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研究_农业机械化研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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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研究

课题组长:李安宁

杨敏丽

成员:涂志强

恽竹恬

卓杰强

杨 锋

李二超

纵观国外农业机械化发展历程,在其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初期,毫无例外地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列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规范和促进本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40~70年代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韩国于20世纪90年代基本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其在财政、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支持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法规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但都把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作为政府支持农业的一个普遍性措施和有效途径,采取了具体的扶持促进政策措施,即使在其后的全面机械化发展阶段和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之后,仍然继续实行农业机械化促进政策,在已有的政策基础上有重点的强化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本国农业机械化的科学发展。因此,对这些国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将对我国制定、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要扶持政策

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是各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和WTO农业协议“绿箱”和“黄箱”政策,制定本国的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

——WTO“绿箱”政策是各国政府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领域。政府财政大多从以下5个方面实施国内支持,保障、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1)在由公共基金或者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各级财政可以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人员培训、培训设施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鉴定与检测、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种机械化农业示范工程。

(2)按照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提供救灾农用柴油补贴。(3)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投资支持,促进农产品产后处理技术,如烘干、保鲜等技术的发展。

(4)按照环境计划下的支付条款,通过资金投入,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与示范。

(5)根据区域援助计划下的支付条款,在政府支持下发展落后地区的农业机械化。

——利用“黄箱”政策,从效应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各国政府实际操作的支持政策主要有:

(1)向大型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机具的购买者提供直接补贴、长期优惠贷款,发挥政策调控功能。

(2)按照国际惯例对农用柴油进行价格补贴。

各国政府依照WTO农业协议给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空间和各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制定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引导,二是扶持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三是严格管理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

(一)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引导

政府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引导以经济手段为主,往往采用政府投资、资金补贴、低息贷款和建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具有较大的扶持力度。

——对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或装备实施直接补贴、低息或贴息、购机贷款担保等政府优惠贷款政策,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WTO主要成员调动农民购置大型机具和设备积极性的主要促进措施。如日本政府对农民购买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育苗设备、大型米面加工、烘干、储藏设备以及灌溉、施肥设备提供50%左右的补贴,补贴以外的费用政府通过长期低息贷款给予支持,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30% ~ 60%。韩国政府向购买农机具的农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建立了26个机械化插秧示范区和机械化插秧服务体系,中央、地方政府各出资20%,其余60%由政府向农民提供贷款。法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关键时期,由政府提供总投资20% ~ 30%的补贴,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可以得到50%以上农业信贷合作社贷款。澳大利亚政府对农场主购买新设备时提供18%的补贴。俄罗斯规定销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和其他较贵的农业机械,购买者可以分期付款或者用5 ~ 7年无息贷款。美国各州均出台农业机械销售和使用的减免税政策。

——对农用柴油实行减税和补贴是WTO主要成员普遍执行的一个惯例。其目的是降低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减轻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负担。如韩国政府给农户提供比市场价格低50% ~ 80%的免税油。德国在农业政策中规定,农民用的柴油半价供应,政府实行25% ~ 50%的价格补贴,20世纪70年代德国政府为此每年支出4 ~ 5亿马克。美国政府对农用柴油实行免税政策。法国政府一直对农用燃料实行减税15%的优惠政策。50年代以来实行农用燃料减价,农用汽油减价达到30% ~ 45%,有些年份该项减免达到了法国整个农业预算的23%。

——重视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及技术推广。在70年代,美国农业科研经费每年就达15~20亿美元,近来仍在增加。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公共研究系统和种子、农业机械、农业化工和食品等各类私营公司各占一半。此外,还专门拨出部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以1977年的联邦预算为例,资助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就达2.4亿美元,用以向农民,尤其是农村青年宣传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强化农业机械化培训。很多国家尤其是WTO成员都把农民培训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由政府直接出资开展培训工作。目的是提高农业机械经营者的技术水平等基本素质,为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供基础保障。

