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_常州职称受理时间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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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职称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和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名称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初定、申报评审、确认、认定和参加全国有关执业资格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分国家系列和地方系列两种,分别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第四条 通过职称管理机构初定和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主要包括:

(一)国家系列:

1、高等学校教师(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3、技工学校教师(教员、三级实习指导老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老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老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老师);

4、中小学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5、工程技术(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6、卫生技术(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

7、法医专业(法医士、法医师,主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8、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9、农业专业(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

10、经济专业(经济员、助理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11、会计专业(会计员、助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2、统计专业(统计员、助理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13、翻译专业(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

14、播音专业(三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

15、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16、律师专业(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

17、公证专业(公证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18、艺术专业(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二)地方系列:

1、综合工程(机械、冶金、电子、化工、纺织、轻工、交通、建设)工程(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经济专业(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3、会计专业(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统计专业(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5、医药经营管理专业(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6、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档次一览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国家系列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网络程序员、网络设计员);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税务师;

(四)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六)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七)物流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八)法律顾问资格;

(九)国际商务师资格(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

(十)监理工程师;

(十一)造价工程师;

(十二)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十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十五)执业药师;(十六)执业中药师;

(十七)国家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十八)卫生技术(医士、药士、护士,医师、药师、护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十九)价格鉴证师;(二十)房地产估价师;

(二十一)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十二)注册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二十三)注册城市规划师等。

第三章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或报考范围

第六条 我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或报考条件,均可申报、报考国家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申报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初定条件

第七条 综合素质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八条 国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

(二)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九条 地方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中毕业,经本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合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2)高中毕业,经本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合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技校、职高毕业或取得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中专、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专业不对口者,需经本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合格)。2、能力条件:

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2)中专毕业或取得区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受聘员级3年以上;(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能力条件:

能够掌握、应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对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非本人原因至今尚未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6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4年以上。

第十条 镇、村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一)幼儿园二级教师(员级)资格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能力条件:

能够基本掌握幼儿教学基本知识,具有胜任幼儿教育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技巧以及制作教具玩具,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幼儿园一级教师(助理级)资格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担任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考核合格,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满1年,考核合格,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能力条件:

能够较好地掌握并运用幼儿教学基本知识,业务能力较强,教育效果较好,具有胜任各学科教学和开展各项活动所具备的组织能力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技巧,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职称申报,经区职称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

(一)员级晋升为助级条件:

1、基本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中专毕业或取得区职称管理机构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受聘员级4年以上。

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40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技术总结一篇。

(二)助理级晋升为中级条件:

1、基本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以及本专业大学专科层次专业证书(证书须经职称管理机构认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2)大专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

对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但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评审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8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6年以上。

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40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总结和论文各一篇。

3、外语条件:

(1)属国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或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条件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凡取得中级或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的人员,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3)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职称外语条件限制(下同):

①对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小学教学、群众文化、文学创作、艺术、社区卫生、思想政治工作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③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④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了国家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⑤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⑥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人员;

⑦在区辖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均需提供本人取得的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合格证书。

4、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下同):

(1)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不受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限制。

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评审条件及要求按上级各系列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级晋升为副高级条件:

1、基本条件: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以上,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2)大学本科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4)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72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总结一篇,论文二至三篇。

3、外语条件:(1)属国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或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条件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凡取得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的人员,在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4、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评审条件及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副高级晋升为正高级条件:

1、基本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72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总结一篇,论文三篇。

3、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评审条件及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

(一)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中毕业,经本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员级技术职务满5年;(2)高中毕业,经本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员级技术职务满4年;

(3)技校、职高毕业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大专学历,担任本专业员级技术职务满3年(专业不对口者,需经本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合格)。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32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技术总结一篇。要求重点考核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3、能力条件:

能够掌握、应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中毕业,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满7年;(2)高中毕业,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满6年;(3)中专毕业,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满5年;

(4)大专毕业,担任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满4年(专业不对口者,需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5)本科毕业,担任本专业助理级技术职务满3年(专业不对口者,需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继续教育32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技术总结和论文各一篇。3、能力条件:

能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1)高中毕业,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满7年;(2)中专毕业,经本专业大专水平考试合格,担任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满6年;(3)大专毕业,担任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满5年;(4)本科毕业,担任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满4年。2、业绩条件:

任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40学时,提供反映本人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技术总结一篇和论文二篇。

3、能力条件: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现代科技管理知识;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方法,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能够指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六章 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国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五条 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掌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只要符合相应的破格条件,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破格申报评审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助级职称:

1、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担任员级技术职务满5年;

2、区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文件或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获区先进工作者或其它相应奖励者(以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

4、在专业技术的改造、发明、创新以及推广应用、组织管理实施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5、年销售达3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和正、副厂长(经理);

6、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近三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专业文章1篇(2000字以上,下同);

2、获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近五年来获得市业务主管部门2次以上表彰者(以文件或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4、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者(以批文或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5、区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重点新技术推广组织者(前三名);

6、在专业技术的改造、发明、创新以及推广应用、组织管理实施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7、年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和正、副厂长(经理);

8、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专业文章1篇;

2、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近五年来获得省业务主管部门2次以上表彰者(以文件或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4、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者(以批文或获奖证书为准);

5、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重点新技术推广组织者(前三名);

6、在专业技术的改造、发明、创新以及推广应用、组织管理实施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以获奖证书为准)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年销售达8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和正、副厂长(经理);

9、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七章 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系列职称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二)。第十七条 申报地方系列职称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三)。第十八条 职称申报程序:

(一)国家系列职称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初定和评审条件的申报对象,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分别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2、单位统一申报时须提供《武进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市场的申报对象可委托人才市场代理申报。

3、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送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4、申报材料经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初审后转交区职称办公室,对推荐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各系列主管部门。

(二)地方系列职称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初定条件和评审条件的申报对象,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2、单位统一申报时须提供《武进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市场的申报对象可委托人才市场代理申报。

3、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送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经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初审后再转交区职称办公室。

第八章 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学历及职龄条件:

1、初级:

(1)高中以上学历,可报名参加经济、会计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或高中以上学历,可报名参加统计初级资格考试;(3)中专以上学历可报名参加审计初级资格考试。

2、中级: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统计专业工作满6年,可报名参加经济、统计中级资格考试,从事会计、审计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名参加会计、审计中级资格考试;(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5)获博士学位。

(三)其他条件按各专业有关报考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及实施

(一)根据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要求,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设立相关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评审委员库成员资格由区职称管理机构审定和认可。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坚持德、能、勤、绩考核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时应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对象,提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意见。

(三)区职称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充实评审委员库成员,并对评审委员库成员进行政策、业务的定期培训。实行评审资格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5年。建立评审委员资格年审制度,对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评审纪律等行为的评委成员,应取消其成员资格。

(四)区职称管理机构按照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情况编制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国家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地方系列综合工程职称评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区职称办公室在收到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初审材料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召开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会议,经局领导核准后办理发文、发证手续。

(五)评审时由区职称管理机构负责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执行委员一般为9名。评审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执行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六)区职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文公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单。第二十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明确岗位职责。

(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单位依据岗位设置实行自主聘任上岗,每个聘期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的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除外)。聘任期满,经任期考核合格后办理续聘手续。未聘或低聘人员,未聘或低聘期内不得计算本专业工作累计年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的学习,参加继续教育考核的成绩,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记载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二)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每结业一门课程,继续教育按20学时计算;在省、市以上专业学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每一篇分别计算继续教育80学时和40学时(合著者学时数可均分)。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和破格条件者,申报地方系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分别通过中专、大专和本科水平培训考试并合格(结业证书须取得区职称办公室或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的认定)。中专水平考试指与本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三门基础知识和一门专业知识的中专课程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200学时;大专水平考试指与本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三门基础知识和一门专业知识的大专课程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250学时;本科水平考试指与本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三门基础知识和两门专业知识的本科课程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350学时。第二十四条 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转评和转升

(一)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评应限制在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之间横向进行,不应跨系列转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如所转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则应通过考试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

(二)转评、转升、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按上级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原则上会计、审计、统计之间;经济与国际商务之间可以转升。

第十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工资福利等待遇不相挂钩(经批准设置的特殊岗位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系列职称的人员,工资待遇在受聘的下月起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取得地方系列职称的人员,不与工资挂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位取得职称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企业单位按规定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可自愿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费及各项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职称工作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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