也很多,主要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的爱心和耐心,呵斥、训责乃至咒骂都可能使学生在内心形成对他人的极度不信任感和自我失败感,有的教师视差生和违纪学生为不可救药,动辄嘲讽,随意处罚,从而加深了这些青少年与社会环境和教师的对立情绪,实际上起到了强化其反社会倾向的负面影响。变态究其根源是受了外界环境的影响。我们的社会在大多数时候对人的心理健康都漠然置之。一些人的内心世界极其脆弱,任何事情都可能导致其变态。有一种人的变态是在从小接受畸形培养和误导的结果。比如,有的家庭里喜欢把男孩当女孩样或是把女孩当男孩养,长此下去,就会使孩子产生性别认同障碍,长大以后形成对同性的好感和对异性的排斥,由于长期形成的心理创伤,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成为“施虐狂”。除畸形培养可能导致的变态外,变态者本身的人格都有缺陷,他们不善与人沟通,对自己某一或是某些方面存在自卑感,这样的人,社会交往困难,与社会不能和谐地相处。所以,变态者一般都具有“双重性人格”,对外表现出的性格往往是懦弱无能,而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性格则是暴烈残忍。在变态者的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家庭环境一般都存在着欠缺,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里给了他过渡的溺爱,使其存在着骄傲自大、自视甚高的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在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爱,在生活和心理上受到虐待,心灵和肉体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使其对家庭、社会存在着憎恨、厌恶、仇视和企图报复的心理。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他们在进入社会后自己原来的思维模式要与社会规则发生激烈的冲突。总之,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对一干人的心理健康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9年11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伍勇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伍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伍勇,男,1978年出生,10岁时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1999年高中毕业,同年12月入伍,在北京军区邯郸某部服役,不到半年就逃离了部队,逃离途中因言语不和杀害了战友,命案在身的伍勇彻底绝望,2000年7月回宜宾后隐姓埋名,以拾荒为生,做了八起惊天大案。
伍勇在整个学生阶段,直到高中都是优秀学生干部,他也是家人与邻居眼中的乖孩子。那么他为什么进入社会后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抢劫,却未把钱款用于个人或是亲属享用。他攻击杀人,却又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对这类怪异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就必须要了解犯罪人,研究其犯罪心理现象。在对比心理学家克莱克利的十六条反社会人格特征时,伍勇明显具备的就有十五条。
2010年4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月23日发生在该市的郑民生杀害多名小学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对罪犯郑民生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发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2010年3月23日早晨,郑民生携带一把尖刀窜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08号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遂持刀连续捅刺,致八名小学生死亡,五名小学生重伤。如此残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带给我们道德情感上的震撼与恐惧,同时又使我们陷入茫然与无措,究竟是什么样的犯罪心理使之最后走上了这样一条道路?据媒体报道,40多岁被医院辞退、工作无着的郑民生和三哥一家三口以及70岁的母亲,挤在一套60平方米的两居室内,“冬睡客厅夏睡阳台”。恋爱不下5次,贫穷、买不起房是致使他多次和女友分手的导火索。案发前郑唠叨过前领导对他的羞辱与过节;抱怨过被有钱的同事看不起;诉过“大家都是成年人,交换眼神看得出是在嘲讽我”的苦。至此,郑可以说是一个彻底被社会边缘化了的“失败者”。潜意识里深深的自卑与心理创伤,生活中处处“碰钉子”的现状,这种失败的心理深深地打垮了其自尊,由于其内心深处仍然畏惧社会的歧视与打击,所以选择儿童作为侵害的对象,以发泄心中对社会的不满。
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在于犯罪人的变态心理,当前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全社会应当重视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给社会将之造成的危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犯罪的发生。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个人获利的巨大差异,贫富悬殊的存在,家庭、学校教育的不当,都是导致心理失衡和引发各种变态心理的社会原因。
首先,对心理变态中特殊偏执型人格、自恋性人格,同时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内心苦闷的人,社会要加以关注。要靠社会救助措施,通过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特殊矫正等手段为变态者提供方便合理合法的排解渠道,让其化解心中的壁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对他人的不正常看法,使其正常的融入到社会人际交往中去。
其次,对人格缺陷的变态,要采取专门矫正措施。特别是刚进入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因其心理焦虑、烦躁,会忧虑自身的生理变化,可能会出现种种反常性的表现。在这个时候,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要共同努力,时刻关注孩子们的成长变化,如果在这时候学校的性教育没有跟上,或者只是敷衍了事,没有多加重视,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与社会心理、生活的常规相违背的行为。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在幼年时期经历了太多消极而强烈的心理事件,而又缺乏相应的正确引导,必然就会产生强烈的而又深刻的心理创伤,成为其日后心理疾病或越轨行为的心理根源。因此,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的关爱是至关重要的,这对于其人格的正常发展与养成社会要求的道德与法律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最后,改变社会人群的偏颇认识,尽力缓解对弱势者的其实,努力营造对心理反常者宽容和关爱的氛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文明和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往往在与弱势群体接触的过程中嘲讽、讥笑这些人,对他们的生活经历、卫生习惯、处事方法等一切予以藐视,或者对那些如有恋物癖、易性癖等心理不符合常规生活习惯和与一般人行为不一致的人进行夸张、讽刺等等。如此,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所以,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倡导正确的价值观、生活观,削弱所谓“弱者”“强者”这样的评判。
我们知道,由于变态者不会导致人辨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降低,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还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对他人的认识,极力化解萦绕在他们心头的痼疾,使其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