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行政调解,见习人民法官为人民_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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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背
景下,也给我国推荐行政调解带来了诸多启迪。然而矛盾无处不在,冲突在所难免,如
何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实现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如何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妥善处
理?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
求新期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思考。
一、我国行政调解的现状
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并未禁止当事人双方达
成和解。由于历史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于纠纷的解决有明显的“厌诉”倾向,更
愿意通过“私了”的方式来化解纠纷。私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当事双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私下解决问题。这种方式简便、及
时又不伤和气,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厌诉”的心
理并不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私了”并非与法治不相融,实行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
上法庭。特别是在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
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
效果的特点。为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
当事人和解协调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
持司法为民的新要求。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意义
1、可以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行政审判和判决耗时耗力,并
且容易引起上访、申诉等现象,浪费各种资源。通过和解解决行政争议,能够使双方当
事人均得到满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无论对当事人还是法院来说,都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一点在处理原告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方面更为典型。
2、能够有效缓解对抗,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和解,行政主体通过
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而且能够消除其
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由于和解过
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能够在中立方法院的指导下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有
助于息诉罢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
3、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不足,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瑕疵的情况下,行政和解可以使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改善行政机
关的强势形象。法院通过协调工作,也能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更好的行使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4、有助于改善行政诉讼的外部司法环境。行政诉讼和解有助于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抵触情绪,减少地方的行政干预,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