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出路_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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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首先,具有明显的自发性和灵活性。其自发性表现在大多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主创办。其灵活性体现在:合作组织在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户自主经营权的前提下,以服务为宗旨,很好的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它了解农民需要什么,需要多少,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农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内容的需要参加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自由入退;在经营方式上,实行盈余返还,灵活多样,给农户带来实惠,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次,大部分由农村能人发起和创办,同时其素质和能力水平又决定合作社发展的状况和程度,突出地表现为一定的“能人效应”。无论是梨树县还是鱼台县的农村合作组织,都很好地反映了这个问题。所谓能人效应,是指农村能人的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在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农民合作社的生死存亡。农村能人依靠自身所拥有的丰富的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以可贵的奉献精神为合作社发展出钱出力,积极筹划;以较为敏锐的市场意识,摸爬滚打开辟市场,开发好的合作项目,使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第三,具有符合时代经济发展的新内涵。与旧合作社相比,新型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利益的基础上成立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它以对内服务和非赢利性为宗旨,以对外组织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是具有很强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因而,就其性质而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改革开放后产生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并以农民为主体,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遵循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这就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可以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可以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提升农民的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农村进一步发展开辟了新道路。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发展中具有新的功能。其一是明显提升了农民的自我服务、自我组织、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能力。在梨树县的实地调查中,我们看到合作组织的活动和培训,普遍培养了社员的自我意识、合作意识、市场意识,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农民的孤立和封闭状态。在合作社中,农民“可以获得新的知识、新的观念、新的技术资源。因此,它有助于人们得到更强的胜任感和个人效能感”。其二是加强了农村资金融通和农民之间的经济联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原子化”的状态,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非政府组织而不是权力组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与政府等其他社会强势集团平等“议价”,在合作与妥协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而是实现和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其三是缓解了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1
梨树县的合作社还修建了自己的饲料厂,促进了规模养殖,有效推动当地养殖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得到了周边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赞誉,也初步显示了新合作经济的突出优势,有效克服了一家一户进市场难的问题。其四是减少生产成本,在增加农民收入和积累方面有明显效果。梨树县和鱼台县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证明,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社是现阶段增加农民收入和积累的重要实现途径。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又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同时,通过扩大产业链条,还可以获取加工环节的收益,逐步完善,可以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长效机制。
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合作组织认知普遍不足,观念转变滞后,存在严重的历史和心理负担,是制约新型合作社发展的思想困境。抽样调查表明,有48%的人不了解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约有37%的人表示了解一点,表示比较了解的占10.5%,而真正了解的只有4.5%。当问及“今后是否愿意参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时,90%的农民表示愿意参加,只是“不了解”,“没有机会”参加。这说明农民对新型合作组织的需求很迫切,有广阔的前景,但其发展尚滞后于农民的需要。可以看出,当前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的困难,由于农民组织化思想和形式来源于西方,在中国缺乏合作的传统,因而,应积极引导和转变农民的落后观念,重塑合作组织在农民中的形象,让农民从心理上真正接受合作经济,是提高农民组织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前提。
农村教育相对落后,农村人才严重流失,缺乏懂得合作知识又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制约新型合作社发展的人才困境。调查中,笔者走访了部分乡镇的学校,发现师资力量普遍薄弱,校舍、教学设备十分陈旧,农村教育仍处在令人堪忧的境地。即使培养了一些人才,也大多流向城市,据了解,梨树县的大学毕业生回县城工作的只有5%左右,回农村发展的几乎没有。另外,山东的不少村庄大量有文化知识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使农村人才更为稀缺,农村现有人才相对于农村发展需求来讲,只是杯水车薪。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起人往往是农村能人,他们都具有相对较高的文化水平,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说服力,同时又是乡村社区的非正式权威,对村庄有较大的影响。这些“懂理论、会操作、留得住、用得上、养得起”的农村能人,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总体来看,农民合作社的第一代领导人,大部分素质较高,领导作用发挥较好。一方面,新型农民合作社总体运行良好,社员对合作社比较满意,另一方面这些合作社普遍都面临着合作社发展后继无人的困境。
