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厂财务单据管理规定_财务单据单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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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程鞋厂财务单据管理规定
为加强单据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现对各部门财务单据的签署、使用及传递作出如下规定:
1. 各部门经手之财务单据(包括外来单据及自制单据)经签署核对后一律不得擅自挖补、涂改,否则对当事人以每单50元罚款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按损失金额追究当事人责任。
2. 各部门经办、使用之财务单据必须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完整送交财务部核算。对于残缺、遗漏、散失单据影响财务核算者,每单处罚5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按损失金额处罚。
3. 原则上供货商送货单据一律统一由原料仓或专属部门签收。如特殊情况下确需代签,务请将物料连同相关单据及时、完整送达原料仓或专属部门。在此单据传递过程中造成单据遗漏、散失者,对当事人进行每单5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者,按损失金额处罚。
4. 开发部所购物料可不入原料仓而直接由本部门签收管理。单据签收及物料管理由板房文员负责。
5. 板房文员必须确保所经办单据齐全、完整,不得挖补、涂改,并及时送达财务部核算。对于擅自涂改或遗漏单据行为同上处理。
6. 各部门制单或签单一律使用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水银笔或红色墨水,违者罚款50元/单处罚。
7. 各部门所经办单据一律对外保密。未经财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外单位或向其提供复印件,违者罚款200元/单处罚。
8. 未经财务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到财务室拿取或翻
阅任何财务单据或文件,违者给与200元/人次处罚。
9. 各部门经得财务部同意所借出之单据使用完毕后务必及时完好归还财务部。否则对当事人进行每单50元处罚,对工厂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者按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10.以上条例同样适用于成品仓相关员工。望各部门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财务部
2007.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