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家庭暴力之法律思考[优秀]_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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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家庭暴力之法律思考
一、现状和前言
在我国,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美籍妻子挥起拳头等事件频发。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家庭暴力现象更为突出,而且由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以及女性在身体力量上的劣势等主客观因素,女性往往成为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危害
1.身心健康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给她们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她们的心理造成阴 影。
2.夫妻感情 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和睦。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和睦是最重要的,3.子女成长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健全,甚至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例如,导致小孩成绩 下降,性格孤癖,有的甚至会使得小孩逆反心理加重从而离家出走或者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稳定
家庭暴力无形中会生成不稳定的因素。最终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这样就很容易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行为。更有甚者因为情绪长久压抑得不到释放,某一天被施暴者激怒后很容易做出冲动的犯罪行为。
国家层面也在不断加强立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3月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张德江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为维护妇女权益家庭和谐提供保障。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明确提出:“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二、表现:
1.经济虐待式:严格把关配偶的一切经济来源,如:上交所有
钱财、禁止外出工作、没有经济支配权,消费来源全凭施暴者发放等 等。
2.力问题较以往更普遍
以往城市家庭暴力存在的形式有:以体罚、毒打、侵害的形式造成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身体暴力,或以威胁、抛弃、拒绝赡养与抚养等手段对受害者实行精神暴力,或以强制手段对无辜受害者进行性侵害等等多种形式的暴力。3.冷暴力
而农村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还出现了冷暴力等新型暴力形式。在农村众多地区,大量已婚男性选择远离故土而去经济发达的外地打工。男女双方由于长时间分居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感情变得冷淡,由此而产生的冷暴力是农村家庭暴力的新发展方向。这种冷暴力,具体地说就是在家庭中一方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劳动等等。?农村家庭内部关系复3V,致使家庭暴力发生、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显现了农村家庭暴力复杂性的一面。
4性暴力突出 配偶不是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在性过程中,对女性的肉体进行鞭笞、抓打以满足自己心中的快感,有些甚至借用器具损伤其性器官。
二、农村婚内强奸日益严重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丈夫明显违背了妻子的意志,采用强制性的手段侵犯了妻子的性权利,这就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不经过妻子同意强行进行性生活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这将对妇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更加隐蔽,性质更加恶劣。
三、农村分居情况比较普遍
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一方请求离婚,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三、成因
与城市家庭暴力相比较,由于农村的庭院具有开放性,且农村又是一个熟人的小社会,一家有点风吹草动很快就会传遍乡野,使农村家庭暴力不具有隐蔽性。即使在公 场合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也无人上前干预,认为这是他人的家务事。农村妇女受封建观念影响很深,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在家庭中男人似乎具有绝对的权利,丈夫对妻子进行殴打似乎也属于天经地义的家务事,旁人不便多加干预,加之农村的文化教育落后,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传统思想观念 鸡随鸡嫁狗随狗 夫权统治 从四德等封建残余的影响
农村教育水平 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家庭暴力处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由于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素质差,道德水平低,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附属品,把妻子当成“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认为打骂是天经地义的事。有些人生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如果妻子生育女儿,丈夫、公婆打骂虐待赶出家门,甚至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一些性格古怪带有不良的习惯的人,例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恣意妄为、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大男子主义、精神疾病等等情况时就会把殴打妻子、子女当成一种泄愤方式,造成家庭暴力。
(二)大多数受害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
在中国近几十年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男性外出打工现象普遍,女性主要留守家中务农、带小孩和瞻养老人。在这样的格局下,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男性,所以,很多女性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在家中从属于男性,没有地位。男性稍有不满,就成为其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另外,农村个别富裕的男性,在外包“二奶”、养情人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三)大多数受害人法制观念淡薄
在广大农村,家庭暴力受害者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 不敢声张也不愿声张。认为一旦家庭暴力被人知晓,将会影响子女声誉和个人脸面,对家庭暴力普遍采取默许或容忍态度。他们根本就不认为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也根本没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把家庭暴力当成家事,而不当成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很多农村女性面对家庭暴力常常采取忍让态度,而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是求助法律而是“以暴制暴”,从而造成更大的家庭暴力,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四)农村司法人员对家暴的危害认识不足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中,司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对家庭暴力的漠视是致使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的法制因素。在农村大多数司法人员把家庭暴力仅仅认为是家务事,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同时,家庭暴力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在家庭暴力事件处理中,有时存在司法人员还没有介入,就出现了家庭暴力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的现象。这使司法人员从思想上觉得家庭暴力事件是属于并不严重的家事范围,司法的介入只会是自找麻烦。在具体的家庭暴力事件解决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并没有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有的公安机构接到家庭暴力举报电话后置之不理,有的只是简单的记录和调解,不将其纳入司法程序中。这样一来,从源头上,家庭暴力案件就无法进入司法的调控范围内,使得家庭暴力现象不能得到遏制,使施暴者没有获得应有的刑事处罚。而法院裁定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四、对策
一、预防和管理
一、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我国受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普遍存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家庭夫妻吵架打架、父母打儿女都很正常,这是人家的“家务事”,别人也不好过问。这种观念在执法人员当中也普遍存在,因而家庭暴力一直未能引起执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大多数的执法人员不愿干涉别人的“家务事”,往往对家庭暴力行为制止不力。
二、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的构建 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指“在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中法院颁布的保护配偶一方免受另一方人身伤害或子女免收父母虐待的紧急命令。此项紧急命令由一方当事人申请颁发,并于诉讼进行期间有效”。
