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问题要从生产关系上解决_农村土地生产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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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要从生产关系上解决
—— 谈辛亥革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百年探索
纵观我国土地制度的百年变迁,不难发现,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通常都是农民与土地关系稳定(有财产支配权和生产生活自由权)、农民与政府关系和谐(税费负担合理)的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我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进入21世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逐渐释放完毕,新的困难和挑战日益严峻,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已迫在眉睫。面对新形势,今年8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问题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三个最严格”的要求,并强调今后要重点抓好“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四方面工作,为持续改革指明了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生产关系范畴的重大调整,需要完善产权制度,在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探索和创新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入股、抵押、征收和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此需要推进《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衔接,实现“耕者有其权”;需要调整产品分配形式,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理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实现“耕者有其利”;需要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使农民能够真正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耕者有其位”。邓小平同志曾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哲人虽已逝,斯言犹在耳。改革有要诀,群众放第一。
2011-10-14 | 作者: 熊志强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