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的现状及改革见解_监狱企业面临的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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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经济的现状及改革见解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经济一直处于监狱工作的附属地位。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生产靠计划,材料靠供给,设备靠调拨,产品靠包销,根本不存在竞争,这与监狱集中领导、半军事化治理、封闭式运行的体制十分适应,使监狱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发展监狱经济不仅提供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而且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缓解了国家财力不足、监狱经费紧张的状况。但是由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和附属地位,监狱企业的治理十分粗放,效益低下,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市监狱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加之监狱企业涉及的行业多、产品杂,机械、煤炭、电力、建材、农业等传统产业几乎无所不包,且地处分散,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竞争力差,形成了多种治理模式和复杂的经济格局。同时由于监狱经费不能足额保障到位,监狱企业又背负上补偿监狱经费和办社会职能的重负,造成监狱经济步入发展困境。市场经济要求监狱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但是由于生产收入和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企业既要按照法律规定,服从、服务于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又要遵循各自所处的行业特点、规律、法规办事,所以监狱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一、监狱经济的特点、存在的原因 ﹙一﹚监狱经济的特点

1、监狱经济运行的相对独立性。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2、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假如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同时,作为一种非凡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假如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二)监狱经济存在的原因

1、经济原因。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生存的必然要求。与普通公民一样,罪犯也是消费者,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罪犯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出来。在罪犯的生命得以维持、延续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那么,罪犯怎样才能取得生活资料呢?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罪犯获得消费品的原则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是按劳分配;另一种情况是国家财政无偿提供罪犯的生活费用,即由守法公民向国家交税来养活违法犯罪者。而后者只能是建立在罪犯拒绝参加劳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但拒绝参加劳动和缺乏劳动能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可通过教育等方法转变罪犯观念,使其愿意参加劳动;也可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手段,激励和刺激罪犯积极主动参加劳动;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这样,通过加强对监狱企业的治理,以及国家给监狱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措施,都可能使监狱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使罪犯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即组织监狱生产,从而让罪犯通过自我劳动来维持自我生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科学合理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罪犯身上的非凡体现。

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是监狱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与过去相比,罪犯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高,作为把握着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罪犯,他们是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数量也较可观,对其加以开发利用,是社会的要求,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虽然是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但还有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对这些依法集中起来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从纯经济角度看,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法律效率原则即行刑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的违反。因为罪犯不仅以失去自由作为接受刑罚的成本,而且它同时也支付了劳动力资源这一成本,不对这一资源加以利用,对罪犯来说就只有成本投入,而没有经济收益。作为年龄构成偏低的罪犯群体,他们是社会未来的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加以培训,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罪犯本身及其构成发生的内在变化,促使政府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培植、开发和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监狱经济因此必然产生。

2、社会原因。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体,而且是社会意义上的生命体,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的社会性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感情与物质的交流和交换来体现和实现的,而这种交流和交换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在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罪犯虽然是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并被囚禁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社会属性,而且也不能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使其失去人的社会属性。在罪犯被囚禁、失去一定自由的前提下,其与社会进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渠道,就是监狱生产劳动。监狱企业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就与社会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罪犯通过创造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的产品也输入到监狱和监狱企业,使其需要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媒介,把罪犯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了罪犯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使罪犯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因此,由监狱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经济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监狱人格,并重新社会化的真正起点和重要途径。

3、法律原因。生产劳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通过人与人的交流,通过人与自然的斗争,必然会形成对生产组织体内所有成员产生约束作用和普遍认同的观念、制度和规则。个体对于组织而言,适应这些观念、制度和规则者得以存在,不适者将被淘汰。为了求得生存,个体必然会不断地适应组织的要求,为此,它就必须不断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加以调整。这样,作为存在于生产组织体内的个人,其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发生积极的变化。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改造罪犯,即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矫正罪犯畸形的犯罪心理结构。而生产劳动本身就具有使人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基本功能。因此,借助生产劳动这一手段,来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等的转变,就必然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改造罪犯的首选方法和途径。因此,我国现行《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 6 守法公民”、“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治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二、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由于监狱企业的非凡性质和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当前监狱企业既面临与社会国有企业同样的困难,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困难和问题;既有历史形成的沉重负担,也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出现的难题;既有资金、技术长期投入不足,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造成的困难,也有自身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治理不规范形成的制约。总体上看,监狱企业比一般社会国有企业困难更大,情况也更复杂。

1、监狱企业负担过重。由于监管改造经费的实际需求与财政保障之间的矛盾,使补充财政经费的很大缺口日益成为监狱企业过多过重的负担。事实上,目前也已经形成了财政按既定项目和财力状况给予部分经费保障,监狱系统维持运转所需其余各项经费都由监狱企业兜底的格局,致使多数企业已经不堪重负。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长期没有国家资本金注入,流动资金和各项生产经费完全靠贷款,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绝大部分用于补充监狱经费和维持整个监狱系统的运转,难以还贷而多年积累成债;二是在生产补充监狱设施建设经费仍然不足的情况下,部分监狱为应急,迫不得已将生产性贷款用于监狱设施的建设,实事上形成了短期内无法偿还的长期债务;三是不少省市对国务院为扶持监狱企业制定的专项贷款贴息政策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企业贷款越多,负担越重。人员和办社会负担。由于财政没有负担监狱系统的工人经费,监狱系统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这些大量在职和退休工人愈来愈成为监狱自身背不动、卸不掉的沉重包袱。监狱企业生产困难不断加重,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办社会。以2000年为例,当年监狱系统工人经费总支出就达亿元;个监狱创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社会机构,仅支付机构人员经费就达近8亿元,这些费用全部转嫁到监狱企业,由其负担。

