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_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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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2007〕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步伐,按照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初步规范了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先后完成了县(市)统一法人、增资扩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等重要改革工作,全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有了较快发展。截止2006年12月底,全地区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57715万元,占全地区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20.62%;各项贷款余额65355万元,占全地区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30.36%,存贷比为41.44%。2006年全地区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5860万元,占全地区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放额的50.06%,占全地区农业贷款投入的100%,为我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地方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仍然突出,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支持农业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与创新,更好地发挥其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承担着信贷支农的主要任务,其发展壮大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在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当前,正值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工作对农村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的重要意义,把农村信用社工作作为农业经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挥农村信用社具备的特定体制优势
和灵活的经营方式,承担起新一轮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新型工业化的历史重任。要及时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强资金实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消除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歧视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环境。目前农村信用社存款结构不合理,储蓄存款占比较高,对公存款占比较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鉴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比居全地区各金融机构的首位,必须着力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规模。今后要积极支持地区、县(市)、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地、县(市)及农口部门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其它专项资金也要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我地区农村信用社对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贡献以及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增加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任度,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
(二)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当前,我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偏高,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积累处置不良资产,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历史包袱,可能会贻误改革时机。为此,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积极运用行政和司法等各种手段,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逾期贷款,盘活不良资产。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县(市)、乡(镇)、村层层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指令发放、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出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对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归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信用社落实债务,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权益。各县(市)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采用打包出售、集中处置、招标盘活、利益激励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盘活不良贷款。
(三)督促政府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少数政府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或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致使农村信用社蒙受经营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要对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借款、提供贷款担保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对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的政府公职人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地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清偿或代偿义务。对经多次催偿仍逾期不还者,要采取公开曝光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四)降低贷款公证、抵押评估、登记、诉讼执行等费用。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公检法司等部门要本着“支持、简化”的原则,降低贷款抵押登记、公证等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严格制止乱收费,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努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五)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扩大股本额度,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方面可以为组建地区农村合作银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对单一借款户发放贷款的金额。地区和县(市)财政要根据财力状况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注入股本金。同时鼓励、引导、动员社会自然人和有实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努力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标准。
三、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与监管
(一)支持落实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2005年,人民银行以专项票据的形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扶持,以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促进机制变革。2008年我地区农村信用社发行的3000万元央行专项票据,将陆续到达兑付期限,地区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切实加以整改,确保全部票据的按期兑付。同时,地区人民银行要积极寻求上级行的支持,为农村信用社争取上浮存款利率的扶持政策,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吸存能力。
(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切实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措施,实施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农村信用社合法、合规、审慎经营,防范化解各类经营风险。
四、创新金融服务,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一)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立足于“三农”服务方向,强化支农服务意识,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为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要着眼长远,围绕农村信贷市场的深度开发,增加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载体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资金投向做到不离县(市)、不入股市,重点支持“农转非”、“农业产业化”、“科技兴农”、“退粮还经”、“退棉增效”、“设施农业”、“特色林果业”、“哈密瓜品牌”、“农区畜牧业”、“节水农业”等十大战略的实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应在深化和拓展“农民自己的银行”品牌效应上做好文章,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方式,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一系列产品做大、做强、做硬、做响。做大,就是将每年新增贷款大部分投放到农户,扩大农户贷款规模。做强,就是在农村网点设立小额农户贷款专柜,办理农户贷款;在县(市)联社营业部设立进城农民创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专柜,实施面对面,零距离服务。做硬,就是改进对信用户、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的服务方式,小额信用贷款在现有管理办法额度的基础上,实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响,就是要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与加强“文明户”、“信用村(镇)”评定工作结合起来,建立清收不良贷款奖励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展品牌的覆盖面和穿透力,在社会上广为传颂。从2007年起要把村党支部书记特聘为农村信用社“信贷协管员”,由村支部书记负责推荐并协
助本村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协管员奖励机制。同时,还要积极推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抗震安居工程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再就业项目担保贷款等创业类贷款,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以解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地区经济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要客户群体。当前,我地区正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力争在区域经济竞争中抢占先机。农村信用社要适应我地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用新思路、新机制、新做法搞好搞活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加强与地区企惠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将每年新增财政性存款的80%投向中小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组织体系。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以分管主任任组长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问题。成立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构,专司辖区内中小企业信贷营销工作。基层信用社要明确为农村民营企业服务的人员,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二要公开服务范围,实行限时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公开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范围及内容,公布信贷品种,明确贷款条件,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信息沟通,增进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功能的了解。要建立“贷款申请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
度”,对于中小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收到书面申请后要在承诺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于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完毕。三要创新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信贷品种。对经营较好,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流通型中小企业,可通过与仓储方签署协议、开办货权、货物质押贷款。对持有真实有价证券的中小企业,可开办存单、国债、提单、仓单、保险单等质押贷款。四要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只要在授信额度内,且能落实有效抵押担保的,可进一步放开。
五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进还贷方式。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要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进对中小企业贷款方式。一是推行“整贷零偿”信贷方式,一次贷款,分期还款,减轻中小企业集中还款的负担;二是推行“循环贷款”的办法,对能够提供足值担保,有效最高额抵押的民营企业可在一定抵押、担保额度内发放循环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六要适度放宽信用评定标准。农村信用社要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客观评价、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确有良好的经营效益、历史信用记录,但因特殊原因而未评级的中小企业,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有较长合作关系、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中小企业可实行公开授信,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中小企业可不评级。
七要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积极提高结算服务的科技含量。要积极开办信用衍生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出具保函等服务。要利用利率浮动政策实行差别化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
(三)加快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必须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把深化改革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把“三会”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制约有力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稽核,落实贷款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水平。要推进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优化一线员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着力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建立正向激励与有效的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要调整优化组织体系,优化网点布局,加快网点规范化建设。要重视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网络化建设步伐,不断开发和提供多样化的信用卡、中间业务、贴现、结算、代理、保险以及消费贷款等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和服务能力。
(四)主动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是前所未有的,农村信用社应抢抓机遇,加快做大做强。要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区内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并及时反映当地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政府及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支持。
五、强化领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紧密配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决策。要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纳入全地区诚信社会体系建设之中,把打击逃废债务、维护金融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之列,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要积极支持相关农村信用社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或逃废金融债权,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清理并废除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村信用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一切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引导支持政府涉农部门和县以下财政拨款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农户联系密切的优势,将各类涉及农民、农户的资金尽量由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要在结算、融资、开拓中间业务以及推荐优良客户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