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_长城钻探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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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境外单位所在国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HSE国际部是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 1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境外单位遵守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辆定期检测、年审和与车辆相关的安全环保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驾驶人(包括非职业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交通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并统计上报。

(八)负责车辆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管理考核评比工作。

(十)负责公司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与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十二)参与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和理赔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装备、财务资产、培训、人事、物资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安全职责:

(一)生产协调部门负责生产车辆运行和道路运输的风险防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外雇及租赁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进入公司内部运输专业市场施工作业队伍的准入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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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备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辆和职业驾驶人的保险工作,审核保险方案,并做好车辆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四)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驾驶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人事部门负责驾驶人的配备、岗位变更和能力评价管理工作。

(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配件的采购管理,保证车辆配件必须为原厂或通过公司市场准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本单位的交通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专业的领导负分管责任。

第七条 国内各单位要设置或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超过100台车(含)的单位,每百台车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0至99台车的单位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少于10台车的单位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境外各单位要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一、二类单位和车辆数超过20台(含)的— 3 —

三、四类单位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境外单位所在国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定期对本系统工作进行专项审核。

(五)负责本单位所属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负责配合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损失确认工作。

(八)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及事故档案建立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交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十)负责与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业运输公司(车队)要设置独立的交通安全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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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机动车数量达到10台(含)以上的单位,要按建制车队管理;同一区域施工作业的同一单位零散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建立非建制车队,按建制车队管理;为不同区域的国内外部市场项目部服务的零散车辆,按车班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管理、机动车辆管理、运行控制等相关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定期审核。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交通环境、季节、生产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分类别、分级别、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要包括:

(一)国家、驻外单位所在国家、行业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3ABC管理、防御性驾驶、车辆机械常识。

(三)运输货物的相关性能指标和危险信息的识别。

(四)车辆所配备相关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五)GPS应用与管理。

(六)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教育。

(七)特种行业的专业培训。

(八)安全驾驶经验交流和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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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知识。

(十)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十四条 对新上岗和调换车型的驾驶人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第十五条 针对交通肇事、违章驾驶人举办交通安全专项学习班,分析事故及违法违章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重大节日、特殊时期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季节性教育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半年组织对车管干部进行一次考试;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一次考试;每年对驾驶人进行一次防御性驾驶技能考核,考核率达到100%。所有成绩均计入驾驶人个人HSE业绩档案,作为员工晋级的必要条件。特种车辆驾驶人要根据具体业务要求进行定期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利用安全例会、班前讲话进行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实行出车前安全交待,对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进行安全提示。

第十九条 对驾驶人培训要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二十条 车队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驾驶人、车辆、运行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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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车队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出车前安全讲话、周安全例会、月安全动态分析及工作总结会。

第二十二条 车队要实施3ABC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任务、车辆、驾驶人,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实现动态过程管控。

第二十三条 车队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3ABC风险管理台帐、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驾驶人安全行车档案和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等资料记录。

第二十四条 车队要实施《交通运输HSE指导书》和《交通运输HSE检查表》。长途运输、大型搬迁等重点运输任务,必须编制《交通运输HSE计划书》,进行风险识别,制定控制和削减措施,责任到人,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车队要加强对7座以上载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长途车辆的管理,做好危险路段、特殊天气的风险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做到重点控制、超前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非生产运行车辆实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启用封存车辆,需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启用。

第二十七条 长期外出执行任务车辆,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安全行车措施,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长途运行车辆执行安全教育、车辆状况、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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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三三”制审批。载客车辆执行长途任务时,行程在400公里以内的,到所在HSE监督中心审批备案;行程超过400公里的,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备案,严控夜间行车。特殊时期执行升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长途行车范围,派车单由行政正职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 无建制车队的单位,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驾驶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驾驶人实行机动车辆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执行《机动车辆内部准驾证管理细则》(附录1)。

第三十二条 驾驶人执行任务要持有电子路单,路单要标明用车单位、乘车人、任务、地点等内容,严格按照路单要求完成任务。境外车辆实行双向派车单制度,出发地点及目的地车辆管理人员双方签发派车单。同时,执行定时汇报制度,任务完成后,要立即返回车队,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回场登记。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在行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车辆保险卡等有效证件;驾驶特种车辆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驾驶人要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车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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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HSE)现场检查表。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不得将车擅自交给他人驾驶。第三十六条 对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的人员,安排跟车实习,经考核合格并核发准驾证后,方可单独驾车。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载客客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三十七条 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车行驶2小时,要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如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确需连续行驶超过8小时,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三十八条 境外单位对车内乘客超过3 人(含)的长途车辆和营地与井场之间往返的上下班车辆,要指定跟车人负责行车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禁强令驾驶人违法违章行车。驾驶人是所驾驶车辆的属地责任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车辆存在严重隐患。

(二)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规定,或超员超载。

(三)行车路线、地点、用车单位等与路单不符。

(四)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或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

