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应成为金融服务的主体_农行金融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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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应成为金融服务“三农”的“主角”

http://www.daodoc.com2011-07-25 18:34:57来源: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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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沈炳熙

农行作为我国服务“三农”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机构,在60年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是刚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一些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国家之所以把“面向三农”作为农行改革的基本要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带动整个金融体系对“三农”的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服务“三农”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但服务“三农”不仅是农行的社会责任,也是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社会责任。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农行在“三农”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对带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三农”具有重要意义。

农行仍是“三农”金融服务的主体

农村金融体系需要一个合理的结构。新时代的“三农”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相应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也需要一个庞大的金融体系。从“三农”的特点出发,在这个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是主体,但也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而言,既要有全国性的大型银行,也要有地区性、社区性的中小银行、信用社;就机构类型而言,既要有银行,也要有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这个金融体系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当互补,并在最大限度内发挥各自的优势;它们相互之间需要适度竞争,更需要各种方式的合作。农村金融体系保持一个合理的结构是十分必要的。

与城市金融体系相比,为“三农”服务的金融体系则相对较弱。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分布还不够广泛,全国尚有个别乡镇还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的覆盖率远低于城市;二是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定位不够明确,各自优势发挥得不够充分,条件好的地区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条件差的地区则出现服务空白;三是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缺少为金融服务提供保险的机构,国家对“三农”的扶持还无法更多地通过对“三农”金融业务的扶持来实现。这表明,在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同时,合理布局农村金融体现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准确定位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服务“三农”是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责任,但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规模、重要程度不同,其所承担的责任、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准确定位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农行是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行是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农村营业网点最多、从业人员最多、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第二,农行具有贯通全国的支付结算体系和以高科技作支撑的业务运行系统,可以为“三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是众多地方性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第三,农行横跨城乡,网点众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充足,能为“三农”提供比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率相对较低、数额较大的信贷资金。第四,农行作为我国服务“三农”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机构,在60年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是刚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一些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国家之所以把“面向三农”作为农行改革的基本要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带动整个金融体系对“三农”的金融服务。

目前,就存贷款余额而言,农村信用社是最多的,超过农行。这表明,如果把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整体,那它是服务“三农”的主体。但就单个机构而言,农行作为一个单一法人,其资金运作能力、抗风险能力、金融服务能力,显然优于数量多、单体规模小的农村信用社。

就在农村分布的营业网点而言,邮储银行是最多的,超过农行,这表明,其在营业网点上具有优势。不过,目前它的网点优势主要体现在吸收存款上,因其贷款业务启动较晚,且其他服务功能、包括服务能力的提高还需经历较长一个时期。

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一些新近创设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份额仍然较小,贷款在农村信贷中的占比还很低,难以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

以上分析表明,从产品创新、风险防范、服务功能等方面看,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仍居主体地位。在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在引领农村金融体系全面服务“三农”中发挥主导作用。目前,这种主导作用正在显现:一是农行“三农”金融业务效益的逐步提高,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了示范效应,使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进入“三农”领域。现在,各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通过设立村镇银行甚至重新设立分支机构回到农村。二是农行以其较强的资金实力,解决了“三农”领域中资金需求量较大、金融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承接“三农”领域资金需求量较小、金融服务要求较低的项目,从而使“三农”金融服务要求得到更为全面的满足。三是农行对“三农”服务的定价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实践证明,农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其无法推辞的历史使命。

县域是农行发挥“三农”

金融服务主导作用的平台

“三农”的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三农”概念早已扩展到从事多种职业的农民、农民工、包括加工工业在内的现代大农业和包括小城镇在内的新农村。“三农”范围扩大了,“三农”金融业务的边界也要跟着扩大。据调查,各地向经营农林牧副渔(即传统农业)的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在全部“三农”贷款的占比只有10%~20%。明确这一点,对于农行服务好“三农”,在“三农”金融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县域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逻辑起点。“大三农”的范围决定着农村金融服务的范围,从地域上看,县域是“大三农”的承载地。长期以来,县域就是既和城市相连接又和城市相区别的地区,它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广大农村为腹地的地理空间。如今,绝大多数农民工作、居住在县域,绝大部分农业生产活动在县域内进行,包括小城镇在内的广大农村,也都为县域所涵盖。离开县域,就进入了城市;离开县域的金融活动,就是城市金融业务。由于“大三农”在空间上集中于县域,把县域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逻辑起点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

定位县域才能充分发挥农行在“三农”金融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农行是一个横跨城乡的大型商业银行,它所具有的资金优势、网络优势、客户优势,客观上为农行在“三农”金融服务上发挥主导作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这种优势要转化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导作用,必须通过县域这个平台。

