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高军翟新明:当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_商业贿赂医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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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高军翟新明:当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原因及预防
对策
近年来,我市一些医疗机构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仍较突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映十分强烈。结合我们办案情况,针对近两年来辖区内医疗单位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一分析和思考。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是受贿犯罪案件高发环节。由于前些年各地在产业结构调整上的失误和宏观调控不力,很多地方盲目地上项目,建公司、办企业,特别是制药企业有雨后春笋般之势快速发展,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发展和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一些药商为了促销盈利,挖空心思渗透腐蚀医务人员,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案的重灾区。仅2007年5月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且均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的涉嫌受贿案件,而且科室医务人员集体出现收受“回扣”情况,如此之高的发案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醒。
(二)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所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有的是医院领导审批签署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经销商以感谢的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回扣;有的是药剂科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单独“勾兑”;有的是医生在医院开处方而在药贩子那里拿回扣;有的是在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时,事前和经销商谈好一定比例的回扣,在每次手术后,经销商按回扣比例将现金给予相关医务人员;还有的是由经销商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医生个人及全家出国(境)旅游等。犯罪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些制药企业或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商,在推销自己的产品时,其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单线联系、开联络会、药品推广会、药品发布会等形式,把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同时,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上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即“明扣”和“暗扣”。“明扣”是药品供应商公开支付医院的折扣,医院在向药品供应商支付药品款的同时,会扣下事先谈好给医院的回扣,这部分回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20%。药品供应商在给“明扣”的过程中,暗中给予医院中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回扣,又称“暗扣”,一般是“一对一”的行为,回扣一般是医疗器械发票金额的30%-40%,隐蔽性很强,不易被发现,比较容易掩盖其犯罪行为,使这类犯罪更加隐蔽化,从而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行贿者“强进攻”与受贿者“弱抵制”形成明显态势。近年来,由于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市场不景气,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商们在销售环节使“绝招”,下“猛药”,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来诱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最终达到顺利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设备之目的,一些经不住诱惑的医疗机构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在“糖衣炮弹”面前,起初还能保持清醒头脑,进行抵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感情的加深,思想开始麻痹、意志逐渐淡泊,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渐渐地变弱了,一旦对方“强进攻”,思想道德的防线便被冲破,成了经销商们的“俘虏”。如今年我院反贪局在查处的案件中发现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武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石地区销售商王某某,在销售医疗器械耗材过程中,就是采取用钱物作为“敲门砖”主动出击,对医疗机构的关键人员进行“强攻”的手段,先后向我市中心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的有关科室负责人行贿,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社会危害性较大,直接侵害了医患的根本利益。从案件情况分析显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贿赂犯罪案件,其犯罪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非常之大,它直接侵害的是广大医患的根本利益,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涉案人员所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均直接打入医疗机构进货成本。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贿赂型职务犯罪。如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发现我市某医院科室负责人廖某在其任职的3年内收受医疗器械经销人员贿赂达20万余元,导致该医院部分医疗器械以高出市场5倍的价格提供给患者。
二、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体制不健全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原因。由于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规范、有序的流通市场体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营销秩序仍然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些医药生产厂家或商家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采取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执行者的个人利益分别对待的办法,将商品以不低的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贿赂,这样的流通体制助长了非法的商业竞争,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有了客观条件。
(二)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客观上给犯罪提供了空间。随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矛盾日益突出,营销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医生等关键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显现出来,成为药品及医疗设备营销商们“主攻”的对象,加之一些医疗机构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而忽略了对医院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而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义意上的监督,导致一些有职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了一些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医生等关键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财物直至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三)药品、器械虚高定价,为行贿者提供了资金来源,是诱发犯罪的外部原因。一方面,由于一些制药、器械生产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药品、器械虚高定价,有的地方政府、物价部门为了扶持和保护当地的企业,对生产的药品、器械定价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定价,而是进行虚高定价,并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使药品价格难以下降。另一方面,政府物价部门只对已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器械实行定价调控,而占80%—85%的药品、器械价格则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因此,药品、器械生产厂家就有了给予药品、器械经销商较大的利润空间,经销商们就是利用这一较大的利润空间,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回扣”或“好处费”的数额可达25%,最高甚至可以高达40%。有如此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对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工作人员来讲,那双贪婪的手又怎么不伸出去呢?
(四)医务人员待遇偏低,寻求补偿心理欲望强烈,也是诱发犯罪的原因。涉案人员在忏悔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过程剖析原因时,都有带共性的认识,那就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虽然职业崇高,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非常辛苦,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并不高,从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和吃亏感,加之受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种内心失衡、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渐渐地强烈起来,便利用手中职权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中收受贿赂。如我市某三级甲等医院某科室主任柯某就是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大肆收受药品和医疗设备供应商贿赂20万元,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五)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犯罪的主观原因。从检察机关查办医疗系统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高,不少人员在医疗领域还颇有建树,有的还多次受到各级奖励。但是,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真正接触法律的人并不多,因此,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不是犯罪,而只是违犯行规。
三、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对医药卫生领域贿赂型职务犯罪查处力度,注重教育,实行打防结合政策。针对药品及医疗器械两大环节贿赂型职务犯罪高发的特点,在当前市场经济转型体制下,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仍需进一步加大打击医药卫生领域内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力度,重点是对管理层人员的查处,同时,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和医药卫生系统自身的特点,在坚持贯彻中央宽严相济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惩罚并举、注重预防、教育为先的原则,对那些位高权重,态度恶劣,道德败坏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而对那些态度较好,认真悔改,积极配合的涉案者要查处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坚持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做到惩一儆百。以打击促教育,以教育促预防的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销售体制,实行阳光交易。药品、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体系体制作保障,不仅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泛滥成灾,而且对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体系体制,确保药品及医疗设备实行阳光采购,是预防和遏制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极其重要的举措。一是国家要尽快建立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做保障,切实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交易市场秩序。二是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购销,逐步实行挂网竞限价购销,使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在“阳光”下进行交易,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流通环节的成本,真正让利于民。三是积极探索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实行专营的市场流通新路子,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从体制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治本性问题。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医疗机构频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商业贿赂和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关键。首先,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四)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价格,截断贿赂之源。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源头是行贿,而行贿的源头又来自不同的渠道,仅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发生贿赂案件来讲,截断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行贿的源头,关键是要理顺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在流通中的价格关系。国家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价格,防止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虚高定价,大大压缩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的价差“水分”,缩小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销售的利润空间,使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没有丰厚的物质条件给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以“回扣”、“好处费”等形式进行贿赂,切实从源头上达到治理贿赂犯罪之本的目的。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从我们对医疗系统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一条深刻的教训是,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直至诱发职务犯罪。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作者单位:XX市XX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