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公安局2001天公捕011号邓中天_天津市公安局局长简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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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2001)天X公捕字第011号

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男,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XX区XX路5号楼13门401号。

简历:自幼读书至大专,1995年6月从天津市XX专科学校毕业,到中国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人身部实习,1996年3月,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2000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天津市第三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涉嫌盗窃一案,由群众举报发现,于2000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现押于天津市第三看守所。

根据本局依法侦查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犯有下列罪行:

犯罪嫌疑人邓中天在中国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便起了歹意。2000年12月23李,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XX区XX路XX号5楼21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五十鞋子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美元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XXXXX,金额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xxxxx,金额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0。案发当天,吴伟家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钳子、螺丝刀一把,失主吴伟和邻居李亮的证人证言一份,犯罪嫌疑人邓中天供述一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特提请批捕。

此致

天津市XX人民检察院

局长:2001年1月20日

附:

1、证据清单一份;

2、失主及证人证言一份;

3、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三看守所;

4、犯罪嫌疑人邓中天卷宗材料共5卷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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