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_中国国宝该何去何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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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

法学0901 冯志成摘要: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仍然难以贯彻这个基本的法治原则。“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当辩护人了。”曾经德国的一位著名法学家德拉布鲁赫这样说到。

关键词:腐败 利益集团 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一、政府腐败的理论

(一)政府腐败的方式。

1、政府腐败

(1)方式

当今各国研究腐败现象,大体而言把腐败分为两大类:体制型腐败和收买型腐败。体制型腐败的含义为:政治行为者通过有选择性地授予经济特权或限制准入来巩固、加强其对政府的控制。这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政治行为者操纵经济系统,政治过程腐蚀经济生活。也就是说财富创造者的权利时刻受到来自政治权力的威胁,以至于他们不得不投靠、依附于政治权势集团。收买型腐败含义则与之相反:各种经济利益集团通过行贿政府官员影响立法司法、政府管制和政策制定,并最终服务于自身的特殊利益。此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经济行为者操纵政治,经济利益腐蚀政治过程。

2、我国政府腐败的方式

在当今中国,体制性的腐败往往与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密切相关,例如电信、教育、医疗、房地产,而收买型腐败已经从单个个体出发,发展到以利益集团为代表的类似西方“院外集团”的游说活动。2003年房地产集团成功顶住了央行的“121文件”,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极典型的案例:在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第一次由一个利益群体通过游说影响并且改变了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恰恰是这次房地产商的胜利,导致了2004年中国房价的扶摇直上,也制造出许多房地产大亨。

权力越位更深层次的体现是权力与资本形成的联盟,通过联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垄断更多的资源以及话语权,最终实现垄断性的资本回报,其实质是体制性腐败和收买型腐败结合在一起,导致权力资本与普通百姓甚至与一般民营资本的收入差距扩大。

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至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至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至80%。如此高的预期受益和与之不对称的成本付出,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集团越走越近,而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利益根源。

(二)我国政府腐败的反思。

在我国当今社会权力和资本结盟的时代,没有一个独立完善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体制的监督,政府的腐败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如果任由这种现象的发展,最后埋单的只能由是我们广大的公民.但在现实中国的国情下,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制度位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又在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二、司法机关的作用

(一)我国司法机关的作用

1、我国司法机关

(1)司法违规

近年来,我国一些司法要员相继“出事”,田凤歧、麦崇楷、许亚非、武汉中院柯昌信等先后被判刑罚。与此同时,媒体还报道了另外一些问题。例如,湖北省大悟县法院法官自造假案、违法执行,深究其后原来还有县政府下达“创收”指标和司法经费不能保障的难言之隐;山东、甘肃两地法院就澳柯玛电器销售一案的同一法律事实先后立民、刑两案,堪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辽宁兴城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在市人大常委会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有力监督之下得到纠正,普通人叫好之余却令法律界人士担忧,因为权力机关纠正错误的态势已将其推到了“终审法院”的地位„„

(2)司法违规的反思

凡此种种,反映了中国司法界长期以来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一些严重不合格的人会获得法官职务甚至成为司法要员?二是职司国家法律运转、作为国家法律看门人的人民法院,缘何衍变成了尽心于所在地方利益的地方部门?法律的看门人机制发生了什么问题?

重新反思我们的看门人机制,发现各种现象的出现与令看门人正常发挥作用的条件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要使看门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有符合看门人要求的素质。一方面要有“人格素质”,包括敬业精神、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素养等;另一方面要有“职业素质”,即看护门户必须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能力、政策水平、特有思维方法等。

第二,要有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保障。使得司法机关完全意义上与行政机关相分离,成为独立地存在而不是一种附庸。

在司法机制中有一个传统的问题,即:Who Watches The Watchman(谁来监督‘监督者’)?但欲在中国所处的特殊时期和特殊背景之下理解这句话,或许更应当换一个角度才能悟出其根本含义,即:谁来保护保护者?或者谁来照顾看门人?

在这些司法问题的背后受责难最多的应当是法官选任机制,我们不经要问为什么那么多地素质低下的人能在司法机关中位居要职。但还有一点深层次的原因也必须提及,那就是这支队伍在普通的社会认识中还没有重要到建立所相匹配的机制的程度。一方面,利益集团期望着有一个最终的保护者,但同时又不情愿将适当的资源合理地配置给司法职能,不情愿接受它的独立,无力保持它的职业化。因此,最终出现独立与腐败、重要使命与能力欠缺这种矛盾便是难免的了。

我们固然应该对一些位高权重落马者的个人能力、道德人格进行反思,我们也应该反思这些人之所以获得高位重权的原因,我们更应该从体制的层面上反思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何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执掌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全国20万法官,其中绝大多数在人格、专业知识方面不存在问题,却不得不挣扎于一个国家法律意志与司法权力来源相矛盾、现代司法理念与实现这些理念的环境相矛盾的不尽合理的司法体制中。我们不能因为体制原因而使司法看门人这种机制丧失了应有的作用,致使国家法治门户洞开,权利和秩序必将处于危险之中!

三、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方式

1、司法改革

(1)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因此,在面对中国现在社会存在的问题,为缓解乃至解决现实的矛盾,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制度必须不得不面对一场司法改革,一场由占中国绝大多数的人民为领导的司法改革,而不是一场为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的小打小闹.(2)司法改革的阻力

但在中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国的司法改革仍旧需要由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领导,特别是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条件下,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由权力机关领导,由我国权力机关产生并且对权力机关负责.这种形式不同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三权分立,司法机关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无论在经费预算还是在人员的任免方面都是要由政府领导的.中国的司法改革依旧任重而道远.(3)司法改革的方向

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依旧可以做到以下的方面:改革法官的产生体制、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我们要明确一个共识:要想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监督和协调部门, 因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立一种中立的裁判职能,既可以公正地解决纠纷,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确定性来协调以及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综观历史,具有行政机关在兼任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附于行政机关现象的政府,监督机关成为执行者的附庸和帮凶,这样的政府都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到腐败与欲壑难填的危机,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动荡和国家权力洗牌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只能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地进行,集中主要力量在法官的产生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体制方面进行进一步深层次地改革,从而加强司法部门的一种独立性,即使这种独立是一种十分低级的独立(我们权且称为一种半独立),但对于现在存在的现实依旧是巨大的进步。

司法体制的改革要有一场切实的大手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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