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_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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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展开,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诚信择业,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地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南通职业大学按招生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选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与招生工作挂钩。就业率、就业状况要与招生计划、招生数量、招生的结构与层次相联系,把就业率作为招生计划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就业工作方针与原则

第五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开拓毕业生就业新途径,实现我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就业工作原则。

第七条 倡导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的择业原则。

第三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成立南通职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按要求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该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培育校园就业市场,组织、协调本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双向洽谈活动,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4.协助各系(院)做好就业市场开发、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及就业基地的建设工作;

5.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广泛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毕业生信息;

6.对已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和管理;

7.审核、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毕业生的派遣事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

8.对各系(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9.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教育和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0.组织编写就业指导材料、教材、统筹安排就业指导课,做好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11.办理毕业生违约、改派等事宜;

12.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做好协调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系(院)两级负责制,各院成立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院)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工作,鼓励各系(院)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各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按照学校统一布置开展各项工作;

2.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3.结合各系(院)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关心毕业生的就业并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4.对本系(院)的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提供就业咨询与

服务;

5.全面负责本系(院)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主动收集,发布就业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6.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认真审核推荐表的内容,填写推荐意见,按时完成推荐表的制作工作;

7.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

8.组织本院的招聘、洽谈活动,用人单位到系(院)招聘时,须在招聘前的1的工作日向学生处报送招聘信息,并在就业网上公布,促进资源共享;

9.制定、报送各系(院)毕业生就业方案;

10.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就业市场的预测及调研工作,全面了解学生的就业状况与社会需求;

11.负责领取、发放毕业生报到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本系(院)毕业生的离校工作和就业工作总结;

12.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就业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鼓励和倡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第十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行的招聘会,供需见 面,双向选择,并应通过本人自荐、学校推荐、亲友介绍、就业市场等多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录用关系,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实行就业率通报制度。各系(院)要实事求是地及时统计毕业生就业去向。每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底始,学校每月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向校、系(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各系(院)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率公布后,系(院)如有疑义要及时与就业指导中心核实。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每人一套(一式四份),编号管理,毕业生只能用属于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

2.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3.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备案,毕业生、用人单位、人才中心、学校各执一份。

4.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内。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5.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派遣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签订完协议书后应及时将协议书交到各系(院)。依据省教育厅的规定,毕业生若在学校上报就业派遣方案之后上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则须等到后续派遣时才能办理派遣手续。

6.毕业生如因升学、出国留学、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的,须及时将空白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

7.就业协议书如有遗失,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所在各系(院)分管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公示7日后,如无异议,学校学生处凭用人单位接收函予以补发。

8.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协议书,不得转让、伪造、挪用、涂改、复印,否则视为无效,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9.毕业生如以丢失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原因重新取得协议书后被查实原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且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若毕业生再要求改变就业单位,则对前一签约单位构成违约,毕业生违约手续办理的一般程序为:

1.原签约单位提供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协议书;

2.违约毕业生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原因;

3.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原签协议书及签好学院意见的个人申请到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报到手续,但须在《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有“结业生”字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按规定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 毕业生应于离校前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体检。对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暂办理报到手续,允许其回家治疗休养,凡一年内痊愈的,可列入下届毕业生就业方案就业;一年后仍未痊愈的,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1.自报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将自己退回的;

3.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或学校的;

4.其他违反就业政策法规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的期限为两年,截止时间为毕业派遣后第二年的5月30日。逾期按在职人员规定办理,省教育厅不再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见通职大2006[22]号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之前颁布的规章制度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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