首先,只有在县域充分开展面向“三农”的金融业务,农行的资金优势才能真正发挥出来。农行遍布城乡的大量营业网点,使其存款资金相对充裕,目前农行来自农村的存款占全行存款的40%,投放在农村的贷款占全行贷款的30%。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股改前不良资产比例较高,股改时经过剥离,不少省区分行的资产大幅缩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资产空心化”,农村地区的情况尤其突出。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就是增加县域的信贷业务。县域不仅有旺盛的信贷需求,而且也为农行发挥较强定价能力的优势提供了空间。农行东北一些分行近两年加大县域农村的信贷款力度,提高了资金的赢利能力,很快扭转了不利局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其次,把服务“三农”定位在县域,也为农行参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应该得到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明确农行“三农”金融服务在县域,使农行能在这些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既有利于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也有利于农行业务的发展。据统计,近两年,农行为扶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而发放的贷款约占农村贷款的%。

最后,把服务“三农”定位在县域,也有利于国家通盘考虑“三农”金融服务,符合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基本政策。现在,农行与各级政府合作,通过农行在农村的支付网络、支付工具,把新农合、新农保等各种涉农补贴、社会福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被补贴人群,受到政府和群众的赞誉。

农行主导作用的发挥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行要在“三农”金融服务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除了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环境,二是信用环境,三是竞争环境。与10年前相比,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政策环境、信用环境和竞争环境都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限制了农行“三农”金融服务主导作用的发挥。因此,改善金融外部环境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政府部门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应从对特定机构的支持转为对涉农金融业务的支持。国家对专门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但从实际的政策效果来看,却存在政策环境不公平的问题。由于补贴、奖励多是针对机构不针对业务,使得从事同样“三农”金融服务的机构得不到同样的政策扶持,例如,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的待遇,但同样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却无法得到这种税收减免,这就不太公平。

“三农”金融服务补贴政策的改革必须解决公平和合理这两个问题。公平,就是这种政策对哪个机构都一样,做了这个业务就给补贴,做得好的就进行奖励。这就要推行普惠制的财税优惠和奖励政策,由目前对机构的补贴改为对业务的补贴。去年农行进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后,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税收、减收部分监管费用、少提存款准备金等措施,其中有的优惠待遇已针对业务而非针对机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后还应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不论谁做这些业务都有相同的优惠。合理,就是对某种业务的补贴或奖励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合理的标准。对“三农”金融业务进行一定数量的补贴,是因为金融机构做这些业务时,其收益率较低,在实施补贴后,能使这类业务的收益率达到平均的赢利水平,以保证这些业务能够按商业原则可持续地进行下去。奖励则是对积极从事这类业务的机构进行表彰。“三农”金融业务的范围非常大,效益好的、一般、差的都有,补贴只能针对效益差的那部分业务。要根据风险调整后不同“三农”业务的收益与城市业务的差距,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以吸引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投身农村金融服务。

县、乡(镇)政府要加大农村信用环境的建设力度。目前农村信用环境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同时地区之间也很不平衡,这影响了“三农”金融业务的开展。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农行依靠地方党政部门,积极参与信用乡(镇)村的建设;与各类经济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实行联保、互保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但是,农村信用环境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确非一日之功,仅靠金融机构之力也难以完成。政府部门要和金融机构一起,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件事情。

一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三是加强信用村镇的建设。

政府部门要合理布局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这是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做好“三农”金融服务的客观要求。

“三农”在县域内有着不同的层次,对金融服务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县城是县域的中心,这决定了县城在金融服务方面的要求是县域内最高的,不仅资金需求量较大,而且对服务功能、个人理财的要求也较高。但反过来,县城的金融资源也是县域内最丰富的。第二个层次是乡镇,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乡镇逐渐成为农村的发展重点。这里集中了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大量生产合作组织集中于此,形成了农业产业群。乡镇对金融服务的要求集中在资金的供给、汇路的畅通上。乡镇以下的农村是县域的基层,这里既有产业化的农业生产,也有一家一户的种养殖户,在沿海地区,也不乏农民自办的企业。保证信贷资金在急需时到位是这里最强烈的要求。农村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为不同特点的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农行的资金优势、网络优势、经验优势、客户优势,由其在县城和一部分经济发达的乡镇服务“三农”最为合适;而大部分乡镇以及乡镇下面的村庄由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最为适宜。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县域内寻找适合自已的业务。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重点业务领域之外,可以有交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的合理布局,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引导,包括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申设营业网点时按总体布局要求进行指导;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适度的竞争来实现。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城的竞争比较激烈,而在乡镇及辖下的农村则竞争不足,甚至出现金融服务的空白。通过县城的竞争,可以让一些机构去乡镇以下的农村开展业务。

在适度竞争的同时,农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还应当进行更多的合作。这对于发挥其“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导作用十分有益。例如,与农村信用社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合作,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等中小金融机构批发资金,让它们去开展一些种养殖业的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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