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系统题库_煤矿安全系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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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系统题库
一、填空题: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山西煤炭精神是:“、、、”。
(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
3、晋煤集团安全观是 “、”(安全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
4、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说的“三违”是指:、、。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5、工矿企业的三超是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6、企业的三不生产是指、、。
(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空顶作业)
8、.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部分必须加装控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转动和传动)
10、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11、煤矿探放水十六字原则是“、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2、煤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企业负责人)
13、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是:“、、、”。
(及时报告,积极抢救,安全撤离,妥善避灾)
14、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实际供风量)
15、“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功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自动切换)
16、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执行)
1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存在漏检、假检;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18、排放瓦斯必须执行“、、”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撤人、断电、限量)
19、煤矿井下严禁用、运输炸药。
(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
20、断层的走向与煤(岩)层的走向平行或近于平行的叫断层。
(走向)
21、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__________、的隔离开关。
(电源开关、磁力起动器)
22、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路标)
23、煤巷采用锚杆支护时,必须进行。
(顶板离层监测)
24、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要坚持“、、”三并重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
25、集团公司强化的三基工作是指、、。(基层工作、基层管理、基本素质)
26、井下防治水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是指、、、、。
(探、防、堵、截、排)
27、煤矿雨季三防是指、、。
(防暑、防汛、防雷电)
28、“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3)
30、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停止作业)
二、简答题:(20题)
1、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哪些图纸?
答:1)矿井地质和水文图纸;2)井上、下对照图纸;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线路图。
2、突水预兆是什么?
答:透水征兆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什么?
答: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营业区域发生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安监局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2、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室,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及单位或作业现场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明确整顿内容和期限。
3、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6、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如何行动?
答: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哪些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论述题:
1、集团公司“1+6”安全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是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这一核心理念。“6”是牢固树立6各思想观念:“隐患可控,事故可防”的思想观念;“注重细节,细节制胜”的思想观念;“安全是用人的先决条件,培训是员工的最大福利”的思想观念;“工作在现场,管理在现场”的思想观念;“安全就是业绩,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观念;“建设安全系统工程”的思想观念。
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3、2005年8月31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有哪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答:2005年8月31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4、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
答题要点:要杜绝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就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二是防止瓦斯引燃,三是防止瓦斯灾害事故。
1、防止瓦斯聚积和超限的措施有: 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瓦斯检查、加强排瓦斯巷的检查;
2、防止瓦斯引燃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的基本原则是:严禁一切非生产火源,对生产中可能引燃瓦斯的电火花、爆破火焰、摩擦火花及明火等火源和热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3、防止瓦斯灾害事故的扩大。这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二是要在矿井中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A、技术措施:(1)实行分区通风,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工作面应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2)简化通风系统,不用的巷道都要及时封闭;总进风巷和总回风巷间距不得太近;(3)搞好综合防尘;
(4)编制周密的预防与处理瓦斯煤尘、爆炸的救灾计划;(5)救灾要迅速、无误。B、安全装置主要有: 防爆门: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爆门或防爆井。反风装置: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隔爆设施:隔爆设施是根据瓦斯或煤尘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与火焰的速度差的原理设计的。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在前,隔爆设施可隔离或扑灭随后而来的火焰,使爆炸灾害
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