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_借款费用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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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局,按以下口径执行:
1、对企业投资者个人或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2、对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如果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此解答是2012年3月21日下发执行,对在此之前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但不超过一年的如何掌握?是否要自查申报个人所得税?
2012-03-26 17:15:02江苏省地税局答复
《个人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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