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预算支出进度管理办法_南水北调进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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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预算
支出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预算高效完成,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办机关各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办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预算包含年初批复预算及年中批复的调整预算在内的全部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明确责任分工。各级预算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财政预算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财政预算的组织实施、执行进度、合法合规和绩效结果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财政预算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督导、协调。
未进行督导、协调,或督导、协调不力导致财政预算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各部门须指定1名预算管理员具体负责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确保达到预算支出进度要求。
第六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执行承担直接责任。各预算单位应于收到年初预算批复的一周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及项目实施计划,分项目、分月编报本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用款计划,报办公室财务处,坚决杜绝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未编报用款计划而无法支付资金的情况发生。
各预算单位未按以上要求报送,或报送的进度计划不真实、不完整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对于上年结转结余和本年批复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在财政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项目执行进度。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于确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导致财政资金被收回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我办印发的《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项目预算调整流程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或调整项目内容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办公室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快报,并附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实行监管。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采取召开会议、实地约谈、信息通报、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强化预算执行责任,督促各有关预算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推进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检查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
未及时整改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各预算单位负责 3 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列为北京市南水北调目标考核内容,以推动各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
各单位预算支出进度应与时间进度匹配,凡没有按时达到预算执行进度规定目标的(不可抗力及市南水北调办统一调整项目除外),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追究预算单位负责人责任。
执行预算进度“一票否决”的规定,凡6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50%的单位,取消单位年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凡12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95%的单位,取消其单位领导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推进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预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开支未列入预算的支出、转移财政资金等各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指预算单位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人员。第十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京调办 „2011‟27号文废止。
附件:
1.预算执行进度用款计划表(格式)2.预算执行快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