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_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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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矗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征地补偿费存在拖欠现象。截止2004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补偿费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万元,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农民对征用土地不是很欢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人员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就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对今后的生活普遍感到忧心忡忡。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的实惠,生计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将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虽然我市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做好保障工作。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作为盛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2、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富民”工程来抓。

毋庸讳言,征地、用地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矛盾和困难,不是农民造成的,更不是农民的“无理取闹”,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用地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甚至是层层盘剥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部分失地农民“生产无地,生计无方,生活无着”。这种剥夺性的土地开发,不管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有悖于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也违背了我们党发展经济的初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出发,监督和审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征地、补偿行为,督促本级政府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经济来源比原来宽泛和稳定。

3、人大要对已往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珍惜和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鉴于目前征地、用地如此混乱的局面,各级人大有必要开展一次土地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征用土地是否合法?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是否规范?对农民的征用补偿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围而不用的土地?是否存在“开而不发”的工业园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人大要督促本级政府抓紧解决。坚决纠正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转让农村土地,随意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剥夺农民合法权益,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二是要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防止出现“要地不要人”、一次性“了断”的做法,在征地的同时,就要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三是要全面构建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设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4、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目前土地征用矛盾较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较多,地方人大有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和强制力的决议、决定。省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要抓紧启动这个问题的立法程序,使得这项重要工作,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野之内,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之上,纳入“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中,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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