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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税 调 研

第 23 期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14日

加强国税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国税部门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国税部门是国家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关性质上,它代表国家执法,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在工作特点上,涉及众多部门,经常与金钱打交道,而且机构分散,战线长,单兵作战多。国税部门这些特点,决定了加强国税廉政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但当前国税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难题,在于反腐倡廉的文化资源相当短缺。因此,加强我局国税廉政文化建设,将反腐败引申到文化的高度,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大的举措。

一、警惕“腐败文化”在国税工作中的蔓延

如果腐败呈现出普遍化、流行化、社会化的趋势,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还主要因为有一种文化上更有力、更稳定的支持,形成一种特有的“腐败文化”。“腐败文化”的滋长和蔓延,很容易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并渗透到一些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和思维模式之中,或多或少在国税部门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一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一些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会乘机而入。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易于侵蚀我们的队伍,影响一些人,滋生腐败;二是在商品交换条件下,一些税务工作者易将执法权力作为商品,搞权钱交易;三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税收工作涉足更广泛领域,同时,也使一些不检点的人,增加了以税谋私的“可能”;四是旧体制的弊端尚未完全革除,新体制还未形成,法制不够完备,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监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多,亦使“腐败文化”有机可乘或成为其“避风港”;五是一些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去,甚至被削弱,使“腐败文化”有了市场;六是社会分配不均问题,易使人产生不平衡心理和攀比思想,一些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人,往往发生不廉洁行为。

在税务部门这些腐败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形成了利益联盟,使得本应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权力异化,不再服务或服从于公众,而是蜕变成了谋取利益的工具,使权力逐步私有化、商品化。你腐败,我腐败,他也腐败,大家都腐败,也就无所谓腐败了。在这样一种惯性思维支配下,形成了一种集团式的腐败,从分散的腐败分子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体,轻则各行其是、心照不宣、互不拆台,重则相互关照、相互利用、相互掩护、分享腐败所得。集团性腐败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腐蚀性,因为它具有示范效应,使得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一旦案发,往往倒下一大片。

2、人们对腐败的注意力大都集中在贪污、贿赂等明显的体制外的腐败上面,而较少关注体制内的腐败。所谓体制内腐败,就是打着改革的旗号,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正式文件等形式公开从事的腐败行为。体制内腐败比体制外的腐败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也具有更大的破坏性。腐败行为与违法犯罪交织在一起,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腐败行为,腐败行为又掩护犯罪行为,错综复杂,难以分辩。

3、以国税部门权力为手段,谋取个人私利。极少数人利用职权在征收工作中搞优亲厚友,搞“人情税”、“关系税”;有的人以工作之便搞权钱交易;有的利用国税部门的优势和职权,在纳税人中搞有偿服务;有的以税权压人,让管户给亲友安排工作、提职、晋级等等,诸多表现,其要害是滥用职权,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为个人捞取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如发现有的国税干部真心拒贿,却被人讥为“太呆板”、“假正经”、“不合群”;特别值得警惕的,还有那些为腐败鸣锣开道或喊冤叫屈的“理论氛围”,什么“水至清则无鱼”、“小节无害”、“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腐败难免”等,什么容忍腐败、同情腐败乃至羡慕腐败、期望腐败、攀比腐败。比如有些税务干部受社会上“腐败文化”的传染,把请客送礼当作“办事哲学”,把个人的互相利用作为“公关活动”,互相传授“经验”,互相攀比。“有权不使,过期作废”、“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胆大的捞实惠,胆小的没油水”等错误思想已根深蒂固有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人又以税务干部“清贫”为理由,冠冕堂皇地搞起新的腐败。归根结底,是“腐败文化”。

