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_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厂区域内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我厂基建工作部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居住房屋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政工部备案:

(一)房屋房人的姓名或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间数。

(五)施工工地地点;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对相关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施工工地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工地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或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宿舍 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宿舍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