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通知_国家奖学金评选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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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班班主任:

我校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我院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将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1、全院共有国家奖学金名额7名,12届毕业班以及2011级新生班不参与评审,学院其余12个班各推荐一名候选人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学院将从12名候选人中择优评选出7人,作为正式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23名,学院每个班级推荐2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2011级新生班不参与评审)。对于各班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学院将严格进行资格审核,最终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班级推荐的没有评上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符合励志奖学金的条件,可以参评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名224名。每个班按班级人数的30%进行推荐(休学、参军和在外学习的同学不计入班级人数)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人数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参选资格进行考核审查,并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

二、评选要求

(一)、此次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各班主任应及时告知全班同学,在班级进行民主选举,并对申请的同学进行严格审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各班主任将班级电子汇总表及申请人申请书(纸质、电子版均要)、申请表报送学院学生办公室,由学院进行再审,最终将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进行公示。

(二)、此次评选条件请严格参照《塔里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塔里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塔里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选。

(三)、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能两两同时享受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向班主任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请各位班主任务必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12点前将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书》(纸质版、电子版均要提供1份)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3份,正反面打印)、《班级电子汇总表》(电子版1份)交至学生办公室。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向班主任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请各位班主任务必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12点前将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纸质版、电子版均要提供1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1份)、《班级电子汇总表》交至学生办公室。

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向班主任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书》,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请各位班主任务必于2011年10月9日上午12点前将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书》(纸质版、电子版均要提供1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1份)、《班级电子汇总表》交至学生办公室。学院将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调查情况进行审核。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要在入校后品学兼优、成绩优异(不能有挂科情况)、综合素质高;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要在入校后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要在入校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请各班主任认真组织班级同学做好此项工作,学院将在2011年9月27日下午6:00召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会议。审核时如发现上报学生条件不符合评选要求,将取消本班该生的参评名额,届时学院将把名额分给其他班级。附件:

1、《塔里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塔里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塔里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附件及该通知在信息学院教工群qq共享中-信息工程学院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材料。

信息工程学院 2011年9月22日

附件1 塔里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7]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规定将当年国家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我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具体评审办法

1.本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报给学院;2.学院复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在公示完后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4.学校上报:学校将最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塔里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财教[2007]1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对照申请条件,每学年根据学校通知,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学院,并递交《塔里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助学管理办公室。

3、助学管理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上报至审批。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6、各学院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塔里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教财[2007]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1、来自贫困地区、贫困县或其它地方的学生,其月生活水平相对低下;

2、家中多子女在学,父母所得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在校学生。此类学生需提交家中各成员的详细生活资料;

3、由于家庭变异、丧父或丧母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

4、家中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的学生;

5、父母为下岗职工待业或所在单位效益不好的家庭困难子女。

此类学生应根据其实际家庭收入和他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待父母再就业,生活得到改善之后,取消其相应的资助。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程序和发放办法

1、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兵团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比例划分到各学院,由各学院进行评选,学校审核后将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兵团教育局备案;

2、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每年按10个月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继续享有本学年的国家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本学年内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的;

3、向学校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塔里木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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