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公估人管理办法修改版(试运行)_公估人案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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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公估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公估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公估人定义:按照双方协议要求,具备一定查勘定损经验的人员接受民太安委托,按要求完成车险公估委托任务,并按照双方约定收取费用的人员。
第二章 独立公估人业务管理
第三条 独立公估人必须按照民太安车险标准化工作流程完成民太安交付的车险公估任务,流程如下:
(一)独立公估人在接到民太安客服中心4008611888调度任务后,应在3分钟内联系客户,确定出险地点和事故经过,并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联系客户标准用语:您好,我是民太安公估服务人员xxx,受xxx保险公司委托协助您处理这次事故,请问你具体在什么位置?
(三)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电话反馈民太安客服中心。
(四)着装要求:独立公估人应着装整洁大方,搭配和谐,不能拖拖拉拉,留胡须长发,影响形象。
(五)相机要求:像素大小:640*480,日期格式:年/月/日/时/分。
(六)拍照要求:按照45度角度拍摄全景照、方位照、细目照、证件照和车架号等,1000元以下的损失案件需至少拍摄10张相片,大额损失需详细拍摄损失细目照,300元以上的配件需单独拍摄相片,另外,必须拍摄人车合影照。
(七)核实保险利益:核实车牌号和车架号与保单是否相符,核实行驶证是否有效,是否与车辆一致,核实车辆使用性质与保单是否相符,核实车辆是否存在保险利益转移等情况,一旦发现不符,调查取证,取得证据后,第一时间反馈民太安客服中心。
(八)核实驾驶员情况:核实驾驶证是否有效,核实驾驶员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实是否酒后驾驶等,一旦发现不符,调查取证,取得证据后,第一时间反馈民太安客服中心。
(九)核实出险地点和原因:核实事故真实性,通过勘察道路情况、现场情况、轮胎印痕、碰撞部位、碰撞高度、现场散落物等确定事故原因,一旦发现不符,通过调查笔录、走访目击证人,丈量核对等取得证据,并协助交警取证,取得证据后,第一时间反馈民太安客服中心。
(十)事故损失确认:确认事故损失部位后,对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需予以剔除,并拍照确定标的损失,三者财产损失数量、损失程度、财产类型,现场清点列出损失清单,对车上货物确认数量和损失情况后,应取得货运清单和发票等。
(十一)现场处理完毕后,现场需出具一份现场查勘报告,详细记录以上出险情况和查勘意见,并将处理的情况和现场情况反馈民太安客服中心。
(十二)现场查勘完毕后,协助客户到修理厂定损维修,并现场监督拆检拍照,对需要更换或修复的配件,需拍摄拆检前后相片和特写照,并用手指指定受损部位拍照,如有涉及吊装发动机事故,需拍摄吊装过程等。
(十三)对明显受损的配件,需让修理厂出具损失项目明细和金额,对待定件和可修可换配件,独立公估人需在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指导下决定是否换修。
(十四)独立公估人处理完毕以上事宜后,对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独立公估人可现场出具定损报告,对于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的案件,独立公估人需在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审核后才能出具定损报告。
(十五)独立公估人应在当天24:00之前把处理案件的所有资料上传到民太安车险公估运营系统中。
(十六)案件通过审核后,独立公估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邮寄到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收到后当天将资料和发票一同邮寄保险公司。
第四条 独立公估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与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联系沟通,随时解决问题,提高案件处理时效。
第五条 独立公估人应按照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的要求,提供事故损失的相关相片、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复勘和车辆修复后的核查工作等。第六条 民太安客服中心负责回访独立公估人处理的案件,并对独立公估人进行分析评价。
第七条 民太安品质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指导独立公估人的案件,并对独立公估人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独立公估人人员管理
第八条 独立公估人一旦接受民太安的委托后,必须服从民太安的管理,按照民太安的要求第一时间完成车险公估任务。
第九条 独立公估人作为一个项目管理,民太安指定专人负责。第十条 设立沟通机制和申诉机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奖励和处罚的,独立公估人可直接与项目管理员沟通,保证处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设立淘汰机制,对不合格或者严重道德风险的独立公估人,将直接予以淘汰。
第十二条 独立公估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电话畅通。
第四章 独立公估人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公估人费用支付比例:按照民太安收到公估费(剔除税金)的60%支付独立公估人费用。
第十四条 费用支付方式:独立公估人的案件通过审核后,由独立公估人提供费用发票,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独立公估人指定账户。第十五条 独立公估人不能收取公估费现金。
第十六条 独立公估人的案件发票由民太安各个分公司开据。第十七条 独立公估人的案件开票完毕后,即可支付独立公估人费用。
第五章 独立公估人奖惩管理
第十八条 关于异常案件,通过独立公估人的调查、取证和走访得到充分合理的拒赔或销案后,并取得民太安和保险公司的认可,民太安按照保险公司奖励金额的70%向独立公估人支付奖励费,独立公估人收取奖励费后,不再收取费用(奖励费不低于费用)。
第十九条 独立公估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假案未发现,而按照正常案件处理的,对民太安造成损失的,将给予独立公估人处罚并不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独立公估人因自身原因对非本次事故损失而未剔除的,由独立公估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独立公估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险金,或者串通被保险人、修理厂等恶意欺诈,提供不实情况等,独立公估人应赔偿民太安有关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民太安不再支付独立公估人费用,情节非常严重的,民太安将直接诉讼法律。
第二十二条 独立公估人因工作态度、技能或职业操守而被投诉的,经查证属实,民太安将扣罚独立公估人50%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一旦发现独立公估人恶意制作虚假案件或者遭到因工作态度投诉恶劣的,民太安有权直接终止独立公估人的协议,情节非常严重的,民太安将直接诉讼法律。
第二十四条 独立公估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执行的,每发现一个问题,将给予处罚100元,在费用中扣除。
第六章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民太安是指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客服中心是指民太安设在各个分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品质管理人员是指民太安设在各个分公司的品质管理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独立公估人从事查勘、定损和取证等工作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民太安制定的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维护民太安声誉,正确处理好民太安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独立公估人对民太安的商业资料和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民太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处理。
车险公估业务运营中心
服务网络管理部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