(二)引导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

为节约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大多数国家鼓励支持成立各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1996年,法国居马的总投资额为15亿法郎,占农业投资总额的6%(1985年3%)。其中:优惠贷款占65%;自有资金占28%(1995年为22%);政府补贴占7%(1995年为12%)。韩国在1977 ~ 1986年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关键时期,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方法。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各种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的建立和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严格管理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

农机的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关系到农机作业质量,关系到农机使用效率和效益,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各国对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都进行了严格管理。一方面,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农机维修、配件供应进行引导与扶持。日本、韩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相当多的内容是关于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安全技术规定和维修服务方面的规定。除日本、韩国之外,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都将农机产品质量保证、检测、控制等内容列入农业机械化法 4 律法规中,还制定了较完善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新西兰1950年颁布《机械法》,主要内容是有关农业机械安全防护的技术规定,同时增加了农业机械事故的监理调查内容。日本在出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前后,颁布了27个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准。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韩国政府规定制造厂和经销商必须设立一定数量的维修站,以便修理农机和提供零配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三级维修站:道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市级和镇级,政府对各级维修站提供财政补贴。加拿大、法国等国规定各公司的农机产品必须保证10年内有零配件供应,对农机零配件供应予以免税等。

二、国外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是政府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阶段

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由于农户在农业机械方面的投资能力比较弱,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直接提供高额的财政支持效果非常显著,对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户投资能力不足的国家更是如此。各国政府在财政投资、信贷、补贴、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在其后的全面机械化发展阶段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欧美等国家仍然继续将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当作政府支持农业的一个普遍性措施和有效途径。法国、韩国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国家,通过国家政策支持进行土地整治,扩大经营规模,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告别了小农经济,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法国搞农业现代化,最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土地集中”,实行规模经营,减少农民。1955年,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增加了4万多。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数的比例,50年代初近40%,到现在只有2.2%,农民平均占有土地达到10公顷以上。在着手农地整治的同时,农业机械化也紧锣密鼓地迅速推开。在法国政府的头三个国民计划中,“农业装备现代化”被摆上突出位置。战后初期,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大胆向国外借款,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机具,不仅享受价格补贴,还能得到5年以上的低息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其方便使用,政府颁发“特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1955年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占有量从3万台增加到170万台,联合收割机从4900部增加到10万部,其他现代化农用机械也很快普及。法国只用了15年时间,就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在政策的推动下,农场的规模扩大了,机械化的程度提高了,政府又不失时机,做起了“专业化”文章。农业生产分工越来越细,效率越来越高,效益也越来越可观。法国农民的人均收入达到了城市中等工资水平。6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政府调整思路,把扶持农业的重点放在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力图通过“产业化”,把本国农业做大做强。

1970年以前,韩国农业是以种植水稻为中心的劳动密集型小农经济结构。这一特点随着工业化进程逐渐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农业劳动力的持续减少和农业用工费的急增,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日本经过40年实现的水稻生产机械化,韩国仅用了一半的时间。1970年以后,在工业化进程加快的时期,政府陆续出台了扶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在农业机械的购置方面制定了补贴、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使用农业机械。尤其是在1978年出台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农业生产转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机械技术阶段,政府的金融支持使得农业机械化在农户购买力很脆弱的状况下得到了快速发展,效果非常明显。

(二)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家发展政策体系

发展农业机械化需要国家扶持。放眼国外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历程,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支持政策,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进程,促进和引导本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是世界各国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加速转移,农村生活条件改善、人工成本上升,必然要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国家的支持、推动必不可少。韩国连续实施了6个国家农业机械化事业五年计划,有重点地分步实施推进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农业机械化。日本《农业基本法》明确鼓励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合并土地和实行机械化等促进农业现代化,并据此采取了系列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意大利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农业发展十二年规划”和两个“农业计划”,建立发展农业“周转基金会”,以优惠利率为购买国产拖拉机的农户提供贷款和补贴,大大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法国在二战后头3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放在突出位置,推行“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用15年时间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三)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法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农业机械化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内容涉及农业机械化规划、资金、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安全、维修、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法规的形式有专门的法律,有在有关法律中做出专门规定,还有形式多种的法案、法令、规则、纲要和标准等。

