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管理办法_学生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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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校内学生的常规管理,严肃校规校纪,建立优良的班风和校纪,充分发挥榜样的积极作用,带动全体学生积极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细则
1、学习成绩优秀,品德良好,经班内民主评议,政教处核实,学校审批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品德良好,经班内民主评议,政教处核实,学校审批授予县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优良,品德良好的学生干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在班级工作中是班主任的得力助手,品德良好,经班内民主推荐,政教处核实,学校审批授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学校推荐,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授予县级及以上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共青团员,能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能起表率带头作用,并能积极协助团支部开展工作,学习成绩优良,品德良好,经团支部民主推荐,校团委核实,校党支部审批,授予校级“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由校团委报请上级团委授予县级及以上级“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5、各班团干部,学习成绩优良,品德良好,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能开拓性的开展班级团支部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经班级团支部民主推荐,校团委核实,校党委核实,校党支部审批,授予校级“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由校团委推荐报请上级团委授予县级及以上级“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每学期一评。
6、品德特别良好,经班主任推荐,政教处核实审批,授予校级“德育标兵”荣誉称号。“德育标兵”每月一评并张榜表扬。
7、一贯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品德高尚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奖励,并记入该生升学档案。
8、见义勇为,坚持正义,敢于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奖励,并记入该生升学档案。
9、学生干部能大胆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但因其它原因未能评上“优秀学生干部”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奖励,并记入该生升学档案。
10、在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奖励,并记入该生升学档案。
第三条
奖励类别
1、物质奖励。
2、荣誉称号。
(1)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2)授予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3)授予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者。
(4)授予校级以上“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者。
(5)通报表扬。
(6)事迹突出受记功奖励者。
(7)校内授予“学生单项标兵”荣誉称号者。
3、奖励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处分细则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1、迟到、早退、旷课、逃学、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
2、小偷小摸,据他人财物为已有。
3、追逐打闹、吹流氓口哨,言行粗俗极不文明。
4、抽烟喝酒,打牌赌博。
5、拉帮结派,串联串门。
6、不服从教育,顶撞、侮辱、诽谤、打骂教师。
7、以大欺小,恃强凌弱。
8、敲诈勒索,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或校内团伙打架斗殴。
9、穿拖鞋、染黄发、男生蓄长发、衣冠不整、女生穿孩耳环、戴戒指、涂指甲油、烫卷发,仪表不端庄。
10、进出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厅等娱乐场所。
11、造谣生事、起哄喧闹。
12、勾肩搭背,翻越院墙。
13、随手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污染环境。
14、不遵守交通规则,制造安全隐患。
15、损坏公物,破坏公共秩序。
16、故意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者。
17、不认真做操,不积极参加活动、劳动。
18、中伤他人,制造流言蜚语,侵犯他人隐私。
19、屡教不改,顽固不化。20、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处分类别
一 班级处分
1、警告批评,2、停课反省,家长加强监管,作书面公开检讨。
3、约见家长,通报情况
4、赔偿损失
二 学校处分
1、通报批评。
2、记过。
3、记大过。
4、留校查看。
5、若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所作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在日常管理中,凡是出现本条例未能涉及的违纪情况,均由班主任配合学校政教处酌情处理。
第六条 奖励与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奖励审批程序
1、“通报表扬”,“记功”奖励,班主任提名,政教处核对批准,或报校长批准。
2、校级“三好学生”、“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标兵”由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初审上报,政教处核实审定,报校长批准。
3、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经团支部民主评议,报校团委审定。
4、县或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经班级民主推荐,政教处初审,校长审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5、县或县级以上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经团支部民主评议,校团委初审,校党支部审定,报上级团委批准。
二、处分审批程序
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由由班主任配合学校政教处核准,校长审批。
第七条
撤消处分程序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每月至少向班主任或政教处交一份书面形式的思想汇报。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如若没有出现违纪行为,并且在各方面均有明显进步,考察期满后,由本人写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字,报政教处备案后由校长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