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_煤矿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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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九个一律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不齐全的;
2.60万吨/年(含6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的;
3.6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时,未开采保护层或未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并实现抽采达标的;
4.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在冲击地压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
5.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要求核减产能的;
6.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以及至2013年6月30日紧急避险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7.兼并重组煤矿未实现“三真、三到位”以及未通过正式复工复产验收的;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技术或工艺的;
9.存在其他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一、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三学三反”(学“三大”规程、学新版质量标准化标准、学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反“三违”、反事故、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