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员承接范围_质检员工作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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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检范围
第九条 质检员分以下专业,并按专业承检相应工程:
土建、高级装饰装修、给排水与暖通、电气、智能、道路与桥涵、市政排水、燃气、园林、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机械设备安装、压力容器安装、工业管道安装、电器仪表安装等。
第十条 一级质检员可承检一、二、三等工程,二级质检员可承检二、三等工程,三级质检员可承检三等工程。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工程质检员配备专业应齐全,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 ⒈土建专业 1)一名土建质检员只能承检一项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工程或三项合计1万平方米以下的同一小区或路途较近的单位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单位工程应配备二名土建质检员。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配备三名以上土建质检员。
4)根据工程型式、施工特点等,亦可适当增减质检员数量。
⒉其他专业质检员承检工程面积可适当加大。
(二)其他工程
⒈一名主要专业质检员只能承检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一项单位工程或路途较近的三项合计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⒉造价5000万~1亿元的工程应配备二名主要专业质检员。
⒊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应配备三名以上主要专业质检员。
《质检员承接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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