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_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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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股份职改„2010‟3号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
现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作为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经济师(或工程师)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四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参加工作两年及以上。
4.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经济师职务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第八条 对93年前通过评审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取得
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5.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之一者。
6.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1.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省部级、股份公司重大企业法律事务课题研究任务,已通过省部级、股份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股份公司推广项目。
2.直接代理涉及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事务(含诉讼、非诉讼和仲裁案件)两件以上,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所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件及以上,或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避免了重大法律风险,为所在公司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3.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五年(含1997年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前从事公安、纪委等法律事务相关行业的工作年限)及以上。或取得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十年及以上,或担任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十年及以上、担任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五年及以上的,并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五年及以上的。
4.担任三级及以上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任公司主
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
(1)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本企业、本系统经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经济活动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管理政策、法规、程序和方法,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系统经济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管理办法等起草、修改、审定全过程的经历。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经济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推行、应用新的经济法规、管理办法的能力和经历。
(5)有指导研究生或经济师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6)任经济师期间,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2.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或二项中型或三项中、小型项目的经营开发工作,工作成效显著;或在某一地区、某一产品、某一领域的市场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单位管理制
务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等企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定工作。
(3)有代理诉讼、处理非诉讼纠纷(包括调解、协商和仲裁本企业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的处理全过程的经历。
(4)具有较高的法律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准的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法律专题调研,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5)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贯彻、宣传、执行新法律、新法规的普法宣讲的能力和经历,且在建立、完善和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业绩。
(6)有指导研究生或经济师或合同管理员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7)任经济师期间,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2.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本公司重大工程承包、投资、融资、知识产权等合同的起草、审查和谈判的全过程两项及以上,法律风险防范实践成效显著。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公司涉法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三项,并颁布实
出国标准线,即英语(EPT)、日语(NNS)和俄语(TпPя)成绩达到110分及以上;德语(NTD)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法语(TNF)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外语资格考试,并取得C级及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
4.取得外语专业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在公开出版(不含内部发行)的杂志或书籍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近的译文、译著累计达2万汉字及以上。
6.参加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取得高(A)级合格证书。
7.距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计算到参评当年12月31日)。
8.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之一。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不少于三个模块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部分模块的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
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表决;公布评审结果。在评审前,由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对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业务答辩。
评委会表决时,经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股份公司二级子公司经济系列评审推荐小组须经执行成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第七章 申报及评审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参评对象按照本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职改工作通知要求,并对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项规定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应报送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6K)一式二份。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B4)一式30份。
3.近五年内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一篇及专家阅评意见各一份。专家阅评意见应均达到良好及以上。阅评专家的技术职务为与参评对象同一专业的两名高级技术人员。
4.任现职以来有关业绩、成果方面的主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外语、计算机考试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学历(中央党校学历有效)。
第二十四条 作为破格条件、必备条件、充分条件及代表作品所报送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其参评对象均应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未署名作者的,须附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并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人员,同时下发高级经济师资格证和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证。高级经济师资格证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均指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及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等级,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严肃认真。对于虚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