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优惠政策草案六_侯马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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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二五
期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
促进项目建设的优惠办法
(草 案)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我市建设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抓住山西国际陆港区建设的机遇,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参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民生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山西省政府批复的侯马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一步探索试验区的产业功能,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规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投资导向的项目,在立项、土地供给、财税金融、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保障等方面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在山西国际陆港区投资项目建设,除享受陆港区关于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土地供给
第一条 同等条件下对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最高期限办理,土地出让金可执行国家规定最低出让标准。
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下,可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相应年 1
限的使用权。其中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项目,可采用备案制,按农用地管理。
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性质除外)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项目土地补偿基金,用于新建重点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补偿。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征地补偿基金3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土地收益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创办企业园、产业园,由投资者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企业园、产业园内生产性用地按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标准测算和供应面积;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园区内配套供给综合用地,用于建设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配套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其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可允许对地面建筑物分户办理产权证。
第四条 投资人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其土地收益市本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财政扶持
第五条 新建重点鼓励类生产性工业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情况由市财政予以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据所得税、增值税实征税额,第1-2年分别按市财政留成部分的100%、80%予以奖励,第3-5年分别按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40%予以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据所得税、增值税实征税额,第1-2年分别按市财政留成部分的80%、60%予以奖励,第3-5年分别按市财政留成部分的40%、30%予以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据所得税、增值税实征税额,第1-2年分别按市财政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第3-5年分别按市财政留成部分的30%、20%予以扶持。
第六条 投资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50%予以扶持;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30%予以扶持。
第七条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当年新招本地职工100人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建商贸物流项目;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新兴服务业项目,自项 3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2年内,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第八条 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100%、80%、50%给予扶持。新认定国家、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市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扶持政策。
第九条 投资循环利用、资源节约、节能环保项目(需经有关部门确认),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50%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30%予以扶持。
第十条 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搭建政银、政企合作平台,向新设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允许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业务。新设分支机构自建办公场所,免费提供10亩建设用地;租赁办公场所,连续3年按场所租赁费用20%每年予以补助。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营业税市财政留成部分50%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招商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倾斜。对于服务项目建设贡献突出的,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万分之一给予现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于贷款余额连 4
续2年下滑的,由市政府提出黄牌警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告。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换项目、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额70%的部分,按其2%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100%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等类型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鼓励投资兴办旅游企业、会展企业,对于在我市引进举办全国性、全省性旅游节庆活动或会展活动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市内企业生产产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取得国家级、省级单项技术质量进步奖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在山西国际陆港区保税核心区、物流配送区、出口加工区内投资园区建设和引进兴办商贸物流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配套协作企业和各类服务型企业,5年内按企业缴纳各项税额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积极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生产基地,5年内按企业缴纳各项税额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将跨区域总部设在侯马,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开办费30万;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一次性补贴开办费20万元。
第十八条 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税前奖励。
规费优惠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交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属代省、市收取的,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下限标准收取;属本级的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运输、通讯等配套建设,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和公益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同时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进入企业园、工业园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依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优惠,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优惠30%;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优惠40%;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惠50%。其他所有地方行政性事业收费,全部免收。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招商项目全程推进服务责任制。对重点招商项目成立协调服务领导组,明确一名市级领导牵头,确定一个部门联系,成立一套工作机构,从项目引进、签约、审批、建设到竣工投产,全程跟踪服务,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促使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达效。
第二十五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招商项目的审批、公司的设立、税收、进出口备案登记,用地申请、报建等前期事项,由市招商主管部门牵头,政务大厅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联审。审批权在本市的,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上报手续,提供一站式、一条龙“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省等各级专项政策资金扶持范围的,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教科等部门负责,优先申报,争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放宽投资领域。生产类企业在办理前臵审批时,工商、质监等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类证照。
第二十八条 侯马海关为市重点项目出口贸易设立通关专用通道,执行“便捷通关程序”,优先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核销手续以及货物通关手续。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优先给予重点企业办理出口免检、报检、绿色通道等审批、上报事宜。
第二十九条 工业园区提供“六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排水、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工业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的“三通”(供水、供电、通路),由相关部门优先协调满足。
第三十条 布局在铁路、公路沿线适宜区域,进出货物超过100万吨/年的工业和物流项目,由相关部门协调铁路、公路部门建设货运专线。生产性企业在原材料运进、产品运出时,实行“特殊通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托劳动力供需平台,根据企业需求输送各类技能型人才,无偿为外来投资企业招聘员工,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地职工按全额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市委、市政府经评定后给予政治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出在我市落户申请,经市招商部门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 8
手续;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优化服务环境,实行“两帐一单”,设立检查企业的廉政阀和服务企业的110,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绿色保护,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检查、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企业检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未遵循规定程序获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我市产业支撑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另行议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引进外来投资并取得成功的中介人(项目立项时受投资方指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财政给予中介人奖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公职个人以及部门、单位,根据考核办法给予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引进、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时,项目单位要与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产品产量、产值额、纳税额 9
等并确保如期实现。不能如期实现的,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优惠办法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向市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征地补偿、税收优惠分别按先缴后补、先征后奖的办法进行,经市政府审定后,由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9月 日--2015年12月31日。国家、省和临汾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办法中未列出的或者新出台的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条款申请享受。凡此前出台的侯马市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