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云南省创新扶贫机制试点县管理暂行办法_云南省精准扶贫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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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创新扶贫机制试点县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13 17:29:41

为推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工作,创新扶贫开发机制,探索资金、权力、责任、任务到县的扶贫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扶贫资金的到村、入户率,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试点县的确定

(一)试点县确定的基本条件:党委、政府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有如期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积极性;扶贫开发工作措施过硬,有解决温饱的成功经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益好;贫困人口较少、贫困发生率低、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对较高;属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其。

(二)试点县确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全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经济综合指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占有耕地资源。人均粮食产量)、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肉类占有量)、农村贫困规模和程度(绝对贫困入口、绝对贫困发生率)等指标,加上权重进行综合测算,提出如期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试点县的名单。征求各地州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昭通市威信县、昆明市禄劝县、曲靖市富源县、楚雄州永仁县、红河州泸西县、文山州文山县、思茅市普洱县、大理州弥渡县、保山市施甸县、迪庆州德钦县、丽江市永胜县、怒江州泸水县、临沧市临翔区为试点县,开展创新扶贫机制试点工作。

第二条创新扶贫机制的内容

从扶贫对象的确定,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透明度、公开性,贫困农户的参与性,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持续性,项目资金的整合与项目管理权限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第三条工作任务

试点县实行一年一定工作任务,一年一考核的方式管理。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所规划的扶贫任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与各县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的年度建设任务与年度工作目标。

第四条工作方式和原则

试点县扶贫开发工作要依据扶贫开发规划,坚持以贫困村委会为基本单元,以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以项目建设为主要扶持手段,采取开发式扶贫的形式,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坚持四个原则:

(一)目标瞄准原则。要以尚未解脱解决温饱的特困人口(2003年底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37元)和初步解决温饱但不稳定的贫困人口(2 003年底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82元)为扶贫对象。

(二)广泛参与原则。农民是扶贫开发的主体,是主要的建设者和受益者。一切扶贫开发活动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农民的愿望出发,服务于农民,从扶贫开发项目选择到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要切实保证农民的参与。

(三)综合开发原则。扶贫开发要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四)可持续性原则。扶贫开发必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扶贫开发必须与计划生育、提高农村人口综合素质相结合;扶贫开发必须把提高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作为根本目标。

第五条扶持政策与措施

(一)列入《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l一20l0年)》规划的重点村建设、,温饱村建设、安居工程、特困民族乡、易地搬迁项目资金,按照总体规划给予安排扶持;

(二)以工代赈资金,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三)加大信贷资金规模。本着“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积极增加投放规模;

(四)相关部门的项目安排,围绕着安居工程的配套,即基本农田、五小水利工程、沼气、节能灶、经济作物、经济林果、发展大牲畜等项目进行配套安排;

(五)交通、电力、水利、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安排的项目对试点县进行倾斜。

第六条资金项目管理

(一)试点县年度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扶贫任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直接下达试点县。以工代赈资金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县根据省下达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已编制的扶贫规划自主整合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地(州、市)扶贫办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二)试点县应根据扶贫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按照项目安排扶贫资金。严格实施对象,优先安排最贫困的村和农户。项目的选择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广泛动员群众参与项目的实施。要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抓好项目建设工作。投资较大的项目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制,做到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公开透明。严格把关,确保扶贫物资质量。项目村要结合村务公开,张榜公布项目实施数量、建设内容、资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物资发放等情况。要切实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设施的使用效益。

(三)试点县要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各项扶贫资金,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认真执行资金回补报帐制、扶贫资金使用公示制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组织管理

试点县要按照“省级监督检查,地(州、市)督办、县负总责、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思路,在思维方式、领导考式、工作方式上力求新突破。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统筹,将扶

贫资金与扶贫任务、责任、权力挂钩,由县级扶贫部门为主负责,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的扶贫开发行为,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群众温饱问题,全面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进步。

试点县要将扶贫开发工作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各级责任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一)试点县每年要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向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试点县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项检查。

(二)省里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县的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同时各试点县要接受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对扶贫资金的检查。

第九条考核

(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与1 3个试点县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次年初试点县自查核对责任状中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初审验收,经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后,确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对部分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农民年人均占有粮食、全面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工程等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其他指标有两项以上(含两项)达不到标准的,检查验收不予通过。

(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和用扶贫资金平衡财政预算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入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追回被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各试点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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