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_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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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司法助理1032 张佳丽

31摘要 行政法是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与其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原则。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诱惑方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关键词 钓鱼执法;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伦理立法

上海孙中界案、西安设伏抓嫖经舆论媒体的报道,得以曝光于太阳底下。这种执法方式备受人们的关注,由此而引起人们对行政法的反思。这与行政法原则相违背,让无辜公民遭受经济精神损失的同时,从根本上也在挑战着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损害了执法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及法律威信。在法治社会中,执法部门就应该依法执政,执法人员应该秉公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问题

“钓鱼执法”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也叫做执法圈套(entrapment)。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叫“诱惑取证”类似。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被亵渎、被挑战,执法部门蜕化为敛财集团,这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一)取证方式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协、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者他组织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襄有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得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但“钓鱼执法”的取证手段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

(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该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法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基础的,如果实行、执行行政法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办事,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只有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办事,法才是“万人之上”。王立军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在滥用国家给予的权力“统治”着一座城市,我不禁感慨: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一支正直不阿的执法队伍和社会监督将走向何路?

合理性原则是为了将规则与裁量等行政要素有机结合而使行政决定更加科学,同时要求行政在合法的前提下,进一步考虑立法精神、目的、合理动机等要素。比例原则就是要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衡量,保证行政决定合乎比例又较为妥当。此原则注重行政效率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结合,上海孙中界事件中孙中界激愤之下断

指以证清白,虽然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但城管部门的执法并没有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事实上已给相对人造成了很大范围的不利影响。

(三)滥用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权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引诱的方式使普通公民陷人圈套而发生违法行为,强制制服当事人,并且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罚款,这种行政行为明显存在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政府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赋予,但不等于的是政府机关可以肆意滥用公民给予你们的权力,政府是在为人民服务,不是要人民替你们服务,这点上通常主次颠倒。

(四)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在“钓鱼执法”案件中,“钓鱼执法”立案、调查、处理一气呵成,并且是由同一批执法人员来实施,与行政处罚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有较大出人。“钓鱼执法”先有诱惑,后有违法,再有调查,有时甚至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与调查同时进行,这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非正当性应无争议。

二、“钓鱼执法”的对策

(一)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健全监督机制是规范行政权力运用,提高行政水平的需要。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权力实施、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并使之规范化、法制化。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的方式上看,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组织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党的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行政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在塑造行政人员的负责任行为的过程中,公众参与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社会公众利益表达作为对行政人员行为责任或道德品质的一种特殊的评价和调控方式是纠正行政人员行政伦理失范的一个重要的监督工具。当前应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促进广大群众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和参与。

(二)行政伦理立法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遏制行政伦理失范必须加快行政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来维护行政伦理的纯洁性。这一点在许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香港都已付诸实践,它们相继制定了行政官员道德法典、国家公务道德法规和防止行政人员行贿受贿、贪污腐化、严重道德败坏和涉及利益冲突的道德规范,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应该在原有法律上不断不断地扩充深化,逐渐形成一个完善合理公正的行政法体系。

同时行政法观念的薄弱是导致违法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进一步学习执法规范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人员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活动,以及经过这种努力所形成的相应道德情操和达到的道德境界。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行政人员自身的素质才是解决“钓鱼执法”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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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单 位:法硕学院2008级4班 学 号: 0801221186 姓 名: 赵 兵时 间:2009年12月13日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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