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与城市化的错位(优秀)_城市化对乡村的影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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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与城市化的错位

江宁

摘要:有名无实的城市化开发建设,将“三农”发展蒙上黑纱,前景难明。农民生活难以得到持续保障,乡村共同体凋敝乃至面临瓦解,土地荒芜农业受威胁,“三农”会再次遭遇苦、难、危险的困境。

以房地产为核心的商业开发引发的种种社会阵痛,在城市社区方兴未艾。近来,农村社会也遭遇各类搭载“新农村建设”便车、变相谋取土地开发收益的“改 造”与“开发”。表面看来,地方政府基于城市化理论设想,力图让乡村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在此背后,却是部分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地方 经济竞争压力下,误读城市化的本质和乡村建设的方向,借机和资本“合谋”与民争利,以获得伪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大笔利润。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大减轻,乡村社会似乎获得“轻装”发展的空间和条件。然而,此类有名无实的城市化开发建设,将“三农”发展蒙上黑纱,前 景难明。农民生活难以得到持续保障,乡村共同体凋敝乃至面临瓦解,土地荒芜农业受威胁,“三农”会再次遭遇苦、难、危险的困境。

乡村建设易陷城市化误区

今年9月,山东诸城“村改居”作法引来媒体和学界关注。“村改居”已非个案,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早已实施,但各地具体操作和进展程度不同。与此同时,各类名目繁多的“新村建设”、“旧村改造”等试点和项目也层出不穷。

无论是“村改居”,还是“新村建设”等,均有共同之处:即农民被搬上楼房集中居住,剩下大片宅基地。农民逐渐远离农业生产,田地抛荒乐于被征。尤其是“村改居”后,依照有关法律,土地的相关管理处于模糊地带。基层政府和组织得以获取大量土地资源,通过简单的村(居)民代表会议程序,取得使用和管 理的合法权限。

土地集聚后,鲜见用于集中耕作或其他形式的农业生产。除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集中居住的楼房外,剩余土地往往被用于各类开发。近年由于国家土地和房 地产管控更加严格,小产权房做法逐渐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名义上涉农“产业园”和“农业开发项目”。打着试点、改造的幌子,套上农业开发名义,各类擦 边球式审批畅通无阻。

各种产业园混淆新村建设的初衷和性质。京郊某村经审批成为首批小城镇建设重点村,获得多个部门的批文。由于不能建房地产项目,该村出资建设以养 老为理念的“产业园”。该产业园实为住宅,但只租不售,也明确告知无法按揭。房屋无产权,但可凭一纸合同永久居住,并可代际继承。这样既能搞商业开发,又 不触及法律问题。

一般而言,即便进行开发,其收益也应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支付完村民拆迁和生活保障费用后,开发获益已基本与村民无关。

除完全对外承包外,经营相关项目有两种方式:一是基层组织自行成立经营开发公司,成为独立利益主体;或是由外来单位组织经营,如北京东郊某村的改造建设,由镇小城镇开发公司联合某企业入股,负责具体经营。不论何种方式,村民都无法共享开发成果。乡(镇)政府、村(社区)组织一方面是乡村社区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则扮演产业经营者角色,两种身份之间界限模糊。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基层政府 和组织极容易利用掌握的权力和信息优势,在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等方面占据强势地位,想尽可能压缩村民获利空间。这也是造成基层拆迁中,各类矛盾和问题不 断涌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然,村民在“新农村建设”名目下的各种建设开发中,并没有表现一些学者所言的理性。有学者认为,村民基于长远生活需要,并不会轻易出卖土地。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东部发达地区,由于耕种带来的收益较低,更多人涌向城镇寻找工作机会。他们更乐于被拆迁。短期内可获益,就同意放弃对土地的权 利。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但应是社会变迁的自然过程,而不是利用行政权力硬性引致的政绩作为。基层政府和组织错误的将新农村建设的 内容,理解为要将乡村简单的改头换面为城市,建设停留于表面。加之利益和成绩数字的诱惑,乡村建设在基层政府和组织主导下,有误入歧途的危险。

勿使“蓄水池”沦为泥潭

按照普遍做法,村民拆迁时能够得到一笔补偿款,但回迁也需要补交房价差额,更多的款项需用于缴纳社保和其他保障费用。村民原本居住的房屋条件尚可,即便翻修也无需太多费用。政令主导下乡村建设目标的实现,使得村民顺应之时也需分担诸多成本。

失地农民“上楼”后,并无太多收入来源。尽管政府或社区提供部分岗位或就业机会,但也无法满足其生活需要。原先开展农业生产时尚可自给自足,“城市化”生活后,生活资料均需购买。生活成本无形加大,有限的补偿款入不敷出。相应的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村民养老、医疗等都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部分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再就业,从事工种基本为简单的手工劳动或服务,没有太多技术含量,工资收入有限,各种保障欠缺。竞争力不如经济落后地区的 劳动力,可替代性较高。当再就业竞争日益激烈时,这部分“上楼”村民已没有退路——出得去,回不来。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使得他们并无太多其他技能。田地已 经荒芜,下一代恐也只能重复如此境遇。村民“上楼”或进入城市,彼此间的交流日趋隔断。村民对于乡土的认同逐渐减淡,邻里交流往来减少。乡村由熟人社会慢慢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乡村社会运行的共同价值观基础被动摇,乡村社会有凋敝乃至“沦陷”的可能。

由于基层政府或乡村组织成为建设改造的利益主体。在拆迁补偿和后期保障等方面,其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甚至对立。在不断逐利的过程中,特 别是各类强制手段的使用,使得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的公信力丢失。村民对其的政治信任度下降,基层组织管理效力和效能下降,农村稳定前景堪忧。

农民离田从工,农民种植技能生疏荒废。大面积土地或被作他用,或流失荒芜。基于短期利益和目标的考虑,“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更青睐收效较快的各种开发增值项目,如圈地建厂建房,吸引投资等。

农业在政府决策中考量的分量减少或被忽视。政府一味追求指标数字增值,较少考虑本地域农业生产的未来发展,遑论农业基础的安全。农业基础地位遭动摇,“稳定器”恐怕自身难稳,“蓄水池”恐沦为泥潭。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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