二、正视国税系统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文化挑战

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中外文化碰撞中的变异现象,市场经济折射出的“腐败文化”负面影响等,都对今天的国税反腐败斗争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家长制”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中以封建家长专制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曾经并且仍然对我们的政治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现实中,这一文化取向给官僚主义的滋长和蔓延提供了观念支持。一些领导干部专横跋扈,颐指气使,权力不受限制,思想一贯“正确”,下属只能对他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什么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做人民的勤务员,早已被他们弃如敞屣。二是“官本位”的影响。“官本位”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陈腐的社会意识,其价值追求和价值判断标准就在于做官和官之大小,至今它还根深蒂固,使一些领导干部自觉不自学地做了它的俘虏。于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者出现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和地位者层出不穷。三是“人治”的影响。我国传统人治文化的主要危害,就是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权力、解决问题。因此,领导者的私情、私欲、爱憎以及亲疏关系,就成了其思想和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摆脱了“极左”思潮忽视人文关怀、忽视个人利益的阴影,注意引导个人合理利益的实现和对个人价值的保护。与此同时,西方追求个性解放、张扬个人利益的文化理念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进入我国后,受到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欢迎。西方的文化理念同我们久受压抑的个性心灵激烈碰撞,这时我们的兴奋点自然落在“个性发展”、“个人利益”、“自我享乐”等内容上,却忽视了实现它们的前提、相关环境和条件。因此,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利益思想与西方现代资产阶级惟利是图、疯狂追求个人享乐的文化价值理念相混合,变异出当代版的极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在其影响下,极少数人为一已私利而不惜放弃、破坏乃至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不惜以巧取豪夺来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过分膨胀的私欲,走上了贪图享乐、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腐败歧途。

由于市场经济完全由市场完成资源有效配置、保证经济良性循环为最大目标。这些特点在经济领域是积极的、理性的。但市场经济所折射出的文化阴影对国税文化的挑战非常突出。市场经济所遵循的竞争性、交换性和求利性等“游戏规则”所折射出的文化理念,如果被运用到国税领域,则难免会发生质变并给国税事业的良性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实践中我们看到,随着市场经济这种文化理念向其他领域的逐步渗透,重个体利益轻集体利益、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价值诉求不断被强化,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一些地方泛滥成灾。因此,加强国税文化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三、加强国税系统反腐败的文化建构

先进的国税文化可以养廉。反腐败,不仅要将极少数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而且要下大力气去纠正那种“笑贫不笑贪”的扭曲现象;“腐败文化”它败坏了国税部门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影响社会安定,严重腐蚀干部队伍,影响了这支队伍的信誉和战斗力,它严重干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职能的发挥,影响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因此,反腐败不单单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文化斗争。必须在全体国税干部中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努力建构与培育国税廉政文化建设,是国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在国税反腐败斗争中,要重视文化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多样性,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多层次性,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已经是一个客观事实。每一个国税干部的文化观乃至价值观都需要重新构建。为防止西方国家颓废的、腐朽的社会生活方式、文化价值观念和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对国税干部的腐蚀与影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重视国税文化意识的紧迫性与重要性。重视国税文化意识,就要引导国税干部培养高尚情操,形成科学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消费方式;就要引导国税干部加强文化修养,升华自己的人格,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于律已;就要引导国税干部处理好工作与休闲、征管与服务、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构建起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税先进文化体系。

在国税反腐败斗争中,要增加文化含量。没有一定的文化含量,没有科学的文化观念作指导,反腐败斗争是难以与时俱进的,也不可能形成先进而又正确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模式。因此,在国税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增加文化含量,使反腐败斗争和文化建设能够互相促进。增加反腐败斗争的文化含量,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不懈地用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对国税干部的文化教育培养,使其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防止其在思想文化的多样性面前失去判断力。

在国税反腐败斗争中,要营造文化氛围。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对相同的社会事物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和取舍,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势必导致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文化心理上的失衡和迷惑。在国税反腐败斗争中,要通过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通过把握正确的文化舆论导向,积极倡导多重社会文化心理层面中有进步意义的部分,大力弘扬优秀国税干部先进事迹,引导国税干部追求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时尚,促进国税事业的全面发展。

在国税反腐败斗争中,要注重文化规范。廉政文化,仅仅依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性,是难以达到最终目的的。它还需要有制度作保证,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与廉政立法,建立规范的廉政文化,形成一整套对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十五个不准”,既是制度规范,也是文化规范。只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廉政文化,才能养成国税干部的廉政文化习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这样的一种机制,充分运用廉政文化监督的力量,培育提高国税干部的廉政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朝气蓬勃、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国税干部队伍。

(韶山市局 旷苏平)

当前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废旧物资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免税销售收入呈现非正常增长的趋势。目前岳塘区局共管辖废旧物资经营企业8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户,仅2005年6月免税销售收入就已达到2900万元,同期国民生产总值增速是平均7%左右。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在同等条件下,废旧物资行业免税收入的增长率远高于其他行业,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是正常因素的增长,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泡沫成份。