(五)指令超速、抢行、占道、口头派车等违章指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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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拉运危险化学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七)车辆安全设施不完善。

(八)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九)有其他违章、违法驾驶指令的。

第四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车手续不全;

(二)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

(三)酒后驾车;

(四)疲劳驾车;

(五)驾乘人员行车中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六)不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交警指挥驾驶;

(七)行车中强行超车、强行会车、争抢车道、占道行驶、弯道超车、坡路超车等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争道抢行;

(八)超员超载;

(九)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电子控制等系统以及轮胎、喇叭等关键部件存在不安全隐患运行的带病驾车行为;

(十)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

(十一)穿拖鞋驾车;

(十二)驾车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喝饮料等。

第四十一条 特种车辆驾驶人、非专职驾驶人管理。

(一)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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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人要具备5年以上驾龄,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必须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理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零散长途任务驾驶人、夜行任务驾驶人、长期单独驻外值班驾驶人出行车辆要执行定时汇报制度。车辆管理单位根据任务及路途周边环境变化,提前与驾驶人沟通,拟定定时汇报方案。

(三)非专职驾驶人因工作需要,驾车超出本人工作区域或节假日驾车的必须报单位主管交通安全领导审批。

(四)非专职驾驶人不得驾驶规定以外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公司驾驶人内部调转,驾驶人必须持有个人安全行车档案,执行转岗适应性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调转手续,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装载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车辆,严禁在居住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机动车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检验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境外单位执行所在国相关法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机动车辆申报登记制度。各单位在办理完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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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手续后,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做好HSE信息系统、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系统的录入工作。境外单位在处置自有车辆时要按所在国法律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籍手续。严禁公司产权车辆外借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使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安全带、灭火器、GPS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急救包、拖车带、临时停车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及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国内山区作业和境外作业的皮卡车要安装防翻架。做好车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禁止人为关闭、拆除、损毁、破坏随车安全设备与设施。GPS管理执行《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细则》(附录2)。

第四十七条 规范悬挂车辆号牌,粘贴技术状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及尾气检测合格标志,并齐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国内所属机动车辆,要到公司指定机构进行车辆年检。未到指定机构进行车辆年检的,各单位不得核销发生的费用。境外车辆按照所在国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一)各单位要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或所在国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编制检查表,对车辆每日出车前要进行一次检查,不合格车辆一律不得使用。

(二)各单位每季度、车辆管理单位(科级)每月、建制车队每周持标准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确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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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后,方可出车,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三)对排查出的机械故障和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HSE信息系统的要求,建立完整车辆生命周期的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新车购买原始资料,车辆运行状况,年检情况、保险情况,安全检查及整改,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事故记录,直至报废。

第五十一条 特种工程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得坐人。第五十二条 禁止外部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挂靠本单位;禁止公车私用、公车旅游。

第五十三条 生产运输车辆要在前门外喷涂自编号、单位等车属标识。车属标识样式、位置要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车属单位要按国家或境外单位所在国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规范机动车出租、租用交通运输经营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辆出租要符合如下规定:

(一)严禁将机动车出租给自然人;

(二)要对承租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承租方,不得出租机动车;

(三)要签订机动车出租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方对机动车安全运营和各类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四)出租行为仅限于机动车,不得安排公司驾驶人驾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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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机动车;

(五)出租车辆要在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租用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与法人企业发生机动车租用行为;

(二)要对租用机动车及随车驾驶人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三)要与出租方签订机动车租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方仅有机动车使用权,出租方拥有经营管理权,对安全运营和各类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四)租用车辆在使用前要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和资质审查,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场所、道路等,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安装防火帽。

第五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载运危险品车辆要办理相关通行手续,悬挂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除外)及所租赁车辆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要安装与公司监控系统兼容的GPS 车载终端设备(行车记录仪)。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依据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持表检查,检查人员要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违章行为、隐患和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配备路检夜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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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酒精测试仪、测速仪、数码相机、望远镜等检查所需的设备设施,不断完善交通安全检查手段和检查方法,保障行车安全。

第六十三条 检查要求

(一)公司每半年、各单位每季度、科级单位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检查。

(二)公司、各单位、科级单位(车队)要开展雨季、冬季、重大节日等特殊时段的专项交通安全检查。

(三)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单位路检夜查每月不少于8次,并下发交通监督通报。

第六十四条 交通安全考核

(一)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HSE绩效考核。

(二)公司每半年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公司、建制车队“3ABC示范车队”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三)各单位每季度对所属车辆管理单位日常交通管理情况检查考核一次;

(四)科级车辆管理单位对所属基层车队每月检查考核一次,考核率为100%。

第六十五条 交通安全奖惩执行《交通安全奖惩管理细则》(附录3)。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作业地所在国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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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地理条件和文化背景等具体情况和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HSE国际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长城钻探〔2008〕164号)、《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境外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HSE委〔2009〕52号)同时废止。

附录:1.机动车辆内部准驾证管理细则

2.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3.交通安全奖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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