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优秀)_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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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8年2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依法履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政府预算草案及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三条

常委会初步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和政府部门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审查、批准本级决算;改变或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及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的情况或者听证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常委会可以通过公开预算信息、举行预算听证等多种形式,扩大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人大代表和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经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算、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预算收入的初审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初审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常委会提交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草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最迟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提交。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常委会报告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可用财力以及其他预算编制方面的情况。

根据需要,财经工委可以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了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情况,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定预算听证与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自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起,常委会通过预算听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天前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提交常委会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包括:

(一)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其中,收入科目列到类、款,支出科目列到项,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二)按规定分类的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四)部门预算(含直属单位)支出明细表;

(五)除部门预算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安排表;

(六)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表;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明细表;

(八)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天前,常委会举行预算听证会。预算听证项目和听证时间由财经工委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证的预算项目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应当有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天前,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内容包括审议区本级预算草案、审议部门预算草案、听取预算听证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等。

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恰当,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四)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将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函告区人民政府。

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向常委会反馈修改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报送常委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之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的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征收、解缴情况;

(五)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六)按规定收纳、划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七)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上年结转资金使用与当年资金结转情况;

(九)当年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情况;

(十一)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财政性基金、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三)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五)财政年度收支平衡及政府财政性融资情况;(十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十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融资、财政性基金的设立、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增减或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听取常委会的意见。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分别向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和税收征收进度表,并按季度报送收支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委会备案:

(一)上报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上级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三)本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五)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有关法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应当一并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的情况。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年度审计范围。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听取常委会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将审定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件,向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收支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调整草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和说明,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对预算调整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情况;

(四)调整后是否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编制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和决算的比较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四)区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六)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闵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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