合作经济组织不适用相关经营领域的准入法律规定,无法进入农村相关经营领域受益,经济实体难以形成,是制约新型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困境。调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前,主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合作组织难以批准成立;合作社法出台以后,主要因为合作社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入相关的经营领域受益,难以发展。如果农民建立了强大的合作经济组织,便有了平等“议价”能力和与其他经济组织公平谈判、“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市场的不公正待遇。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如吉林省梨树县闫家资金互助社,山东省鱼台县姜庄合作社,由于某些法律政策规定不适用,很难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无法正常地从事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不能依法保护自身利益和及时解决现实问题而发展缓慢。在目前众多会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起人对协会的操纵度是很大的,这也亟须法律来规范。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颁布落后于实践,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往往只是泛泛而谈,强调力度不够,落实更难,新型农民合作社需要优惠政策供给。只有完善合作组织法律体系,调整相关法规政策,允许农民合作社进入生产、销售、经营领域,不断强大经济实体才能迅速发展起来。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村人才培养,提高农民素质,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宽松的舆论氛围,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基础。农村人才的匮乏和农民素质的欠缺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无法独立的学习和了解合作知识,没有能力制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等,必须有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推动和扶助。笔者认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戏剧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合作社进行广泛的宣传,转变不利于发展的落后观念,化解农民对合作经济的误解,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宽松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培训班,让农民了解合作知识,懂得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明白合作的价值和意义,并逐步形成合作文化,是合作组织发展的迫切任务。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必然需要大规模专门合作人才,因而,合作社人才的规模培养是推进中国农民组织化、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条件;建立支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农民合作组织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上面热、下面冷”的不良局面,即政府对推动合作社发展热情很大,但农民反应平淡,这是因为政府不了解农民的合作需要,不能根据农民的现实需求提供合作服务,很难给农民带来切实的利益;另一个难题是没有好的合作项目,没有产业带动的合作仍然无法改变农民“原子化”的自然经济状态,发挥不了合作组织的优势。正如一位合作社发起人总结合作社失败的原因时所说,“合作社的成败关键是,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合作项目”。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存在“邻里效应”,只有找到好的合作项目,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以产业为核心带动合作组织发展,带动农民低成本的进入市场,让农民看到实际利益,农民才会积极参加合作组织。所以,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要了解和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求,遵循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律,树立典型,循序渐进,先示范后推广,发挥典型的模范带动作用,这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的有效途径。
深化乡镇政治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供给,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条件。调查发现,由农民自己发起的合作组织占合作组织总量的比例还很小;而且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尤其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社面临着难以获取贷款,农村市场封闭,制度空间狭小的发展困难。因而,必须深化农村配套改革,推进乡镇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尤其在免除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为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国家应加快县域内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健全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网络,重组和建设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加大对农民的小额信贷力度,缓解“支农”资金供需矛盾,逐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支农”为主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共同发展,有序竞争、全方位支农的新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采取优惠的金融政策,是农村广泛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条件;另外,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有利于增加合作社的合作内容和自身积累。政府不仅要进行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为合作社发展拓展制度空间,而且要在税收方面采取减税、低税或免税政策;在政策上资助,如政府的赠款、补贴、贷款、担保、投资、订货合同、转让土地及建筑物等。于建嵘提出现阶段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官权退、民权进、严法制、正官德”[4],这一提法切中时弊。公权从乡镇一级退出,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等民间力量的生长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合作社立法体系,使合作社能依法发起建立,依法规范管理,依法健全运行机制,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保障。笔者考察的新型合作组织运行大多比较规范,有健全的机构设置,有规范的章程和制度;但有些合作社账目混乱,资金使用出现各种问题,有些甚至破产;有些合作社因为没有合法地位无法得到贷款和资助,受到社会的“歧视”,甚至早期有的被污蔑为“法轮功”组织。因而,政府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采取政策对农民组织的支持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农民组织化是难以稳步进行的。因而必须完善合作社的立法体系,做出政策调整,明确其独立的市场地位和可以进入的市场领域。从根本上说,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应有的独立市场法人地位得不到解决,其发展就很难进入正轨,更难以有效的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尽快完善合作社的立法体系,使合作社依法建立、依法运行、依法规范、依法保护合作社的正当权益,才能使合作社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进而以市场法人的形象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产生市场带动作用,发挥合作优势,产生合作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