日本在1953年制订《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后,曾经在1962、1965、1978、1983、1993等年份进行了多次修订,及时调整、修改其中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一致的条文,并多次修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令。1961年制定了《农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此后,还先后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业务条例》和《农机销售、维修的安全指导》等等配套法规。美国的农业立法比较完备,在农业法中对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农机教育、科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农机安全方面还有专门的《农业装备安全》法规。美国很多州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专门法律或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农业机械化内容,如《加州农场设备销售税和使用税条例》等。韩国在1978年制定并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此外还将农业机械化的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列入了《农渔业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农业机械附加价值税零税率法》、《农业机械用油税减免法》、《产业标准法》、《道路交通法》和《兵役法》等相关法律中。德国、法国、新西兰有专门的“机械法”或“农业机械法”等。

虽然发达国家之间的农业机械化法规不尽相同,但在许多方面已基本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通过农业机械化法制法规建设,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以及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经营、农业机械化教育与培训、农机使用与维修等内容都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明确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农业机械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证、推动作用。

(四)多种政策手段并举,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政策

各国在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中,政府都制定了农业机械化相关的扶持政策,如土地集中政策、农业专业化政策、农业信贷政策、农业生产价格补贴政策、农用燃油减税与补贴政策等。在资金扶持方面,采用了政府投资、资金补贴、低息贷款、建立基金等多种方式。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程度,政府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将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作为政策支持的重点阶段,以财政支持政策为主,支持农业机械化购买、使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总的趋势是在农业机械化发展初期,财政支持尤其财政补贴力度较大,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后期,适当调整政策上的优惠。但是由于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即使是已经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财政支持仍然是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在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户投资能力不足的国家更是如此。韩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1961 ~ 1966年,韩国农业机械的购置实行中央政府补助60%、自筹40%的以国家补助为主的支援方式。1967年开始利用对日(本)请求权资金进口并供应拖拉机、开沟机等大型农业机械,进口手扶拖拉机、动力喷粉喷雾机的部分零件,并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供应。

1967 ~ 1971年,韩国主要支援普及手扶拖拉机、动力喷粉喷雾机和水泵,以国家补助38%、地方政府补助2%、贷款25% ~ 40%,自筹20% ~ 35%的方法支援。

1972 ~ 1976年,韩国实施第一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这是其首次制定(国家)农业机械化计划。对动力喷粉喷雾机的购置实行政府补助2%、贷款63%、自筹35%的政策,对其他机种实行发放50% ~ 70%的贷款。政府支援农业机械购置的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外国引进的贷款,发放贷款的数额为农业机械购置价格的60% ~ 70%,2 ~ 5年之间分期偿还。

1977 ~ 1981年,韩国进入第二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重点发展插秧机和收获机械。对30公顷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营农机械化中心,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方法。资金来源于1976年度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和政府的预算。

1982 ~ 1986年,韩国实施第三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提出要在1987年全面实现平原地区的农业机械化,半山区实现50%机械化的目标。为促进水稻生产的全程机械,从1981年开始,组建经营规模为10公顷的机械化营农团,重点对机械化营农团购置拖拉机、插秧机、割捆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和干燥机等农业机械给予扶持。主要做法是:允许每个机械化营农团以补助40%、贷款60%的形式购置5台农机。农业机械购置资金来源于1981年设立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基金、国民投资基金、外国贷款资金、特财资金和农协资金等。到1986年,韩国的水田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插秧机械化程度、收获机械化程度、植保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 70%、28%、27%和79%。

1987~1991年,韩国进入第四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提出到1991年水稻栽培机械化程度提高到90%的发展目标。并将机械化营农团划分为大规模和小规模机械化营农团,以平原地区为中心,组建10公顷以上耕地的大规模机械化营农团,供应大型机械;而小规模机械化营农团以半山区为中心,在有5公顷以上的耕地面积的地方组建,供应插秧机和小型联合收获机。主要做法是:对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补助50%,贷款40%,自筹10%;为促进旱田作业机械化开发了管理机,以补贴20%的形式支持;对一般农户实行贷款60% ~ 90%的政策。到1991年,韩国水田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插秧机械化程度、收获机械化程度、植保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87%、85%、80%和93%。

