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_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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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
一、年度检查
(一)重点审计单位提供资料 2.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声明书;
3.上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复印件);
4.上年度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复印件);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未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8.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2017年度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
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年度检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打印审核完成后盖章、签字);
10.2017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汇总表; 11.2017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明细表; 12.决算数额与财务账面数额差异说明;
1.关于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13.对财务账面数额与实有数差异说明,涉及资产损溢的,提供损益证明资料;
14.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 15.2017年12月31日各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询证函 16.各往来款项明细表;
17.2017年12月31日各实物资产盘点表;
18.各项实物资产权属证明; 19.已确权房产明细表;
20.已确权土地明细表;
21.已确权车辆明细表;
22.实物资产无权属证明、使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说明;
23.本期对外投资变动的批复、协议;被投资单位2017年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投资收益上缴资料;
24.本期出租出借资产变动的批复、协议;出租出借收益上缴资料;
25.上年问题及整改情况说明; 26.其他。
(二)书面审核单位提供资料
1.关于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2.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声明书;
3.上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年度检查)》(复印件);
4.上年度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复印件);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未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8.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2017年度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
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打印,审核完成后盖章、签字);
10.2017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汇总表; 11.2017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明细表;
12.决算数额与财务账面数额差异说明;
13.对财务账面数额与实有数差异说明,涉及资产损溢的,提供损益证明资料;
14.2017年12月31日各银行账户对账单、调节表; 使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说明;
15.本期新增实物资产权属证明; 16.已确权房产明细表;
17.已确权土地明细表; 18.已确权车辆明细表;
19.实物资产无权属证明、使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说明;
20.本期对外投资变动的批复、协议;被投资单位2017年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投资收益上缴资料;
21.本期出租出借资产变动的批复、协议;出租出借收益上缴资料;
22.上年问题及整改情况说明; 23.其他。
二、初始登记
1.关于办理产权登记占有登记的申请; 2.产权登记占有登记声明书; 3.单位设立的相关审批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未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产权登记占有登记工作自查报告;
7.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2017年度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打印,审核完成后盖章、签字);
9.2017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汇总表; 10.2017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明细表; 11.决算数额与财务账面数额差异说明;
12.对财务账面数额与实有数差异说明,涉及资产损溢的,提供损益证明资料;
13.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
14.2017年12月31日各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询证函; 15.各往来款项明细表;
16.2017年12月31日各实物资产盘点表; 17.各项实物资产权属证明; 18.已确权房产明细表; 19.已确权土地明细表; 20.已确权车辆明细表;
21.实物资产无权属证明、使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说明;
22.本期对外投资变动的批复、协议;被投资单位2017年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投资收益上缴资料;
23.本期出租出借资产变动的批复、协议;出租出借收益上缴资料;
24.其他。
三、变动登记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等基本情况变动的,需要提交:
(1)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2)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3)上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年度检查)》复印件;(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变动的除提供以上四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1)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2)与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审核完成后盖章、签字);(3)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与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5)资产处置批复文件;(6)与对外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7)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四、注销登记
1.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2.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3.清算报告;4.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5.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6.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7.上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8.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审核完成后盖章、签字);9.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0.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五、主管部门
1.关于同意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的申请;
2.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初始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报告(部门参考格式)。
注:单位报送资料需附资料清单(无法提供资料的需注明原因),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