(二)收购凭证的使用不规范。调查发现,在收购凭证的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使用相关收购凭证,在我局辖管的8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中就有2户未使用收购凭证,有的用自制凭证代替收购凭证,有的单位在收购环节根本就未使用任何相关凭证。二是企业对收购凭证重视不够。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凭证的管理应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在收购凭证购领、保管、使用等方面都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有的企业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可有可无的资料,有的单位为了节约开支,用自制的收购凭证代替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收购凭证,把两者混同使用。三是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不规范。根据《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发票”只限于免税回收企业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废旧物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个人购进废旧物资、超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收购的废旧物资以及收购的废旧物资货物,应按规定对销货方索取其他合法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大部分是从工矿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手中购入的,仅从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的数量和品种就可见一般。如回收的废铜、废铝、还有一些废镍等稀有金属,但真正从工矿企业取得发票的,寥寥无几。四是收购凭证的填写不规范。票面内容填写不完整,附件不齐全。收购凭证应根据仓库的磅称单或进库的凭证、收购凭证开具,并将磅秤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粘贴在收购凭证后面,收购凭证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有出售者签字。五是未按规定进行缴销。按规定废旧物资经营者在领购收购发票后,应在三个月内到税务机关进行验票缴销。但在检查中发现,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并不理想。

(三)普通发票使用不规范。一是存在虚开代开的现象,通过对用废大户的调查发现,不少企业中废旧物资的提供者是固定的某个人,但所提供的普通发票却是由多家废旧物资经营者开具的。由此可见在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存在虚开、代开的行为。二是存在大量无供货合同,无用废单位开具的入库单(磅单),无用废单位经手人签章等情况下违规开具普通发票的现象。

(四)会计核算不健全。一是未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对;仓库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库存商品进出的仓库帐。二是存在免税销售收入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三是收购废旧物资时,货款支付不符合规定,根据《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对废旧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有购销业务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由于权限的限制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罚则,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废旧企业购销业务都是以现金支付,从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万、几十万都以现金支付,通过银行转帐的只占很小的比例。人民银行对现金支付有严格的规定,只有零星小额的才能以现金支付,货款支付的不规范,给企业虚开、代开打开了方便之门,使企业有机可乘,也使税务机关对票、货、款三相符的检查很难深入下去。

(五)利用回收企业作中转行偷税之实。纳税人(特别是矿产开发类的纳税人)将产品以废旧物资的名义销售给回收企业(如将矿石开成矿渣,铁开成废铁等),废旧回收企业再将其转手销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于税务机关对是否废旧物资缺乏专业的、有政策依据的界定,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解决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在这次对废旧回收行业的专项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多数纳税户对废旧回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规定知之甚少。有些企业只知免税政策,对其他管理规定根本不了解。针对目前的现状,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该行业的税法宣传力度,召集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税法知识培训班,将有关税收政策和废旧回收行业的管理办法等内容向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使他们在收购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收购款的支付、销售发票的开具等方面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加强规范管理力度。在对该行业的管理中既要严格执行对废旧回收业免税政策,更要加强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根据企业规模,经营场地等条件,在收购凭证的数量方面加以控制,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在收购凭证的验旧过程注意核对,把好第一道关。二是建议对废旧回收行业进行年检制度,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的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票、货、款是否一致;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帐面存货数量是否相符,年检中发现不符合税收管理要求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免税资格。三是加强对用票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用废企业的用废量、生产量、销售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在检查中,通过查找废旧物资的提供者为突破口,及时发现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代开的行为。四是制定严格的现金支付标准,在标准以下的可以用现金支付,超过标准的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卡住资金结算环节,既可以切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弄虚作假途径,减少虚开、代开,又可以防止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等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源头控制。对主要出自工矿企业的废旧物资如废金属材料等,一律不允许开具收购凭证,对确属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应规定收购凭证每户开具的最高限额,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工矿企业特别是钢铁、机械等产废大户的废料及边角料去向的监控,发现线索及时查处,必要时可与其他政府部门一道,形成齐抓共管局面,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应及时出台相配套的税收政策。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经济的调控职能对废旧回收行业实行免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资源的存量与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就是废旧回收行业(特别是金属资源回收行业尤为突出)的利润空间日益增大,而且还将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因此,对这部分企业继续免税,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这类企业的税收加以明确。

(岳塘区局李 青)

肖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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