1992 ~ 1996年,韩国实施第六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提出到1996年全面实现水田机械化,大力促进园艺、畜牧业等旱田作业机械化和设施自动化,大力促进产后机械化,培养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从1993年起利用5年时间实行农业机械半价供应,即对一般农户,农业机械价格在200万元以下时补助50%,超过200万元补助100万元;对农业机械组织(农业会社法人、作业班等共同利用组织)和粮食专业户补贴事业费的50%。到1996年,水田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插秧机械化程度、收获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8%、97%、96%,达到先进国家水平。韩国农业机械的半价供应实行到1997年,随后以低息贷款为主。

法国在农业机械化发展初期,国家对农机购买者给予补贴、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以鼓励高效低耗、高技术含量的专业化机具的研发、生产与推广。政府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占到农业机械投资额的20%~30%。目前农业机械化处于稳定发展时期,补贴、优惠贷款等鼓励政策已较少使用,但农机用油补贴政策一直在执行中。目前农业机械化政策更多地体现在保护使用者安全、降低劳动强度和保护环境、利于国土整治等方面。1960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农业现代化的指导方针》,2000年对该指导方针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农业机械作业的环保要求。为保证偏远地区土地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政府仍然为当地农民提供购买农机具的补贴资金。

英国1938年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的费用是1400多万英镑,1948年为4390万英镑,70年代初每年的费用超过8000万英镑,到1979年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投资为5.81亿英镑,占全部农业投入的13.4%。日本在农业机械化迅速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曾经达到80%。德国对农用柴油实行25% ~ 50%的价格补贴。美国对农用燃油实行免税政策。

(五)始终将农机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作为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发达国家能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并向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推动科研先行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国家都建立起相当完整的农机科研、开发体系,不但国家有专门的农机科研机构,农机企业也有专门的农机科研机构。农机科研机构不仅数量众多、阵容庞大,科研设备亦相当先进齐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对农机科研进行补助、资助,为科研人员的研究开发创造了十分良好的条件。法国、日本、韩国等国中央专门成立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任务是农业机械的应用、研究、实验和鉴定,农业机械化的经济分析,农机专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行,农机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农机教材、书刊的编写出版等。还承担民间机构实施风险较大的基础实验研究、开发改造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很多国家为提高本国农机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农机技术培训都制定了支持政策。通过教育和培训,无论是农场主还是一般农民,知识都比较丰富,能够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各种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懂得使用计算机等先进的信息和通信工具,具备环保、园艺、法律等多种学科专业知识,工作质量好、工作效率高。日本中央和各道、府、县都设立了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为农民讲授驾驶技术、操作方法以及保养、检查的有关知识。政府对地方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的建设、活动经费以及对社会培训农民所使用的农业机械补贴一半经费。对扩建这些机构及引进新教材方面实行扩大补助。韩国农村振兴厅设立农民训练所、各道设立农民训练院,各郡设立农业机械训练场,实行免费培训政策。中央实施针对农村指导公务及教官要员的专门技木训练;道、市、郡以机械化营农组织的基干要员和农业机械实际需要者以及妇女为对象,实施以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等实用技术实习为中心的基本技术训练。

(六)大力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 如何提高农机装备使用效率,降低其使用成本,始终是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机共同利用,是各国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条重要的有效途径。美、德、日、法、韩等农业机械化高度发达国家,除了有健全的管理指导体系外,还建立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推进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这些服务组织不仅为农民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提高了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了农业机械的使用成本,加速了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在代表农民和农机企业利益,反映农民要求、沟通政府与民间的联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的主要特点:一是鼓励扶持合作购机,共同使用,提高农机利用效率。二是支持保障服务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民加入组织比较普遍;三是合作内容广泛,涉及农机购买、使用、销售、技术培训 信息交流等方面;四是政府对服务组织的减免赋税、优惠贷款等政策扶持比较到位。

