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规程_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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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及我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

二、受理范围及权限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受理权限:泰城城区规划内以及全市范围内举办实施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养为主的学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城区规划以外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个人为外地户口的,须有举办地社会组织或有举办地户口的个人以一定资产予以担保后,方可申请。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泰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规程

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校长为聘用的,校长应与董事长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学校教学管理出现问题时应承担的责任。

3、学校管理人员:①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②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③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须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

定资产20万元以上(不含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①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②办公场所:有办公用房。③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④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

(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程序;⑧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文件: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5、举办者非本地户口的,还需提供举办地社会组织或有举办地户口的个人的担保证明。

16、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办理程序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行领取相关申报资料,并进行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

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现场勘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组评估意见,局召开专题进行研究,同意设立或筹设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其中同意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6、相关事项办理: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办理时限

民办学校审批原则上在每年6月份、12月份审批两次,每次审批前一个月内受理相关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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