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诚信评估实施意见_北京资产评估机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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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诚信评估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为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综合能力,推进“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誉建设;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结合北京地区的工作,制定《北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诚信评估实施意见》。

第二条评估的依据:

国家的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依据党中央倡导的《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依据《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布的《诚信宣言》;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通知(中设协字„2009‟第40号)。具体实施依据《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

第三条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监督下对北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开展诚信评估工作。

第四条诚信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具有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单位自评

1、凡申请诚信评估的勘察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所完成的《自评报告》应对评估内容做出如实详细说 1

明,并附相应的旁证材料连同填写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含光盘),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北京勘察设计协会。

2、申请诚信评估的勘察单位对《自评报告》和旁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协会初评

1、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接受申报材料,组织诚信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诚信评估办法和评分细则进行初评,具体工作由工程勘察与测量工作委员会承担。

2、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诚信单位并公示15天。公示15天内提出的复议请求,应予受理。公示期间无提出异议的,报北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诚信评估委员会批准,报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于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颁发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荣誉证书。

3、执行关于转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关于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开展第二批“诚信单位”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设协字„2009‟第41号文),经确定的北京地区该行业会员单位总数10%-12%,依此数额选择分数列前者,推荐申报全国诚信先进单位,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秘书处。

第四章专家评估

第九条专家工作委员会对单位《自评报告》和旁证材料综合分类,制定收件、初审、复审职责,建立审核材料工作流程表,落实审核责任。

第十条专家工作委员会按照评分细则对申报单位评分,提出80分以上单位并向北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诚信评估委员会文字结论,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按照评估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办理有关投诉,对于经查实《自评报告》和旁证材料虚构造假行为,应取消其单位申报资格,并在四年内不得申报诚信单位。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获得诚信单位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仍保留“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对于第一次评估批准的诚信单位,每两年复审有关不良记录,依据有关细则,再次公示,作为有效期内考核。对降到不合格分数以下者要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有损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后果的,限期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撤销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有损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经复审确认则及时撤销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创建诚信单位,鼓励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诚信单位在行业内应支持并给予优惠待遇。

1、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

3、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先;

4、行业培训时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统一组织该项工作。专家工作委员会初评结果公示15天后,无异议或经调解裁定者,其文字结论报送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送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监事会对该项工作依据《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等文件实施监督,对争议事项调解和裁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复审结果,按要求手续完备后,报送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评估内容及有关报表格式,遵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填写。

第二十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意见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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