法国的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CUMA,该组织只限于购买、使用农业机械方面的合作),是世界上久负盛名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法国农业机械化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些大型、专用农业机械,如经济作物作业机械、大型收获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都通过合作社集体购买、使用,机具使用费比个人购机使用费低40%。有效解决了购买昂贵农机设备的资金困难,提高了农机利用率和降低了生产成本。“居马”能够享受免交一切赋税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政府支持是这种合作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韩国政府在1971年实施了“农业机械共同利用计划”。该计划主要研讨了如何扶持农业机械利用组织和实施相关的技术培训问题,把共同利用组织分为以农民为中心的共同利用组织、农业团体为中心的利用组织和农业团体为中心、设置在示范区的利用组织3种类型分别加以扶持。如“营农机械银行”,主要利用农业机械完成农田作业,对具有操作能力的农户租赁农业机械和受委托代理经营农户租赁的农业机械,单独核算,政府在资金支援、宣传、技术指导等方面进行扶持。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营农机械银行”以及农协等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方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共同利用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德国50%的农业户是兼业农户,他们建立了农机使用联营社、互助组、机器出租站等组织,为农户服务。其中“农机环”世界闻名。日本战后采取一系列政策促进各种形式的互助形式,推进农业合作化,大力发展“农业机械银行”等农机共同利用组织。在西欧,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应用、推广、服务的重要载体。美国为解决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事情,除了有很多农业经营公司为农民提供服务,大量非盈利性的合作社在提供各种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所以合作社遍布各地并稳定发展,农机租赁公司、农机作业公司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达。除农业合作社中有农机服务项目外,还有农机协会等联系农机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既开展农机推广工作,经销农机产品,也开展农机具使用租赁活动。

由此可见,在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工业化加快时期,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制定和出台扶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支持力度都较大,保障了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关于我国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的建议

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面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和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历史任务。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2008年我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5.85%,迫切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快速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在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加快工业化发展时期,是国家加大农业机械化投入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借鉴国外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经验,依照WTO农业协议给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空间,对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继续扩大农机购置补贴的范围和规模,按照突出重点和兼顾特色的原则,向粮食等农产品大省倾斜、向主要农作物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倾斜、向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倾斜。进一步完善补贴办法,完善补贴制度,强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巩固补贴成效,提高补贴效益。

(二)对重点环节农机作业实施专项补贴

根据国家农业发展目标、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重点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节本增效的粮油生产机械化关键环节、保护生态环境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机作业环节进行专项补贴,以提高农机利用率,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优惠政策

对农用燃油实行减免税和价格补贴,是WTO成员国政府通过生产资料补贴给农民提供的间接性收入支持。我国应尽早实施农用燃油补贴政策,以降低农业机械作业和农业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建议在国家将要实施的燃油税改革中,对农业用油实行免税政策。并通过部门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田间作业用油实行30% ~ 40%的价格补贴。补贴对象以农业机械经营者为主。

(四)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减免税政策

建议进一步降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拉动农机工业发展。逐步减免部分农业机械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机具,进行试验推广。引进、开发相结合,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创新步伐。

(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引导农业机械经营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体系,行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增加投入,加强培训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培训手段和设施,增强培训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分期分批对农民机手、农业机械专业户和基层农业机械管理人员开展农业机械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利用政府补贴、部分出资、建立基金、提供优惠贷款等方式,积极引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济结构和新型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中介和合作组织。

(六)加大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科技的投入力度

安排农业机械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重点支持,组织实施重大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和配套机具的开发和生产。重点解决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科研开发总体滞后,不能满足结构调整需求等问题。通过政策扶持、科研开发和示范推广,积极引导农业机械向智能化、标准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进行精准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部门、推广部门参与的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体系。

(七)健全完善农业机械化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农业机械化行业宏观管理的法规体系,全面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快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建设。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国家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管理水平,提高农业机械化标准实施单位的执行能力,建立有效的技术壁垒。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机,促进安全、节能、环保型农机的推广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中介、仲裁、质量监督、信息服务、旧机交易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自律守则,拟定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业机械召回、报废、淘汰和回收制度,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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