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理论学习思路 提升执法为民质量_理论学习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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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理论学习思路 提升执法为民质量
宜州市法院人民法院 罗成均
摘要:当前,全市正在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五大工程”、“五个年”活动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做为一个基层法院,紧紧将这些活动相互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科学发展,加强理论转化效果运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到法院工作的实践中,就是要求法院理论为指导,在保证审判质量、效率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法,以提升执法为民的质量。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的扎实开展,使得法院的广大党员干警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为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呈现出健康、快速、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我党划时代地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伟大目标,强调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这一举措,也基层法院干警队伍提供了一个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宜州市法院结合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立足我院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对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教育、执法经验交流的常抓不懈,使执法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理论水平,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
一、高度重视理论学习对实践工作的指导意义,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全市正在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五大工程”、“五个年”活动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紧紧将这些活动相互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科学发展,加强理论转化效果运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学习讲话精神的热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统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思想。当前,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区各地发展的重要核心竞争力。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五区”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把“生态文明模范市”列入其中。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模范市,对广西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把广西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优势保护好、发展好、发挥好、利用好,真正把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广西的发展竞争力。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迎接挑战。
(一)增强生态文明保护意识
围绕生态文明模范市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内涵的理解,不断更新司法理念,通过审判的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引领和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针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紧密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荒漠化日”、“湿地日”和全国“植树节”、“爱鸟周”、“科普活动日”等节庆或纪念活动,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图书、网络等媒体,有效借助科普画廊、宣传栏等设施,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关注生态、热爱自然的生态文明观念,养成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切实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家庭和个人,让全社会每个成员都自觉承担生态责任和生态义务。
(二)加强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是以提高环保执法能力为条件。首先,要整合现有的环保执法力量。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和组织环境监察上下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不法企业排污行为。其次,要加大投入。重视与环保、林业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有效打击破坏生态文明的不法行为。最后,通过培训,使环保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相应的执法知识和能力,通过增加、更新装备来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质量,这些都能更有效地加大环保力度,完成环保执法任务。再次,强化对法律的运用能力,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做到执法时能正确适用法律。
(三)强化与生态保护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动
强化联动司法,与环保、林业、公安、水务、卫生、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建设生态文明模范市的强大合力。五要加强法制宣传,要推动环保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上街头,大力宣讲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件,帮助企业排查环境矛盾隐患,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法制维权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切实保护各族人民的利益,推进全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团结进步是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坚实基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一项全民工程,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充分尊重和体现各族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好党的民族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运用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进步。
(一)加强干警队伍理论教育,保障各民族群众利益的实现 广大法官应当着力提升做好民族团结的各方面能力。民族风俗习惯的迥异,各民族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社会纠纷的多发性决定了必须用法律的方法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用多元的思路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稳定和谐是各族人民群众确实利益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双赢
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公正裁判与利益平衡的辩证关系,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尽最大可能积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以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共赢为原则,积极引导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尽可能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成诉的案件,要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判后答疑、思想教育、司法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息诉罢访。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调处预警机制,加强信息预警研判,提前介入,主动靠上,积极妥善地化解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大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把集中处理突出信访问题与完善经常性信访工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老户、集体信访和越级上访案件。要做好每一起案件的教育疏导、说服解释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
谐稳定。
(三)发挥法院参社会管理创的延伸性功能,实现公共政策功能和法制的统一
法院的基本功能是终结纠纷,但其又绝不止于此。现代法院的功能由这一基本项又有多重延伸。延伸性功能是指以基本性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而依托产生的功能,是人民法院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创新更加广阔的一方天地。
1、公共政策功能的建立与发挥
在政治领域中,中国法院长期被视作统治集团决策的执行工具。尤其用以巩固统治集团对敌对者的打击。至于内部的权力制约以及决策事项亦未被赋予法院。因而法院只是一个重要但地位相对边缘化的机构。然而,从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看,既然权力制约都属必要,那么法院在解决各种纠纷时,当遇到立法与行政所未涉及或涉及甚少的事宜,显然不能拒绝审判。相反,基于法律与事实考虑,作出自己的判断,应是法院职责。由此,法院事实上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审判案件包括新类型案件,形成判断,参与公共事宜的决策。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在特殊背景、特殊情境下,有些民族问题与矛盾缺少法律及政策的规范,但法院不能拒绝审判,会在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过程中,具备建立并运用公共政策的功能。
2、宣传法律、传播法律文化,实现法制统一的功能
中国推行法治的过程,实际上是倡导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倡导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提高全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素养,培养他们对法治的忠诚,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张旗鼓地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功能终结纠纷过程中,直接接触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法官们通过富有智慧的工作,依法公正裁判,阐明法律,辨法析理,就是宣传法律、传播法律文化,起到了实现法制统一的功能。
三、借助理论学习契机,提升执法能力和为民办事的能力 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的扎实开展,使得法院的广大党员干警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建设得到进一步
完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为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呈现出健康、快速、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
公民利益无小事。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排除一切非相关因素,准确理解法律原则和法条精神,最大限度地保证个案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个案的公正努力营造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以建立“大立案”体系为主导,进一步完善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要突出抓对案件审限的管理,杜绝了超审限案件发生。同时,要配套建立案件跟踪评查制度,由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使审判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依法加快办案速度,以快捷的审执减轻民忧
如今,群众打官司最担心案件久拖不决和久拖不执,对此,我院将下大力气,寻找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一是制定出相关的审判管理规定,实现对审判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保证最低限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二是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调解等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简便方式缩短简单和有条件案件的审理周期。充分发挥我院作为全省调解先进单位的优势,提倡民事案件多调解少判决,在保证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同时,努力探索、创新快速调解的方法和途径,结合法院工作,促进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更加重视办案效果,以积极的态度关心民益。
法院在保证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最佳保护,努力追求良好的裁判效果和执行效果。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死抠法条的作法;坚决避免因简单思维,不考虑办案效果而引发消极影响的现象。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复杂形势下,要使案件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是对人民法院的重要要求和重大考验。为此,应该加强对法官效果意识和裁判方法的培养,使每一个法官在办理每一件案件中除了考虑法律问题外还要有政治眼光和效果意识,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觉寻求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继续改进司法作风,以优质的服务减少民怨。
极少数法官工作态度生硬、办案作风差是一段时期以来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活动方式与表现是否文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文明,不仅要求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也要求文明执法和善于执法,工作态度要热情周到,工作作风要严谨踏实,回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因此法院要继续完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法官审判时行为规范》、《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要求法官要切实做到立案不推不拖,审判严谨规范,执行文明高效。要继续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极少数法官身上存在的工作态度生硬粗暴、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等问题,以公正、文明和富有亲和力的司法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赖。
(五)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以透明的审判满足民愿。
司法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社会也越来越关注。尽管近年来我们十分强调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但开放力度仍然不够,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首先强化法官要有开放意识,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其次是继续强调依法公开审判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审判信息和重要新闻,满足公众对法院信息知情的需求。加强与市委、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