三、颁布专门的法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构建己经基本完成的背景下,“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原则。运用法律的来处理和防治农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以下其他规制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
四、追责制度
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义务,没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的惩治,那么法律的作用将不复存在。
五、民事分居制度
面对纷繁复杂的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可以引入分居制度。分居制度,从当前的学术解释来看,其概念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解除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夫妻实行分别居住的制度,是介于正常婚姻与夫妻离异之间的一种非常态婚姻状态,也是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前,夫妻关系有必要经历的一个准备阶段。
六、构造多部门合作的防治家庭暴力主体 多重的救助主体 1.设立农村家庭暴力简易法庭
因此,我们建议,在农村地区设立专门的简易法庭来处理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使农村家庭暴力 受害人用最少的花费、最短的时间,通过调解仲裁及简易诉讼程序,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这样既能够解决农付家庭暴力的问题,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2.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应当在反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承担起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应在农村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为处理农村家庭暴力,及时消除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心理因素。在农村地区,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会对丈夫产生仇恨、报复的心理,如果这种负面情绪得不到及时的引导和排解,就会导致心理出现畸形(在达到其心理承受能力的极限时,就会以极端的方式报复甚至杀
2、政府应该加强基层农村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机构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在农村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的优势,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观念上和专业上的指导,强化他们的社会职能积极解决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将农村家庭暴力案件有智慧的化解在萌芽阶段。
3、政府应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的作用。在现阶段的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都是由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完成的,同时公安机关的性质、责任也决定了它在处理农村家庭暴力的地位。因此一定要重视和发挥“110”快速便捷的功能,即时合理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以“出警迅速、及时处理、化解纠纷、保障权利”为宗旨,为广大农村地区正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民群众提供一个保护伞。3.挖掘非政府组织的巨大潜能 在英美国家成立的“妇女避难所”、“妇女自救会”,中国香港建立的“和谐之家”等?对防治当地的家庭暴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更加熟悉和了解当地的情况。非政府组织更加容易将工作深入到广大农村基层,具有体制上、结构上的弹性,不易被“编制”等政府组织的框架等限制,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政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并扶持相关的反对农村家庭暴力的非政府组织,赋予其一定的权限、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和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天然优势,联合司法机关、基层政府一起将反农村家庭暴力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
1.将传统宣传与现代传媒技术相结合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既要运用传统宣传模式反对家庭暴力,也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诸如:电视、广播、微信、微博、QQ等现代传播手段对广大农村进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宣传,经常在农村组织观看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视频,通过举办防治家庭暴力专题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推进农村反家暴工作。2.用农民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选取来自农村地区的实际案例,通过法律小品、法律快板、法律歌曲等各种不同但具有观赏性的方式进行潜移默化的反家庭暴力的教育。
3.组织妇女群众进行法院旁听。当法院在审理典型家庭暴力案件中,有秩序的组织当地的广大农民进入法庭进行旁听,使他们感受审判程序,克服对法院的“恐惧感”,从而使他们明白法院是帮助受害人维护权利、声张正义的机构,从而增强他们敢于维权的意识。
八、受害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很多文化素养$知识水平较低的女性意识不到自己享的人格尊严权#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往往认为丈夫殴打自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有甚者,每次都会去寻找自己的错处以求心里宽慰#正是这种放纵的心态造成了男性的有恃无恐#我们的的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普法观念,并使其树立%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观念,提高受害者的权利意识#
五、反家暴法思考 ”#!(年)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将草案全文公布于全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草案于 “#!(年!” 月通过,并将于 “#!$ 年 & 月!日起正式施行!但通过后的#反家庭暴力法$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试述之!(一)”家庭暴力&定义过窄
该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定义过于狭窄,只涵盖了家庭暴力行为中很小的一部分行为,将其他同样容易发生在家庭当中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例如基于性关系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基于经济状况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基于情绪“心理状态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以及俗称的%冷暴力&等其他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行为!而法律只选取了最表面”最肤浅的定义,使得本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大大下降!(二)缺乏配套措施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处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中设置有救助站,但城市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暂时收留“帮助流浪及乞讨人员,同时救助站内工作人员的安排”职责分配与设施配备也是围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而展开的!如果由城市救助站来承担接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职责,短时间内恐怕难以正常开展!对于农村来说,没有救助站的地方则要重新设立救助站,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时间”资金和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对其进行授权!该法第四章创设了一种新的法律文件格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章明确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由于这是新设的法律制度,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对应的诉讼程序,所以实际上#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制度需要等待#民事诉讼法$ 修改之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三)过于笼统,原则性大于实用性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共六章 &)条,对于这样一项关系到社会各个成员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的问题,本法内容显得非常单薄!而其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无法直接适用,需要等待其他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完善,无形中限制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强制力,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和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