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进城务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4]33号)_农民进城务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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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作办公室

关于公布农民建房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4]33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办: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通知》(财政综字[2004]5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建房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231号)。

经省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规定对农民建房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免收。

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0]23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24号)。

三、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各市州财政、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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