2、监狱执法职能和监狱经济治理职能难以协调发展。监狱治理体制与监狱经济治理体制合一导致监狱职能严重错位。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一个单位两个牌子(对内是监狱,对外是公司或厂矿),一个单位两项任务(刑罚执行、经济任务),一个人两个职务(既是监狱长,又是经理)的怪现象。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但是,由于国家提供的监狱经费未能全额保障,为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为了切身经济利益,监狱工作实际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到重要的位子上,因此监狱的执法职能必然严重削弱,出现执法职能不到位的现象。

3、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动改造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荒落后地区,且基本上独立于社会,因此许多监狱除了承担教育改造和监狱生产任务外,还要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有的还设立了派出所、法庭及社区治理机构。监狱形成了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而这些办社会的成本大多转嫁到监狱企业身上,由其来负担消化。监狱及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目前却成为影响监狱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监狱其它各项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自我见解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如上所述,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 9 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会触动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为了减少阻力,取得应有的效果,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要进一步明晰国家与监狱企业的职责。在当前国家财政实力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为监狱提供财政经费的应有职责,以减轻监狱企业的负担,彻底改变两者之间的责任转嫁问题。

2、要明确监狱的职责和任务。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监狱要通过创办和经营监狱企业,解决自己的运转经费问题,因而实践中必然出现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错位的问题,即监狱为了生存,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监狱企业的经营方面,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反而被阿淡化;而监狱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的同时,又不得不承担起劳动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企业创造利润的职能也被淡化。监狱承担起了监狱企业的职责,监狱企业承担起了监狱的职责,导致监狱不像监狱,监狱企业不像企业的后果,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的错位,严重地影响了它们各自的发展。监狱体制的改革,必须打破“监企合一”的制度约束,使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归位,这样才会避免监狱和监狱企业相互间的消极影响。

3、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作为一种非凡企业,监狱企业承担着为监狱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的完成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问题,因为罪犯的劳动除了具有经济性质之外,还具有明显的改造罪犯的法律性质。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不仅要能够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而且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使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或避免“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增强两者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二)对我国监狱经济改革的见解

1、必须实行监狱与企业分离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特点,实行监狱与企业适度分开,把原来由监狱自身行使的企业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去,监狱企业职能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接、治理和运作,实现监狱和企业在职能、人员和机构上的分开,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规律规范运行,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监狱长不再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由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选任。同阿时,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手段的非凡企业,国家在投资、税收、采购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应根据监狱生产的性质和罪犯从事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监狱特点的产业、产品结构,逐步退出高投入、高风险、高度竞争的行业,向自主优势产品、政府采购、劳务加工、劳动密集体型的方向发展。由于监狱生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也是监狱治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狱生产治理办法,对监狱生产问题做出政策性规定。

2、是将监狱执法和治理经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使监狱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脱钩。同时,监狱生产也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在作必要的费用扣除后,逐步以规范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从而做到“收支两条线”。假如监狱经费不能按标准全额保障到位,“监企分离”就难以真正运行,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应当由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三级财政、监狱治理部门按地区分类,逐项核定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治理体制规定,监狱经费由中心和地方财政分级治理、分级负担,以中心财政为主;中心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监狱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狱经费支出必须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属性,实行不同的治理和核算办法。对监狱生产收入制定专门的治理和上缴财政的办法。应明确规定监狱干警工资与生产收入脱钩,不搞“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和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狱“收入两条线”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3、彻底实施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这样给监狱企业减轻了大量的负担。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企业是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非凡企业,两者都不应当承担办社会的职能,现有办社会的职能应与监狱及监狱企业彻底分离。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的主要设想是: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整建制移交并作为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进行治理,地方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各派驻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监狱所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改革,要整建制移交,一步到位;边远地区暂时无法移交的,也要与监狱脱钩,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单独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要与监狱脱钩,但要分类治理。为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提供工作必需用品及为罪犯提供大宗生活必需品的服务项目,应由监狱国有独资公司设专门机构、人员并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臵、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其它各类后勤服务机构要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监狱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监狱所办的包括安臵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纯工人企业,应与监狱脱钩,并按照产权关系进行移交或改造。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移交当 13 地政府有关部门治理:集体企业应按职工意愿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期间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应予以指导。

我国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胆尝试,按照既要管好监狱,又要管好企业的目标,妥善解决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建立起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的治理体系,即按照监管改造规律运作,依法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治理体系,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监狱经济体系,这是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同时还要注重到,监狱经济具有自身的非凡性,它是监狱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和监狱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是基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同时促进监狱体制改革,二者具有辨正统一关系。目前司法部正着手研究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在党中心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司法行政系统与监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监狱经济也一定会走出困境,实现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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