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_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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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文件 三门县审计局
三组„2010‟10号
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三门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三门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现将《三门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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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三门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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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日
三门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三县委办„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本级管辖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管理运用其所在单位全部政府性资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而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向县审计局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 的委托建议,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和利用制度、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制度、审计结果联合通报制度、审计结果诫勉谈话制度等,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类审计”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年底前,由县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书,县审计局据此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按照“专业胜任”原则组建复合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可派人参加审计组。
第十条
审计实施前,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并围绕审 ─4─ 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要明确审计进点时间、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审计纪律等。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送达。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取得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前公示。对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及内容、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纪律实行审前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审计进点至审计实施结束。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领导讲话。
(二)审计组长说明本次审计的有关事项。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为实现工作目
─5─ 标、任务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及取得的效果。领导干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三)全部政府性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1.任期内历年各类政府性资金收入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2.任期内历年各类政府性资金支出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3.任期内全部政府性资产管理情况及围绕全部政府性资产管理制定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
4.任期内重点支出项目及使用成效。
(四)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党政领导班子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的结果。
(五)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个人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履行经济职责中的主要不足。
(八)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要坚持“分工协作、及时沟通、职业敏锐、跟踪问效、注重证据、讲求效率、控制成本、文明审计”的现场审计工作原则,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不适用时,要及时按有关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内容。
(一)经济决策审计。
1.决策机制是否完善。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决 ─6─ 策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
2.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检查决策事项、决策内容是否遵循国家财政及经济政策;决策程序、决策方式执行是否规范;每项经济决策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3.决策目标是否实现。检查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无挤占、挪用、侵吞、转移资金等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经济管理审计。
1.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车船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等是否建立,执行是否有效,管理是否到位。
2.决策事项的有效组织和控制。包括责任人是否明确,实施过程有无违反相关规定,重大项目资金有无保障,合同管理是否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变化是否适时调整或审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监管是否到位等。
3.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合理性。检查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结构,分析其财政预算管理状况和可用资金的规模;检查全部政府性资金支出结构,分析其预算执行能力和行政成本控制能力。
─7─ 4.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资产有无失管、闲置、流失和损失现象。
(三)财政法规执行审计。
1.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以及自订政策的合规性。
2.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有无收入长期挂账或坐收坐支,有无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有无违规举债。
3.全部政府性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结算是否符合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支出中是否厉行节约,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现象,列支费用的票据是否合法合规等。
(四)经济管理效益审计。
1.任期内历年完成县考核指标情况及考核结果。包括各级各类奖惩情况。
2.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3.重大投资绩效。
3.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支出及资产管理绩效。
(五)廉洁从政审计。检查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公款、使用公有财产等情况,有无直接干涉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重大 ─8─ 经济事项的情况。检查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中有无违反规定决策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无长期借用公款、私费公报、兼职取酬等问题;有无利用职权在下属或其他部门、单位谋取私利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有无利用职权长期占用国有和集体资产,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无转移、挪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私利等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综合运用检查、监盘、观察、询问、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技术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和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察看和走访,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问卷调查等,依法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或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以权定责、以责定评、以评定审”和“评价什么就审什么”的原则,进行审计与审计评价。经济责任以外的其它责任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划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规定,对领导干
─9─ 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认定。正确区分不同责任的界限,审计评价要做到客观全面。
具体工作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工作环境,要注意前任的责任和后任的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集体决策的责任和个人决策的责任。对受审计范围限制或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可作事实表述,不作审计评价。
第四章 审计结果
─10─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导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认证意见,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县委组织部,报送县委、县政府、县纪委。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整改和落实工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审计局书面反馈执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应进行汇总分析,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通报会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参加。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努力形成监督合力,以保证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县委组织部定期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存入干部考核档案和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审计局负责解
─11─ 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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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2010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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