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分析_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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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完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分析
苍城农村信用社:劳健德
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核心在于防范各种洗钱风险,提高识别和防范洗钱犯罪的能力,是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职能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但从目前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改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应从三方面开展:一是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二是增加农村信用社内部制度供给和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三是加强外部监管,构建区域反洗钱网络。
(一)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约措施
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银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洗钱运行机制的基础。因此,搞好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应从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入手。首先要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相互制约中设立反洗钱内部机构,健全内部制度,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中,对临柜一线、事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都要有制约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制度悬空的状况。对现有制度中的疏漏,以及不适应、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实际要求。其次,要抓好反洗钱各项制度的落实。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关键是抓好落实,在制度执行上要做到奖罚分明,各级人民银行应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对执行制度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那些违章操作、越权行事的行为,给予黄牌警告或经济处罚。最后是要建立内控
制度的评估制度,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定,确保内控制度的连续有效。同时,要配齐配足反洗钱的专职人员,落实反洗钱的工作责任,保证有足够的力量、足够的时间搞好反洗钱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分析工作,真正实现反洗钱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和推行反洗钱四项制度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反洗钱法》、“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应的制度进行细化,增加内部制度供给,逐步在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中建立和推行四项制度,即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同时在建立和推行这四项制度的过程中,提高制度执行力。
1、了解客户制度。任何一个利用农村信用社系统洗钱的犯罪分子,都会首先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然后进行复杂的金融操作,以达到洗钱目的。因此,了解客户就成为农村信用社预防洗钱极为重要的第一步。所谓“了解你的客户”,不仅要求农村信用社掌握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求农村信用社熟悉与自己发生重要业务的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具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要求农村信用社应获得其直接客户的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二是要求农村信用社应努力获得其间接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分子通过代理人或前置公司进行洗钱活动;三是要求农村信用社应掌握和熟悉其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现金交易及账户交易等保持审慎态度。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了解客户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依据账户管理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都应向开户网点出具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而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储户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必须出示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法定实名证件,新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在整合现存规定的基础上,更完整的规定了“了解客户”制度。
2、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客户权利不会产生任何损害,因为金融机构将大额交易情况报告后,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经过分析,对合法的交易信息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但对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作为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大额支付交易的报告,关键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起点金额标准。标准过高,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少,可能会漏掉许多有用的信息;标准过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报告、加工和分析的效率,使信息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起点金额标准报送,该办法规定大额外汇支付交易信息的报告制度实行双向上报原则,即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联社直至人民银行,同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发现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经判断认为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密切关注资金转入转出方式、流向等异常现象,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尽管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现可疑交易后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报告的制度,但并不影响和妨碍农村信用社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人民银行是农村信用社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最终接受者,农村信用社对其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负有向人民银行报告的义务,并应当对其认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支付交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确立保存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尤其对可疑交易需要长时间的监控;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洗钱的侦查和取证等工作,也需要金融交易记录作为基础。
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农村信用社应在有关账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账户的客户身份证明、账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但作为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冲突,因此对于《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更长时间保存期限的,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与监管当局合作,构建区域反洗钱网络
基于农村信用社的地域特性,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从外部规范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努力构筑区域反洗钱活动网络。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反洗钱数据报送网络系统,提高的反洗钱工作的实效性;二是继续做好大额可疑交易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尽快开发大额可疑交易支付计算机自动甄别系统,加大对可疑交易线索的监测和核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三是加大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农村信用社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建立检查的长效机制;四是通过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行业地位,规范农村信用社反洗钱行为,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