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地与启动程序的正确适用_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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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地与启动程序的正确适用
——瞿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之辩护
作者:陈宁 李志鹏
[摘要]执行难是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难题。因此,在妨害司法诉讼的犯罪中,有一种犯罪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即《刑法》 网上通缉,2005年7月8日在杭州市对瞿某实施抓捕,2005年11月8日侦查终结移送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1月18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瞿某的犯罪事实有:
1、2004年6月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送达B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后,被告人瞿某于同月21日从其湖州办事处收回的150000元货款没有存入公司帐户里,而是私自转移,逃避执行;
2、2005年1月1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裁定和执行通知书送达B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后,被告人瞿某于2005年1月下旬伪造了一份461800元款项的虚假欠帐单,并于2005年4月26日提供给前往执行的执行人员;
3、法院执行人员于2005年1月11日和4月26日两次前往B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时,被告人瞿某均拒绝提供公司财产,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才交代了其隐匿配件的事实。后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强制执行,扣押了该批配件。经评估,该批配件价值为76846元;
4、被告瞿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仍继续隐匿公司财产,拒不如实交代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被告瞿某于2005年7月8日转移了一辆该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A64160号的海拉克斯YN85L的工具车。现该车已交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评估,该车与另一辆微型汽车共价值25000元。
„判决要旨‟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以(2006)龙新刑初字 终字
二、案件疑点及辩护:
笔者在接手瞿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后,对该案在程序上的两个主要问题深存疑问:
1、本案有执行申请人A公司向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区分局要求立案查处的报案材料,也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区分局出具的函件,该函并未明确认为瞿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的意思表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的依据是否合法?
2、被执行人B公司的财产均在浙江省,犯罪嫌疑人瞿某被指控的行为也均发生在浙江省,由龙岩市新罗区的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否合法?
此案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该两方面的程序问题进行重点辩护。当然,针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4项具体“犯罪事实”,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重实体而轻程序是法治观念粗糙的表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无法保障上诉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本案立案程序违法,所有证据的取得均不合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执行人是B公司而不是瞿某个人。如要追究单位犯罪的个人责任,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瞿某不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瞿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均不构成犯罪。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控告(如不告不理案件);其二,侦查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大部分刑事案件);其三,相关执法部门移送(部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2、在本案中,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是否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举报,或者自己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直接立案侦查呢?笔者认为: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必须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符合法律程序,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关直接立案侦查,势必造成以刑事诉讼程序强行代替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直接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局面,干扰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案件虽然必须由人民法院移送立案侦查,但执行申请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控告、检举犯罪亦是其法定权利。故,笔者认为执行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提出控告,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并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移送,而不宜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即使公安机关接获此等报案,也应当转交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
瞿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笔者在阅卷时发现在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批材料里有A公司的报案材料,也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情况的函件,公安机关在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载明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笔者在仔细阅读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发现,函件仅简要阐明了尚有大部分款项未得到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瞿某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该案至今仍未执结。全文并没有认为瞿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的意思表示。显然,立案侦查完全是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一厢情愿。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擅自决定立案侦查的行为明显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立案查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瞿某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又没有认为瞿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足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为瞿某有不配合执行的行为,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单方决定追究瞿某的刑事责任,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是违法的。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该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瞿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龙岩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因此,犯罪结果地在龙岩市。
笔者认为公诉人的主张是错误的:首先,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与犯罪结果地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盗窃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