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_与劳务分包工程结算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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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

工程建设实践中,承包商为了控制成本、转移风险,往往将属于简单劳动的劳务进行分包。但是,因为对劳务分包不甚明了或者其他原因,实践中的劳务分包产生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直接将工程分包合同的名称改为劳务分包而合同的内容不做改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被认为是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可能受到上级单位、行政机关的处罚;有的与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当发生纠纷后,一方往往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防范法律风险,有必要了解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以及其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的区别。

一、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及法律特征

201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劳务分包做出了规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没有总承包等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4、按现行《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的发包方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的工程,劳务分包方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不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二、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合法的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 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同意;而总承包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的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肢解发包的区别

1、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人和不同的承包人时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并不承担责任;而劳务

分包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签订劳务分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方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要注意劳务分包只有木工、砌筑、抹灰等13种(详见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因此,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内容须涵盖在这13种劳务分包范围之内。另外,对方派往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合同内容指向的对象只能是施工劳务。切不可为图省事仅仅将施工合同改改名称,或者为其他目的而签订内容不仅为劳务的合同。需要说明,包工包辅料的也应归入劳务分包的范围。

3、使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03年8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可参考使用。

相关法条: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已废止)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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