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员问责办法_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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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

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运行,正确及时查处问 责事项,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 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

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 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 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对行政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七条《办法》第二条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

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3-

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是

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九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含义: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 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 过错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所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

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

(一)情节较轻,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

(二)情节较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情节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很大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4-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重处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单位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两起或一 起 2人以上的;

(二)干扰、阻挠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轻处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不予追究”包括 下列情形: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 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有预见但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 致行政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三章行政问责内容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 可的;

(二)违反规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 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八)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书面说明 理由的;

(九)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 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三)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或拒绝告-6-

知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行政征收、处罚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收支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和罚没款 的;

(六)违反规定向征收、处罚对象实施有偿服务、索要赞 助、搭车收费的;

(七)占用、丢失、损毁或者擅自处理罚没款物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复议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复议中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和实施

第十七条受理

(一)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三章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对象、问责事项等内容,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提 倡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临沂市问责受理登-7-

记表》。根据问责事项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办理意见;

(四)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 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 人员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 见,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签批;

(五)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受

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事项。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当予以登 记,提出办理意见,由本部门行政首长签批;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办理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转办的 问责事项。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市政府行政问责执 行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拖延、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初步了解

(一)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初步了解。需初步了解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初步 了解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题问题是否存在,为问责启动 提供依据;

(二)初步了解后,由参与了解的人员写出初步了解情况 报告,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管辖范围报告市政府或有关负责人。符合《办法》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应当启动行政问责;没有事 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的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的,应当告知有关情况;

(三)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在受理问责事项后 15个工作 日内,进行初步了解,并作出是否启动问责的决定。

第十九条问责启动

(一)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涉及县级领导班 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市 政府决定;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由市政府行 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工作机构自行受理的,由其负责人决定;

(二)凡需启动问责的,应写出启动问责呈批报告,并附 信息来源材料(或检举材料)和初步了解报告,按批准权限呈 报审批。

第二十条调查和审理

(一)对已经启动的问责事项,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根 据情况组成调查组;

(二)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 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并授权市政府行政问 责执行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 级)工作人员,需要自办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 人批准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责成其所在部门组 织调查。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受理 的行政问责事项,经行政首长批准后,自行组织调查;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 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直接-9-

责任人或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调查组应依照规定,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笔

录应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问责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 告知被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记录在案。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问责事实材料,问责对象应签字或盖章。拒绝签 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

(六)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 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 任、态度,基本结论;

(七)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对调查组调查的情况进行审理。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一)对审理终结的问责事项,应及时作出问责决定或建 议;

(二)问责决定应依据行政问责事实,按照《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定性,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行政 问责方式;

(三)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 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临沂市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依

据,具体的行政问责方式,并告知行政问责对象有申请复核和-10-

申诉的权利;

(五)对领导班子进行行政问责的,一并追究行政首长及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的,由市政府决定,市监察局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沂市问责决定书》,并按照组 织程序办理;

(七)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属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调查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 关提出处理建议,所在部门研究决定,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 沂市问责决定书》,并在自处理决定下达 5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 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自行受理调查的,直接由所在部门 研究决定,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沂市问责决定书》;

(八)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 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九)对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 问责的,由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二条复核和申诉(复查)

(一)行政问责对象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临沂市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 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申请后,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成立复核调

查组,根据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应在 30个工作-11-

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写出复核调查报告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收到复核调查报告后,应在 10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书面送达被问责对象。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的,继续执 行问责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情况失实、不清或处理意 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问责决定;

(四)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临沂市问责复核

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临沂市问责决定书》之 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作出问责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五)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备案

(一)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复核决

定和复查决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备案。部门行政 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和复查决定,应当在 作出决定 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 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备案。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有 关程序规定办理;

(二)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方式进行问责的,其所在部门要将落实 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对象、检举人及其他与问责 事项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被问责对象的近亲属;

(二)本问责事项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问责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上述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 2010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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